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33号
当事人姓名:张君
身份证号码:210181************
住址:辽宁省新民市陶家屯乡**村**号
我局于2026年2月14日根据上级移交线索对你负责的粉煤灰临时堆存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对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蒲旺路与孝信街交汇处(总部基地8号地块)的粉煤灰堆放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地点堆放大量粉煤灰。经查,该地点为临时存放点,现场粉煤灰是由你从辽宁省某热力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转运并存放到该地块。执法人员利用侦测实验(现场用粉煤灰将运输车辆装满,到道义北大街中福石油进行过磅,共21车,每车24吨)后核实,该地块现场堆放粉煤灰总量约504吨。
经调查,案涉固体废物产自辽宁省某热力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热力集团”),由某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至灯塔市某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建材有限公司”)制砖,进行综合利用。赵某某挂靠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后又将固体废物运输工作转包给你,无法提供挂靠协议及转包合同,均为口头约定,运输费根据产废单位某热力集团的产废台账每月按比例结算给你。对于你违法堆存粉煤灰一事,赵某某及某物流有限公司均不知情。
经询问,你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称案涉地块为临时堆存点,2026年2月9日至2月14日期间因路面开化湿滑,便让司机将粉煤灰堆存至案涉8号地块,原计划过完年后运至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综合利用,现场提供了《2025-2026年度一般固废处置合同》。经执法人员核实,合同三方具有相关资质且相关情况与你及赵某某所述一致。综上,你存在擅自倾倒、堆放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后,你随即开展粉煤灰清运整改工作。2026年3月11日,执法人员进行复查,案涉地块所有粉煤灰已清理完毕并转运至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完成整改,因案涉粉煤灰处置工作在《2025-2026年度一般固废处置合同》约定事项中,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另外收取处置费,整改中仅产生清运费8200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现场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2月14日由执法人员孙威、刘浩制作,记录现场情况,证明你擅自堆放粉煤灰的违法事实、数量及清运情况);
2.《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2日由执法人员周琳、蒋师制作,询问对象为涉案人员赵某某,证明赵某某挂靠某物流有限公司名下,后又将固体废物运输工作转包给你的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9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证明你擅自堆放粉煤灰的违法事实);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3月11日由执法人员制作,证明你已按整改要求完成清运、整改完成);
5.《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3月9日由你提供,记录违法主体身份);
6.《沈阳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5-2026年度一般固废处置合同》《灯塔市某建材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及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灯塔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灯塔市某建材有限公司排污许可证》《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某物流有限公司道路运输许可证》(2026年3月9日由你提供,证明合同内运输方,处置方的基本信息);
7.《收货凭证》(2026年3月9日由你提供,证明你已将504吨粉煤灰运送至灯塔市某建材有限公司);
8.《情况说明》《转账截屏》(2026年3月26日赵某某提供,证明你与赵某某无书面合同,运输费用结算情况);
9.《技术服务合同》《关于张某涉嫌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案件的专家意见》(2026年3月25日由某司法鉴定中心提供,证明你的违法行为无需开展生态损害赔偿)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33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七)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或者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以及该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算”之规定对你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二十三)》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方面,擅自倾倒、堆放固体废物数量10吨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40%,经调查核实,你于2026年2月9日至2月14日期间,倾倒、堆放粉煤灰约504吨,取值40%;(2)固体废物类别方面,第一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百分值为5%,根据2024年生态环境部公布的《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目录》显示,粉煤灰废物代码为900-001-S01废物种类为SW02,属于一类工业固体废物,取值5%;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本次违法属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在检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且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的,裁量百分值为2%,你的违法行为未引起投诉、举报、信访等且该地块地址为沈北新区蒲旺路与孝信街交汇处(总部基地8号地块),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或饮用水源保护区域内,取值2%。
综上,裁量百分值共计52%。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第十二条、《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为自然人,取值-2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2026年2月14日你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后,立即调运车辆,当日18时左右开始清运粉煤灰,至次日凌晨4时许,将现场全部粉煤灰转运至指定处置方灯塔市某建材有限公司进行处置,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调整裁量百分值总和为-3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2%)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2%-3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2%。鉴于你在2026年2月14日清运粉煤灰共21车,每车的运费为200元,共计4200元,雇用钩机2500元,雇用铲车1500元,共计处置费8200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二款以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七条第二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的规定,故法定最高罚款数(10万元乘以3倍)乘以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22%(300000×22%=66000元),得出处罚金额为66000元,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故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处罚。同时,因你未通过案涉违法行为获取任何经济利益,故本案未产生违法所得。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4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蒋师 周琳 电 话:89603382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4号 邮 编:1101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