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90号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3日   来源: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90号

当事人姓名:孙强

身份证件号码:210124************

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双台子乡******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根据巡查线索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于2025年9月在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建设牛舍,主要从事牲畜饲养,2025年11月建成,你在2025年11月中旬至2026年1月8日期间,先后购买育肥牛增加养殖量,现存栏育肥牛840头。你所经营的养殖场建有2栋养殖圈舍,每栋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配套建有2个具备“三防”功能的尿液收集池,每个容积约180立方米,1个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具备“三防”功能的粪污暂存棚。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委托第三方进行利用处置。

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养殖场已处于养殖状态,你未能提供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 03”的规定,经折算,存栏肉牛500头以上的建设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故你的养殖场现存栏育肥牛840头,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调查询问,你承认养殖饲养育肥牛840头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你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因此,你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你“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4月1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李超、张洪全制作,记录你经营的养殖场基本情况、养殖时间、养殖种类及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李超、张洪全制作,询问对象为你本人,记录你的基本信息、你经营的养殖场基本情况、养殖时间、养殖种类及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4.《情况说明》(2026年4月16日由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提供,记录你养殖种类及规模);

5.《孙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4月15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身份信息);

6.《情况说明》(2026年4月16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在辽宁省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的孙强养殖场上未注册过工商信息);

7.《牛粪收购合同》(2026年4月20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养殖场养殖粪污由第三方处理);

8.《情况说明》(2026年5月9日由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需要开展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9.《买卖协议书》(2026年4月20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养殖场地由李建辉处购买);

10.《技术咨询服务合同》(2026年5月27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已委托第三方开展1000头肉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技术服务);

11.《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6月9日由执法人员李超、张洪全制作,证明你建设具备“三防”功能的尿液收集池)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8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2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 03”的规定,你应当办理的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取中值1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建设了具备“三防”功能的尿液收集池和粪污暂存棚,但未经验收,取中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2022年6月至2022年12月,2025年8月至第一次现场勘察,你饲养育肥牛时间合计为14个月,取中值15.5%;

3.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百分值为1%-5%,在调查终结之日前,你已委托第三方编制环评文件,但未验收,属于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情形,取中值3%;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9.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等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为自然人,取值-2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9.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9.5%-20%),调整后百分值总和为(19.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19.5万元(100万元×19.5%)低于法定罚款金额下限,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本案应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万元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鉴于你为自然人,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同一主体,我局已对你作出上述处罚,故我局不对你实施“双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3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超(06010015760)  电  话:87123135

        张洪全(06010015350)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