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5号
当事人姓名:沈阳东泰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38694328A
法定代表人:王金元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道义经济开发区正义路16号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根据转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为供暖型单位,环保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手续齐全。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你单位厂区北门(西北角)外约4米处市政管网污水井有不明废水排出。经核实,该管线属你单位专用管线,只有你单位一家经此管线排水。执法人员现场委托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该处市政管网污水井点位进行现场采样监测,《监测报告》(LNZM(检)字2026第F005-19)结果显示,废水中砷浓度0.520mg/L、铅浓度2.54mg/L、镉浓度0.15mg/L、氟化物(F-)浓度58.80mg/L,四项数值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规定限值(砷0.5mg/L、铅1.0mg/L、镉0.1mg/L、氟化物20mg/L);化学需氧量浓度2.98×103mg/L、五日生化需氧量浓度724mg/L、悬浮物浓度1.46×103mg/L、氨氮浓度2.64×103mg/L,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中规定限值(COD300mg/L、BOD5250mg/L、悬浮物300mg/L、氨氮30mg/L),分别超标8.93倍、1.9倍、3.87倍、87倍。
经调查,2025年11月23日,你单位5#(64MW)前拱水冷壁突然爆管,约4.2吨热水溢出排入沉淀池内,造成沉淀池内污水水位上移,该管道口原由沈北新区城管局设置的用于封堵管线的管道封堵气囊呈半气状态,无法起到完全封堵作用,导致混入脱硫废水的生活污水排入了市政管网。
根据某水务有限公司《关于道义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的情况报告》显示,2025年11月23日至12月7日期间,道义污水处理厂连续出现进水超标异常情况。经调阅沈阳市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并对周边排水企业及管线摸排,发现你单位排污口排水异常。经调阅道义污水厂采样视频显示,2025年12月5日22时35分至6日22时40分期间,你单位排污口存在连续排水情况。经对你单位污水管网关键节点采样检测结果显示,其外排污水超标。
2025年12月5日,你单位虹吸阀门出现故障,因厂区未建设事故应急池,造成脱硫池废水外溢进入沉淀池并排入市政管网,未采取相关应急处理措施。截至2025年12月8日,你单位排污口管道封堵(封堵气囊)前,其脱硫废水经沉淀池混合生活污水长时间排入市政管网。后续沈北新区城管局在你单位外排管道口内设置管道封堵气囊,防止你单位废水溢流进入市政管网。
2026年1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仍未对混入脱硫废水的沉淀池采取处置措施,导致沉淀池内混入脱硫废水的污水因排污管道封堵气囊脱落再次外溢进入市政管网。你单位在近2个月的时间里,未采取有效整改措施对排水异常问题进行彻底整改,从而导致脱硫废水混入生活污水最终排入市政管网,造成道义污水处理厂进水异常,加重了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工作负荷。
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金元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5#(64MW)前拱水冷壁突然爆管,约4.2吨热水溢出排入沉淀池内,造成沉淀池内污水水位上移,将混入脱硫废水的生活污水混入市政管网。因此,你单位存在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响资料保存物证袋》(2026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孙威、于宁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2.《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2月12日由执法人员孙威、于宁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金元,证明你单位存在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及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违法行为);
3.《关于沈阳东泰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西北门外污水井排水的情况说明》(2026年2月2日由沈北新区城市管理局提供,证明排水管道属你单位专用管线);
4.《检测报告》(2026年2月9日由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均超标);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2月12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金元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东泰2024年12月份工资明细表》《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2026年2月12日由提供,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王金元,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7.《炉渣、粉煤灰、氧化镁残渣外排协议》(2026年2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说明你单位固废处置去向);
8.《情况说明》(2026年2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水量及原因);
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3月16日由执法人员孙威、于宁制作,证明你单位整改情况);
10.《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关于沈阳东泰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热源厂锅炉增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阳东泰新热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热源厂锅炉增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6年3月2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等。
我局于2026年5月2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告〔2026〕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三)》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两倍以上的,裁量取值20%。你单位排放污水中超标倍数最大的污染物为氨氮,浓度为2.64×103mg/L,超标87倍,属于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两倍以上,取值20%;(2)超标污染物数量:超标污染物3个以上的,裁量标准为10%,你单位排放污水中砷、铅、镉、氟化物(F-)、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悬浮物、氨氮均超标,累计超标污染物数量8个,取值10%;(3)日排放量:日排水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的,裁量标准为1%。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情况说明及执法人员调查核实问询情况,2026年1月29日,你单位5#(64MW)前拱水冷壁突然爆管,导致约有4.2吨热水溢出排入沉淀池内,取值1%;(4)超标污染物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裁量标准为10%,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砷、铅、镉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取值10%;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为5%,你单位系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取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进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裁量标准为0%,你单位沉淀池内废水经市政管网进入某水务有限公司(道义污水处理厂),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相关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企业,年营业收入为243192918.26元,最高从业人数为59人,属于小型企业。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 -10%,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5%,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金额100万元(45%×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45万元。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103室(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4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威(06010015115) 电 话:89603382
于宁(06010015229)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4号 邮 编:1101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