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47号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12日   来源: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4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东阳聚氨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大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242634153R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高坎镇晓仁境村

我局于2026年3月20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聚氨酯橡胶制品制造,共有2个车间,一个是聚氨酯生产车间,另一个是橡胶辊生产车间。聚氨酯生产车间主要产品为聚氨酯胶辊,共有三条生产线,生产工艺均为进料-加热-混合-注模-二次加热-脱模-修边-检验-包装-出厂,该项目已于2016年2月19日取得了《关于沈阳东阳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沈抚审字[2016]0005号),于2017年9月12日取得《关于沈阳东阳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沈抚验字[2017]0010号,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登记日期为2024年3月27日;橡胶辊生产车间主要产品为橡胶辊,主要生产工艺为外购混炼胶-下胶条-缠绕-缠水包布-上工装拉布-硫化-卸工装水布-机加工辊面-检查-入库。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聚氨酯生产车间正在作业,橡胶辊生产车间处于停产状态,车间内存放部分成品,均为你单位使用硫化罐硫化后的丁腈橡胶辊成品,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车间生产计划单》显示,该批成品生产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至2026年3月17日期间,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橡胶辊生产车间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手续。

经询问你单位办公室主任赵某某,其承认你单位橡胶辊生产车间厂房系2020年租用的沈阳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厂房,2020年期间建设了橡胶辊缠绕生产线及1至5号硫化罐,于2021年开始间歇性投入生产,于2022年建设了6号硫化罐并投入生产,橡胶辊生产车间没有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且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手续。因你单位橡胶辊项目“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已过了两年追溯期,故不再立案查处。因此,你单位橡胶辊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关于排查疑似未办理环评及排污许可证化工企业情况的紧急通知》(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提供,证明该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运营状态、厂房设备情况、环评情况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橡胶辊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3月20日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你单位橡胶辊生产车间运营状态、厂房设备情况、成品情况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橡胶辊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林汉、夏智国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赵某某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橡胶辊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3月23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沈阳东阳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沈抚审字[2016]0005号)、《关于沈阳东阳聚氨酯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沈抚验字[2017]0010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6年3月23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工业品买卖合同》《外送检修、修理合同》《维修合同》《生产日报表》《车间生产计划单》(2026年3月23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橡胶辊车间已投入生产)

8.《2025年营业收入》《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6年3月23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行业类别、规模及从业人数);

9.《沈阳东阳聚氨酯有限公司关于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整改情况的说明》(2026年4月2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赵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正在积极咨询能否办理环保手续事宜,同时正在研究重新选址,六个硫化罐均已断管去功能化,正在积极整改中);

10.《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3月23日执法人员夏智国、林汉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6月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4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裁量标准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建设项目为环境影响报告表,取中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的裁量百分值为21%-30%,你单位橡胶辊项目需要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但未验收的工艺间歇生产,实际生产累计时长较短,取下限21%;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橡胶辊项目从2021年投产,但间歇性生产,实际生产累计时长较短,取下限11%;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复核时你单位橡胶辊生产车间未进行生产,你单位将六个硫化罐的燃气管线自行断开,现场无生产迹象,且你单位正在积极咨询办理环保手续事宜,属于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综上,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7.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标准-1%--10%,你单位属于初次违法,取中值-5.5%;

2.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制造业)工业行业,20≤从业人员<300人,300≤营业收入<2000万元的属于小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2025年营业收入》《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显示,你单位2025年营业收入为171942366.26元,从业人员为267人,属于小型企业,经济承受度调整幅度在-1%至-10%之间,本案充分考量我局对小微企业优化营商的举措,取中值-5.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7.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7.5%-5.5%-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6.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6.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陆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2楼财务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林  汉(06010015700)        电  话:88051256

        夏智国(06010615602)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57号       邮  编:110163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