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23号
发布日期:2026年06月02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23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晓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0571710890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小帮牛村

我局于2026年2月26日依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交办线索反映“蒲西街道小邦牛村支沟疑似存在暗管排污”。

经查,交办线索指向你单位。你单位主要从事食品生产、食品经营,主要产品为香肠,生产工艺为原料肉粉碎-灌肠-蒸煮熏制-封装-巴氏杀菌线筛选-成品装箱。你单位建有生产厂房1栋、锅炉房1个(内有1台4吨生物质锅炉)、库房1栋、办公楼1栋、污水处理站1个,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排污许可证等手续。

按照你单位取得的环评批复要求,你单位生活污水和生产废水应分别经自建的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由吸污车定期运至沈阳近海经济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污水处理站未运行,废水收集池内有少量生产废水,生产厂房东侧下水井内有水流动,井内水流由北向南流入厂区南侧墙外下水井;厂区南侧墙外下水井内有水流动,距离厂区南侧墙外下水井东侧约100米处有南北走向的排水沟;排水沟上东西方向的小桥北侧有1处排水口正在排水,小桥北侧为排水沟上游,沟内无水,小桥南侧为排水沟下游,下游排水沟内存有南北长约400米、宽约2.2米、深约0.5米的废水。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辽中分中心委托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生产厂房东侧下水井、厂区南侧墙外下水井内的废水、厂区南侧墙外下水井东侧约100米处小桥北侧排水口排放的废水进行检测,2026年2月28日检测公司出具《检测报告》(LNZM(检)字2026第ZS004-3),报告结果显示,你单位院内下水井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22mg/L、氨氮浓度为2.73mg/L、总磷3.43mg/L、总氮16.8mg/L;你单位院外下水井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64mg/L、氨氮浓度为1.24mg/L、总磷浓度为3.41mg/L、总氮浓度为19.4mg/L;你单位100米处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为172mg/L、总磷浓度为0.74mg/L。你单位100米处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总磷浓度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50mg/L、总磷0.5mg/L)2.44倍、0.48倍,氨氮浓度、总氮浓度未超标。

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主要生产香肠,因经济不景气,目前只有1条生产线在生产,生产过程中设备清洗、巴氏杀菌线、肠衣清洗产生生产废水,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初步处理后在污水处理站暂存池内暂存,后定期运至沈阳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处理。检查当日发现你单位到厂区东侧约100米处的排水沟内的排水管是你单位老板娘组织施工安装,用于排放你单位设备清洗废水及巴氏杀菌线产生的废水。综上,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公文处理单》《执法派单》(2026年2月26日分别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位置、厂区建设、生产设备、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及使用、生产状态、生产工艺、环保手续办理、生产产品、生产废水产生环节、生产废水排放去向、采样人员采取生产废水样品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2月26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生产状态、生物质生产锅炉及使用燃料、生产废水采样、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排水管道维修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生产状态、你单位东侧100米处沟内排水口、排水管道维修及维修后停止废水排放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在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复查时你单位有废水排放,在执法人员的督促下你单位对排水管线进行维修,停止废水外排,完成整改);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位置、生产状态、生产废水排放、普法宣传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复查时有废水外排);

6.《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记录对李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生产过程中污染物产生环节、生产废水和废气处理、年生产时间、产生废水环节日产废水量、排放生产废水的原因、排水管埋设时间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3月10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当事人你单位生产设备、生产情况、排水情况以及你单位整改情况,证明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督促下维修排水管线);

8.《营业执照复印件》《韩晓峰身份证复印件》《秦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李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6年2月26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9.《关于对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辽中环审字〔2012〕58号)《关于对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熟食制品及香肠加工建设项目的验收意见复印件》(辽中环保验字〔2012〕102号(简))《关于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沈环辽中审字〔2022〕17号)《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组成员名单复印件》《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复印件》(2026年3月2日、2026年3月3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0.《检测报告》(LNZM(检)字2026第ZS004-3)(2026年3月2日由杨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南侧100米处排水口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总磷浓度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氨氮浓度、总氮浓度达标);

11.《废弃物委托处理合同书复印件》(编号ZSSPHT20251016)《污水转运联单复印件》(2026年3月2日、2026年4月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的生产废水去向和转运数量);

12.《情况说明》《承诺书》(2026年3月13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生产废水的原因及整改情况);

1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服务合同》《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排放废水至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2026年3月10日、2026年3月25日、2026年4月16日分别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辽宁智胜食品有限公司、辽宁某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提供,证明你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情况);

1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6年3月13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15.《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2月26日、2026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方面:(1)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正常生产时私设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生产废水,取中值18%;(2)废水类别为一般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正常生产时将设备清洗、巴氏杀菌线产生的废水通过暗管排放至厂区东侧约100米处的排水沟内,属一般工业废水,取中值8%;(3)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每日废水排放量为2吨,按照排放量比例裁量,取值1%;

2.违法频次方面: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方面: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于2026年3月7日委托专业维修人员对排放管路故障进行维修,于2026年3月10日完成车间外排口封堵,属于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方面: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方面,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综合考虑你单位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总磷浓度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的2.44倍、0.48倍的情况,取中值5.5%。

综上,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7.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数大于等于20人、小于300人,营业收入大于等于300万元、小于2000万元的属小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工业(农副食品加工业)、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C1353),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7576406.10元,从业人数为41人,属小型企业规模,小型企业在-1%至-10%,依据营业收入进行比例裁量,取值-3%;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或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减少15%,你单位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修复治理工程已完成,取值-1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7.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9.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9.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9.5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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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