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93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恒丰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于德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C6917R13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柳河路159-4号
我局于2026年4月23日根据信访举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处于正常生产状态,有环保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证手续。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公司院内西墙根边有一块厂区空地,该地块四周用土坝堆砌形成了围堰,围堰高度约80厘米,水深15厘米,围合面积约1000平方米,证明废水的蓄水量(水的体积)为75吨。该围堰包围的区域内,积存大量黑褐色液体。经近距离观察,液体表面有明显的血水。液体覆盖了整个平地,且与地面存在直接接触。经现场勘查,该平地底部及四周未铺设任何防渗材料。经现场指认,上述区域内的液体来源为屠宰冲洗水,当事人未能提供该废水经过正规处理达标排放的证明,且现场未发现接入正规污水处理管网的设施。当日,新民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对厂区内围堰里的废水采样监测。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于2026年4月28日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2026042801)显示,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1230mg/L、氨氮浓度81.5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10mg/L)。经计算,化学需氧量超标23.6倍、氨氮超标7.15倍。因此,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4月23日新民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单位存在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2.《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4月24日新民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袭野,记录讯问情况);
3.《现场影像资料》《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4月23日、4月24日新民分局执法人员拍摄,证明你单位记录勘察情况、记录讯问情况);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4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企业规模);
5.《代宰协议》(2026年4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营业收入);
6.《关于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肉产品生产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阳恒丰源肉业有限公司肉产品生产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排污许可证》(2026年4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有环保手续);
7.《现场勘验笔录》(2026年4月29日新民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单位复查笔录);
8.《监测报告》(编号:2026042801,2026年4月28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出具,证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标);
9.《技术服务合同》《沈阳恒丰源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倾倒屠宰废水案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专家意见》(2026年4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委托第三方开展土壤检测项目服务)
10.《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2026年5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8月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9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值18%;(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为一般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超标23.6倍、氨氮超标7.15倍,取值8%;(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6%—10%。经查,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里提到每日生产废水为10吨,取值6%;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经调查,你单位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经调查,你单位已经将废水抽走、土地恢复了原貌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调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你单位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1%—10%,你单位为投诉举报已造成社会影响,裁量百分值为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2.5%。
根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裁量标准规定,并结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款、第五款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应划分为工业企业,要求收入Y<300万元、从业人员X<20人,应为微型企业,你单位去年未生产经营,无营业收入及从业人员。2026年自生产至今营业收入为167500元,从业人员为14人,故该企业属于微型企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经济承受度裁量标准为-11%至-18%,取值-18%。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在责令整改期限内签订《污水运输服务合同》,并委托第三方转运全部外排废水,对废水区域抽干后以土方填埋,恢复场地原状,整改完毕。取值-10%。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进行比例裁量: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减少5%,你单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综上所述,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2.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2.5%-18%-10%-5%),调整后百分值总计为9.5%,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金额(100万元),(100万元×9.5%=9.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9.5万元。
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最低法定罚款金额,故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陈宇、冮涛 电 话:27627866
地 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8月1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2486017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