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3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0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3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佳鑫铸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746487732Y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王家村

我局于2026年5月23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沈阳市辽中区养士堡镇王家村沈阳佳鑫铸造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使用土灶炉子熔化铁水,产生的气体直排,有异味;2.废砂子和黑灰在厂内挖坑填埋;3.室外喷砂作业,未安装除尘器,排烟和粉尘;4.喷漆作业有异味”。

经查,你单位主要生产铸铁件,主要生产工艺为配料—入炉—熔炼—浇铸—打箱、落砂—打磨—抛丸—终检—包装、入库。你单位建有生产厂房2栋,锅炉房1个(内有1台3吨生物质锅炉)。主要生产设备有冲天炉4台,其中2台10吨,1台7吨,1台5吨;混砂机6台、自动砂生产线2套、抛丸机2台,配套安装废气在线自动监测设施1套,冲天炉配套安装湿法脱硫设施和旋风除尘器及布袋除尘器,清砂车间抛丸工序配套安装布袋除尘器,生物质锅炉配套安装旋风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你单位已取得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以及排污许可证。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造型和浇铸车间正常生产,冲天炉正在使用,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在清砂车间外设置2个高约20米、内径约0.5米的废气排气筒,分别为落砂打磨工序和抛丸工序废气排气筒。在对你单位厂区内进行检查时,未发现有室外喷砂作业,也未发现有室外喷漆作业,但发现在你单位厂区西侧有2堆落砂工序产生的废砂堆放,其中1堆废砂东西长约30米、南北宽约10米、高约2米;另1堆废砂东西长约50米、南北宽约14米、高约1.5米,堆放废砂的地面未采取防渗、防雨、防扬散措施(已另案处理)。

按照你单位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要求,你单位应在清砂车间设置1个排放口,但你单位未经允许,擅自在该车间新增设1个抛丸工序的排放口。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清砂车间的抛丸工序产生的废气经过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根排气筒排放,该排气筒是2026年3月因设备故障,为了加强车间内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收集,于是在生产工艺和污染物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在清砂车间新增加了一个抛丸工序废气排放口。因此,你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5月20日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事项交办函》《中央第一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举报受理转办清单》 《执法派单》(2026年5月20日、2026年5月23日分别由沈阳市配合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协调联络组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5月23日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的位置、厂房建设、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使用、生产状态、环保手续办理、厂区内堆放的废砂、清砂车间及排放口建设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记录对刘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环保手续办理、污染物类别、污染治理设施建设、清砂车间废气处理、增设排放口的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5月23日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单位一般固体废物储存间、冲天炉使用、生产状态、监测、清砂车间排放口设置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刘丹身份证复印件》《刘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2026年5月23日分别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和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6.《关于沈阳佳鑫铸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批复(辽环审字〔2010〕199号)》《沈阳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关于对沈阳佳鑫铸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辽中环保验字〔2015〕108号(重))《排污许可证复印件》(2026年5月25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6年5月23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6年5月27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开展情况);

9.《情况说明》(2026年6月6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生产工艺无变化、未增加污染物种类、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内);

10.《情况说明》(2026年6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增加排放口的原因,证明你单位正在整改);

11.《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5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刘某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7月2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3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一)》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百分值30%,你单位为排污许可证重点管理单位,取值30%;(2)案涉污染物类别: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案涉污染物为颗粒物,非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取中值5.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百分值1%-2%,你单位清砂车间抛丸工序于2026年3月初新增1个排放口至2026年5月23日现场检查发现,违法行为持续时间为1个月零23天,上限取值2%;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3.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排污单位所处的区域(案涉多种区域的,以处罚较重的区域为准):(1)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违法行为被投诉至中央环保督察组,取值10%;(2)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和饮用水源保护区,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共计47.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六项、第十项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数大于等于20人、小于300人,营业收入大于等于3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属小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工业(制造业)、黑色金属铸造(C3391),你单位2025年营业收入为57783044.78元,从业人数为115人,属于小型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在-1%至-10%之间,依据营业收入进行比例裁量,鉴于你单位2025年营业收入已达到中型企业规模,上限取值-1%;

2.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标准为-1%--10%,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取中值-5.5%;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你单位于2026年5月27日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1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7.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6%,调整后裁量百分值(3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7.2万元(36%×2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柒万贰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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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6年8月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