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73号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3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73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华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7748422447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河路83-33号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为军工产品企业,于2020年4月搬迁至现厂址开始建设,同年5月投入生产,主要从事橡胶制品制造,主要产品主要为胶垫、胶圈等橡胶制品,2025年产量约40万件,主要生产工艺为橡胶生胶胶料返炼、下料、硫化成型、修边、检验交付。你单位厂房内主要设备有返炼机、1台挤出机、15台平板硫化机、1个硫化罐等,已安装废气收集处理装置,生产废气通过集气装置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停产状态。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那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2020年4月搬迁至现址开始建设,2020年5月正式投产,原在皇姑区办理了环保手续,现厂址与在皇姑区建厂生产时的工艺、生产设备、规模基本没有变化,未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是因对环保业务不熟悉,认为生产规模、产量和工艺没有变化,不需要重新办理。

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六、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橡胶制品业291及塑料制品业292”的规定,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属于292中的“其他(年用非溶剂型低VOCs含量涂料10吨以下的除外)”范畴,故你单位属于应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鉴于你单位建设项目主体于2020年5月建设完毕并投产,因此“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已超过两年追溯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不予立案查处。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4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4月8日由执法人员周祁、靳安才、李冠英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搬迁后未办理环保手续、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建成时间、投产时间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3.《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10日由执法人员周祁、靳安才、李冠英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那某某,记录那某某基本信息、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产品、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建成时间、投产时间及厂址搬迁后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4.《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房权证》(2026年4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那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6年4月10日、2026年4月29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那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6.《技术咨询合同》(2026年4月10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那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开展环保手续办理的技术咨询情况);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周祁、靳安才、李冠英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开展环保手续办理,正在整改);

8.《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周祁、靳安才、李冠英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那某某,记录那某某基本信息、你单位基本信息、建成时间、投产时间、厂址搬迁后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原因及负责办理环保手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环保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况,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9.《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4月29日由执法人员周祁、靳安才、李冠英制作,证明你单位已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10.《关于沈阳华孚橡塑制品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情况说明》(2026年5月8日由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6年5月1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那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办理了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7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管理要求,你单位建设项目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取中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已安装废气收集处置装置但未经验收,取中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于2020年5月投入生产,违法行为持续近6年,上限取值20%;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目前处于停产状态,已于2026年3月27日与辽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环评已公示,正在开展环评审批、验收等相关手续办理工作,取中值3%;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信访投诉,年废气生产量不超过0.05吨,已经过治理设施处理后排放,现场未发现环境损害事实,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4%。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等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制造业),20人≤从业人员<300人,300万元≤营业收入<2000万元的属于小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你单位从业人数为50人,2024年营业收入为1517.8万元,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至-10%,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3%;

2.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标准为-1%至-10%,你单位初次违法,取值-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4%)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4%-3%-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5.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5.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4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  祁(06010015011)           电  话:89603382   

        李冠英(06010015022)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4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