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38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新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ENKAC65X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潘家堡镇黄旗堡村
我局于2026年2月28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实际生产经营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茨榆坨街道赵寇村,经营范围包括肥料生产等,生产所用原材料为外购牛粪和鸡粪,生产产品为有机肥,生产工艺为粪污发酵-筛选-上料-烘干-造粒-成品。你单位建有生产车间和成品间各1栋,储粪池1个,用于储存牛粪,另建有上料机1台、热风炉1台、转股造粒机1台、燃料粉碎机1台、旋转烘干机1台、简状筛分机3台、旋转冷却机1台、原料破碎机1台。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未提供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闵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于2025年7月开工建设,建成后于2026年1月末投入生产,生产至2026年2月12日左右因春节放假停产,后于2026年2月24日恢复生产,至2026年2月28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停止生产。你单位尚未委托第三方单位编制环评文件。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45、肥料制造262”的规定,你单位有机肥制造项目属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你单位在未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的情况下,已建成并投产。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综上,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2月2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6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刘硕、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的位置、周边、生产经营状况、厂房建设、生产使用牛粪存放量、储粪坑建设及使用、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2月28日由执法人员刘硕、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建设安装的生产设备、生产使用的原材料、生产经营状况、生产产品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3日由执法人员曲国深、郭亮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闵某某,记录对闵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土地来源、经营项目、生产设备种类、生产工艺、环保手续办理、建设及投入生产使用时间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5.《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2月28日由刘硕、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6.《营业执照复印件》《梁刚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闵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2月2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闵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7.《电子发票》(2026年4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闵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投产时间、生产期间用电情况);
8.《关于辽宁新辽农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026年3月3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环评类别);
9.《情况说明》《工资单》(2026年4月10日、2026年6月4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闵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10.《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4月20日由执法人员曲国深、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停产)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3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45、肥料制造262”的规定,你单位有机肥制造项目属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中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裁量百分值为21%-30%,你单位生产车间及热风炉未建设环境保护设施,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中线取值2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于2025年7月开工建设,于2026年1月底建设完成开始生产,至2026年2月28日现场检查之日仍在生产,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将近1个月,上限取值5%;
3.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虽已停止生产,但尚未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文件,属于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情形,取中值3%;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39%。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企业经济承受度: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300≤营业收入<300万元属微型企业规模,微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1%至-18%,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工资单》,你单位为新建项目,2025年度期末营业收入为0元,从业人数为5人,以从业人数为参考按比例裁量,取值-17%;
2.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百分值为-1%至-10%,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中线取值-5.5%。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为-22.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9%)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2.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6.5%。裁量百分值总和(16.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6.5万元(100万元×16.5%),按照裁量得出的金额不得低于违法行为法定最低罚款额的规定,故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额(20万元)对你单位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三个月)
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