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69号
发布日期:2026年08月13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6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梓凯丞涂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晓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573474246W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尹家乡东拉拉村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17年建成并投入生产使用,主要生产热固性粉末涂料,主要生产原料为聚酯树脂、沉淀硫酸钡、颜料、固化剂,主要生产工艺为混料、加热挤出、破碎、磨粉、分装,主要生产设备有3个混料罐、3台加热挤出机、3台磨粉机,平均年产量热固性粉末涂料约为200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有5个粉尘直接排放口,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无收集措施直接排放(即加热挤出产生的废气没有污染防治措施)。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属于化工项目,现厂址因不符合沈北新区项目准入政策,无法办理环保手续。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17年至2019年及2025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材料,足以证明你单位自2017年至今,在未办理环保手续的情况下一直在东拉拉村从事生产经营。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晓涛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2016年建厂,2017年7月生产至今,未办理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因建设项目属于化工项目,需要进化工园,在尹家乡东拉拉村厂址批不了,平均年产量200吨、2025年230吨、2026年已生产5吨,生产时加热挤出产生的废气没有污染防治措施。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十三、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中“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业264”的规定,你单位建设项目属于物理提纯、混合、分装的范畴,故你单位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项目。因此,你单位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3月2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3月25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郭岩、王志强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地理位置、生产设备、生产产品、建成时间、投产时间、未办理环保手续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3月30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郭岩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晓涛,记录对陈晓涛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建成时间、投产时间、未办理环保手续的原因、生产原料、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热固性粉末涂料年产量及加热挤出产生的废气未建设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的违法行为);

4.《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租赁合同书》(2026年3月25日、2026年3月30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晓涛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企业2017年至2019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2026年5月14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晓涛提供,证明你单位已于2017年投产);

6.《解除租赁合同协议书》《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4月5日、2026年4月8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晓涛提供,证明你单位已解除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已将生产设备拆除等情况,积极整改);

7.《关于沈阳梓凯丞涂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的情况说明》(2026年4月9日由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

8.《关于沈阳梓凯丞涂料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情况说明》(2026年4月13日由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的情况);

9.《职工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6年3月30日、2026年5月7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晓涛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10.《粉末涂料生产项目原辅材料及加热挤出工序废气分析说明》(2026年5月14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晓涛提供,证明你单位粉末涂料生产项目的原辅材料和加热挤出工序废气分析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6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管理要求,你单位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中线取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裁量百分值为21%-30%,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尘无收集措施(即加热挤出产生的废气没有污染防治措施),属于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但未建成,取中值2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三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经执法人员调查并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陈晓涛核实确认,你单位于2017年7月投入生产使用,违法持续时间较长,上限取值20%;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于2026年4月8日停产并将所有生产设备拆除,属于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1%。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制造业),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300万元的属于微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职工表》,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从业人数为5人,2025年度营业收入2923002.44元,属微型企业,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18%,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1%;

2.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标准-1%—10%,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取中值-5.5%。

从轻裁量总和为-16.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1%-16.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4.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34.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肆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

4号沈北生态环境分局101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李奎宁(06010015149)     电  话:89603382

        郭  岩(06010015216)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4号 邮  编:1101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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