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89号
当事人姓名:孙强
身份证件号码:210124************
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双台子乡******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根据巡查线索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于2025年9月在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建设牛舍,主要从事牲畜饲养,2025年11月建成,你在2025年11月中旬至2026年1月8日期间,先后购买育肥牛增加养殖量,现存栏育肥牛840头。你所经营的养殖场建有2栋养殖圈舍,每栋占地面积约3000平方米,配套建有2个具备“三防”功能的尿液收集池,每个容积约180立方米,1个占地面积约400平方米具备“三防”功能的粪污暂存棚。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委托第三方进行利用处置。
现场检查时,你经营的养殖场已处于养殖状态,但未能提供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 03”的规定,经折算,存栏肉牛500头以上的建设项目,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故你经营的养殖场现存栏育肥牛840头,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经调查询问,你承认养殖饲养育肥牛840头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因此,你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你“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已另案处理。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4月1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李超、张洪全制作,记录你经营的养殖场基本情况、养殖时间、养殖种类及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4月15日由执法人员李超、张洪全制作,询问对象为你本人,记录你的基本信息、你经营的养殖场基本情况、养殖时间、养殖种类及规模、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及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
4.《情况说明》(2026年4月16日由法库县双台子乡人民政府提供,记录你养殖种类及规模);
5.《孙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4月15日由你本人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身份信息);
6.《情况说明》(2026年4月16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在辽宁省法库县双台子乡双台子村的孙强养殖场上未注册过工商信息);
7.《买卖协议书》(2026年4月20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养殖场地由李建辉处购买);
8.《情况说明》(2026年5月9日由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需要开展建设项目环评类别为报告书);
9.《牛粪收购合同》(2026年4月20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养殖场养殖粪污由第三方处理);
10.《技术咨询服务合同》(2026年5月27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已委托三方开展1000头肉牛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专项技术服务);
11.《情况说明》(2026年6月15日由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的养殖场不在红线区及水源保护地);
12.《价格评估报告》(辽盛嘉诚(评)字2026第06047号)(2026年6月1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养殖场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8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型:未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2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 03”的规定,经折算,存栏肉牛500头以上的建设项目,你经营的养殖场环评类别为报告书,取值20%;(2)项目建设进程:调试阶段,裁量百分值为30%,你经营的养殖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取值3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调查时你配合调查,取值0%;
3.整改情况:已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的养殖场已经建设完成,存栏育肥牛逐步出栏,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经营的养殖场没有信访举报情况,并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0%。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为自然人,取值-2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0%)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0%),调整后百分值总计为3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48728.4元(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974568元×5%),得出处罚金额为14618.52元(48728.4元×30%),按照“计算得出的罚款金额含有小数位的,舍去小数位按元取整”的规定,故应处罚款人民币14618元。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肆仟陆佰壹拾捌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3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 超(06010015760) 电 话:87123135
张洪全(06010015350)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