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5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7310141740
地址:沈阳环保产业示范基地A园黄海路8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违法占用耕地、粉尘污染、废水乱排”,备注“5.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主要生产土工布和土工膜及复合土工膜,建有4 个生产车间,分别为 A1、A2、3、4 车间,主要产品为土工布、土工膜、复合土工膜。其中A1车间和3车间主要生产产品为土工布,土工布原材料为涤纶纤维、丙纶纤维,生产工艺为上料-开松-给棉-梳理-铺网-针刺-分切成卷-检验-成品,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棉尘;A2车间主要生产产品为土工膜、复合土工膜,土工膜原材料为聚乙烯、炭黑复合颗粒,生产工艺为上料(真空吸)-混料-电加热挤出-吹膜/淋膜-成型-牵引-收卷-检验-成品,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复合土工膜原料为土工布和土工膜,生产工艺为土工布和土工膜复合-加热挤压覆合成型-成卷-切边-检验-成品,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4车间主要生产产品为铁丝网。你单位已取得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A2和3车间正常生产,A1和4车间停产,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A1车间和3车间设置的排气筒为弯头且排放口向下;A2车间设置的排气筒设置在约4米高的厂房雨搭,高约4.86米。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A1和3车间生产土工布,使用的污染防治设施为你单位购置的一个新型布袋除尘器设备,排口弯曲向下,没有安装15米高排气筒,A2车间排气筒高度约4.86米。
按照你单位编制的环评及取得的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需经集气罩收集再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经集气罩收集再经UV光氧+活性炭装置(实际建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你单位排气筒高度和方向均不符合环评要求。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5月24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交办函》《信访事项交办单》《执法派单》(2026年5月24日、2026年5月26日、2026年5月28日分别由沈阳市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郭亮、周琳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环保手续、生产车间、产污环节、生产状态、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废气排气筒设置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郭亮、王梓行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记录对陈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环保手续办理、生产车间数量、生产工艺、生产线建设、生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使用、生产废气排气筒建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郭亮、周琳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生产状态、生产废气排气筒高度、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使用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陈东国身份证复印件》《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026年5月26日、2026年5月29日、2026年5月30日分别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刘某某和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被调查询问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6.《关于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沈环辽中审字〔2021〕11号)《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复印件》《验收报告全本公示截图》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026年5月2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第8页)(2026年5月2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
8.《原料情况说明》(2026年5月3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土工膜使用原材料情况);
9.《复合膜(原料)领用统计表》(2026年5月3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2022年至2025年复合膜使用情况);
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6年5月3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11.《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5月26日、2026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郭亮、周琳、王梓行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违法行为);
1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6月5日由执法人员郭亮、王梓行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完成烟囱高度改造,整改完毕)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5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18》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已投入生产,未按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已投入生产,A1、A2和3车间3个车间设置的用于排放生产废气的3个排气筒均不符合环评批复要求的15米高,且A1和3车间未设置排气筒,A2车间的排气筒高度不足5米,上限取值20%;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2026年6月5日复查时,你单位A1、A2和3车间已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安装15米高排气筒,完成整改,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2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投诉至中央环保督察组,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上限取值2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共计4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按照当事人规模进行比例裁量: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数大于等于20人小于300人,营业收入大于等于3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属于小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工业(制造业)、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你单位2025年度营业收入24068.873854万元,从业人员为46人,属于小型企业规模,小型企业依据营业收入在-1%至-10%区间进行比例裁量,鉴于你单位营业收入已经达到中型企业规模,上限取值-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4%。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44%)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的处罚金额8.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捌万捌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