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07号
当事人名称:新瑞美佳尔包装科技(沈阳)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564682756W
法定代表人:李泽民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姚家社区
我局于2026年5月10日,根据上级环境主管部门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新瑞美佳尔包装科技(沈阳)有限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使用情况”。
经查,你单位于2011年建设并投入生产,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主要经营木器容器制造,产品木箱、木托盘,2025年扩建了航空箱制造项目,扩建项目已安装3台1325型雕刻机、2台1500型振动刀切割机、2台过胶机、1台铝条切割机、1台压棉机,并配套建设布袋集尘设施3套、废气治理设施(干式过滤棉+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套。2025年扩建的航空箱制造项目,于2025年11月26日取得了《关于新瑞美佳尔包装科技(沈阳)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沈北审字〔2025〕53号)。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已生产航空箱100余个,未按照批复要求配套建设木板切割气体有组织排气筒。
你单位2025年扩建的航空箱制造项目于2026年3月投入生产,环保验收手续办理中。经询问你单位负责人李泽民,其称因对验收流程和要求了解不够全面,未能及时启动和完成验收工作,承认在未取得验收手续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2026年5月25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现场处于停产状态,无生产迹象,已按批复要求建成配套木板切割气体有组织排气筒。2026年5月27日,你单位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已经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公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5月1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制作,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5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郭岩、王志强制作,拍摄、记录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李泽民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5月10日由你单位李泽民提供,用于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4.《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2026年5月10日由你单位李泽民提供,证明你单位扩建项目已取得环保审批批复;
5.《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13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郭岩、王志强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李泽民,记录李泽民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改扩建项目基本情况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涉嫌存在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6.《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6年5月13日由你单位李泽民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
7.《沈阳市瑞美佳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沈阳市瑞美佳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阳市瑞美佳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6年6月5日由你单位李泽民提供,证明你单位原建设项目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8.《新瑞美佳尔包装科技(沈阳)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公示截图》,(2026年6月3日由你单位李泽民提供,证明你单位扩建项目验收手续办理情况,正在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1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0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进行裁量:
1.(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2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扩建项目属于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中线取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裁量百分值21%-30%,你单位木板切割产生的粉尘已安装布袋集尘设施,但木板切割的气体有组织15米排气筒未安装,属于需要建设环境保护措施未建成,中线取值2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裁量百分值6%-10%,你单位在2026年3月投入生产使用,违法行为持续2个月,按比例取值8%;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停止生产,并于2025年5月27日在全国建设项目环境信息公示平台上公示了《沈阳市瑞美佳尔木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属于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39%。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为工业类别。经查,你单位2025年期末从业人员为9人,2025年营业收入14829997.17元,属于微型企业,按营业收入计算,取值-11%;
2.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标准为-1%--10%,你单位系初次违法,中线取值-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9%)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6.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2.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2.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贰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
4号沈北生态环境分局101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奎宁 (06010015149) 电 话:89603382
郭 岩 (06010015216)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4号 邮 编:1101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2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