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53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东国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7310141740
地址:沈阳环保产业示范基地A园黄海路8号
我局于2026年5月26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业违法占用耕地、粉尘污染、废水乱排”,备注“5.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主要生产土工布和土工膜及复合土工膜,建有4 个生产车间,分别为 A1、A2、3、4 车间,主要产品为土工布、土工膜、复合土工膜。其中A1车间和3车间主要生产产品为土工布,土工布原材料为涤纶纤维、丙纶纤维,生产工艺为上料-开松-给棉-梳理-铺网-针刺-分切成卷-检验-成品,主要大气污染物为棉尘;A2车间主要生产产品为土工膜、复合土工膜,土工膜原材料为聚乙烯、炭黑复合颗粒,生产工艺为上料(真空吸)-混料-电加热挤出-吹膜/淋膜-成型-牵引-收卷-检验-成品,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复合土工膜原料为土工布和土工膜,生产工艺为土工布和土工膜复合-加热挤压覆合成型-成卷-切边-检验-成品,主要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4车间主要生产产品为铁丝网。你单位已取得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及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A2和3车间正常生产,A1和4车间停产。其中A2车间正在生产,车间窗户多数为敞开状态,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未通过集气罩收集并经治理设施处理,直接从门窗向外逸散,形成无组织排放。经对A2车间配置的活性炭吸附箱废气处理设施进行检查,发现活性炭吸附箱没有运转迹象,排气筒没有烟气排放痕迹,排气筒筒壁无温度,且在活性炭吸附箱旁存在1根1米长的烟气外排管道通向A2车间。经对你单位活性炭使用情况进行盘点,记录你单位活性炭实际使用量合计仅0.52372吨。
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A2车间生产土工膜和复合土工膜,大气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在生产过程中有时候没开集气罩上边的风机,活性炭吸附箱内的活性炭没有起到吸附的效果,所以实际使用的活性炭量低于生产需要的活性炭量。并且偶尔在生产过程中将车间的窗户打开,空气流通,也间接排走了一部分有机废气,以及在A2车间活性炭吸附箱旁设置1根1米长的烟气外排管道通向该车间,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了。确切的时间也不一定,累计估计上百个小时。
按照你单位取得的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应经集气罩收集再经UV光氧+活性炭装置(实际建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m高排气筒排放。因此,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5月24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交办函》《信访事项交办单》《执法派单》(2026年5月24日、2026年5月26日、2026年5月28日分别由沈阳市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5月26日执法人员郭亮、周琳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生产车间、产污环节、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废气排气筒设置、A2生产车间污染治理建设及使用、A2车间设置的1根1米长烟气外排管道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郭亮、王梓行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记录对陈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环保手续办理、生产车间数量、生产工艺、生产线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使用、生产废气排气筒建设、活性炭使用、危险废物去向、A2车间密闭性、活性炭需求与实际使用量不匹配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5月26日由执法人员郭亮、周琳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生产状态、生产废气排气筒高度、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使用、危险废物存放间的建设和使用、A2车间密闭性、A2车间1处排口、A2车间活性炭箱的使用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5月29日、2026年5月30日、2026年6月1日由执法人员郭亮、王梓行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危险废物间内的废活性炭、A2车间的活性炭吸附箱及箱内活性炭重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废活性炭产生情况);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6月3日、2026年6月3日、2026年6月5日由执法人员郭亮、王梓行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A2车间设置的活性炭吸附箱已填充新活性炭、生产车间门窗已关闭,整改完毕);
7.《营业执照复印件》《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陈东国身份证复印件》《刘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026年5月26日、2026年5月29日、2026年5月30日分别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刘某某和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被调查询问人以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8.《关于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沈环辽中审字〔2021〕11号)》《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沈阳宏晨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改扩建项目(阶段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复印件》《验收报告全本公示截图》 《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表》(2026年5月2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9.《专用收款收据复印件》(2026年5月30日由你单位授权代理人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活性炭购买情况);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6年5月30日、2026年6月10日由你单位授权代理人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危险废物转移情况);
11.《废气治理项目采购合同复印件》(2026年5月30日由你单位授权代理人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染防治设施采购情况);
12.《活性炭用量说明》(2026年5月2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处理废气时活性炭需求量);
13.《复合膜产量统计表》(2026年5月2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2022年至2025年复合膜产量情况);
14.《情况说明》(2026年6月5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发生在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
15.《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技术服务合同》《生态环境损害评估委托事项确认书》(2026年5月29日、2026年6月9日分别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和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情况);
1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6年5月3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17.《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5月28日由执法人员郭亮王梓行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5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八)》的规定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应当密闭但未密闭,已安装治理设施未正常使用,裁量百分值为30%,你单位A2车间生产时窗户敞开,未保持车间密闭,该车间虽然安装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但没有运转迹象,属于未正常使用,取值30%;
2.违法频次和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已投诉至中央环保督察组,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取值10%;(2)一般区域,裁量百分值0%,你单位位于沈阳环保产业示范基地A园黄海路8号,属于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
1.经济承受度:按照当事人规模进行比例裁量: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数大于等于20人小于300人,营业收入大于等于3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属于小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工业(制造业)、其他塑料制品制造(C2929),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显示,你单位2025年度营业收入24068.873854万元,从业人员为46人,属于小型企业规模,小型企业依据营业收入在-1%至-10%区间进行比例裁量,鉴于你单位2025年营业收入已经达到中型企业规模,上限取值-1%;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你单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6%。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6%),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9%。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39%)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7.8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捌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