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9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福慧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7E4NNN1F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来胜路128-1号、2号、3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5日根据筛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根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系统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显示,沈阳福慧牧业有限公司废水总排口在线数据异常稳定,远低于屠宰行业正常水平”。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肉鸡屠宰,年屠宰肉鸡1100万只,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及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类别为重点管理。你单位生产工艺为检验合格的活鸡进场、挂鸡、电麻、宰杀沥血、烫毛、脱毛、清洗、预冷、控水、分割、速冻、包装、入库。生产过程中产生废水主要来源为屠宰车间杀鸡、褪毛、锅炉用水、食堂用水及车间地面冲洗水。你单位建有污水处理站,设计日处理能力600吨,根据实际生产情况每天生产废水实际处理和排放量在200至500吨之间,污水处理站污水处理工艺为:生产废水经格栅、沉砂池、隔油、集水池、调节池、气浮、厌氧池、缺氧池、生物接触氧化池、沉淀池、除磷、消毒。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污水站除磷池有一根私设的塑料管线延伸至清水池,通过该塑料管线从污水站除磷池引出污水,越过清水池(在线监测采样点),通过清水池排水口通向室外的巴歇尔槽直接排放超标污水至新开河排干,最终流向浑河。经进一步调查,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清水池内是加药罐管线引出的自来水,自来水经过软管排入清水池供在线设备采样监测,故无法真实反映你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干扰在线监测的违法行为已另案查处。该清水池的水通过排放口,在室外与塑料管线排放的废水一并经过巴歇尔槽排放。我局现场委托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检测中心对你单位污水外排口进行现场采样,并于2025年12月9日出具《监测报告》(沈环临字[2025]源WS第018-2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口生产废水与清水混合水中化学需氧量207mg/L、氨氮102mg/L、总磷33.6mg/L、总氮111mg/L、悬浮物1170mg/L,上述水污染物排放浓度均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排放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8mg/L、总磷0.5mg/L、总氮15mg/L、悬浮物20mg/L),化学需氧量超标3.14倍、氨氮超标11.75倍、总磷超标66.2倍、总氮超标6.4倍、悬浮物超标57.5倍。
该监测报告结果已于2025年12月22日现场告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崔某某,你单位对监测结果无异议。经对该单位委托代理人崔某某及运维人员张某某调查询问,二人均承认你单位除磷池设置一根塑料管向新开河排干排放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因此,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执法人员于2025年12月22日进行复查,你单位原污水处理站除磷池私设的塑料管已拆除完毕,你单位在2025年12月6日开始建设5个容积共约1600吨的生产废水收集池,从2025年12月6日开始陆续建设投入使用,12月15日全部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收集生产废水。目前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无运维人员,且污水处理设施出现故障无法运行,污水无法处理,故将在线监测设备标记停排,生产废水通过自建的临时污水池进行收集,并向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进行报备,生产废水交由沈阳某污水处理中心进行转运处置,并记录生产污水外运处理台账等,故认定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福慧牧业自动监控系统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截图》《执法派单》(2025年12月5日、2025年12月2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汪迪(06010015494)、宋维威(06010015019)、王海洲(06010015234)、仪孝剑(06010015524)、孙潇(06010015110)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项目、生产工艺、产生废水的环节、环保设施、污水站除磷池私设塑料管线延伸至清水池逃避监测通过清水池排水口通向室外的巴歇尔槽直接排放超标污水至新开河排干最终流向浑河、在线监测采样器采取的水样是自来水,无法真实反映该单位水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现场采样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5日由执法人员汪迪(06010015494)、宋维威(06010015019)、王海洲(06010015234)、仪孝剑(06010015524)、孙潇(06010015110)制作,询问对象为负责你单位运维的工作人员张某某,记录张某某的基本信息、负责的运维和技术工作、污水处理站总排口有两股水正在排放,分别是除磷池超越在线检测探头直接排放的黄褐色污水和清水池内的自来水、在线检测探头采集的是自来水、同时承认你单位污水处理站除磷池私设的塑料管线是由他本人安装、私设暗管原因及时间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6日由执法人员汪迪(06010015494)、宋维威(06010015019)、王海洲(06010015234)、仪孝剑(06010015524)、孙潇(06010015110)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项目、生产工艺、产生废水的环节、环保设施、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能力、环保手续办理、负责运维污水处理站的公司及相关人员、污水站除磷池私设塑料管线延伸至清水池逃避监测,通过清水池排水口通向室外的巴歇尔槽直接排放超标污水至新开河排干,最终流向浑河、在线监测采样器采取的水样是自来水以及现场采样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2月22日由执法人员汪迪(06010015494)、仪孝剑(06010015524)、孙潇(06010015110)、王岩(06010015116)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工艺、产生废水的环节、环保设施、污水处理站除磷池私设塑料管已拆除、现场未发现排放污水、污水处理站无运维人员未运行、在线监控设施已标记停排、生产废水通过自建的临时污水收集池收集并与三方签订转运协议处置污水、现场告知检测结果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6.《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2月22日由执法人员汪迪(06010015494)、仪孝剑(06010015524)、孙潇(06010015110)、王岩(06010015116)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崔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项目、生产工艺、产生废水的环节、环保设施、污水处理站处理废水能力及工艺、排放量、环保手续办理、负责运维污水处理站的公司及相关人员、认可检测采样过程及检测结果、污水处理站除磷池私设塑料管已拆除、现场未发现排放污水、污水处理站无运维人员未运行、在线监控设施已标记停排、生产废水通过自建的临时污水收集池收集并与三方签订转运协议处置污水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5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8.《监测报告》(沈环临字[2025]源WS第018-2号)(2025年12月9日由辽宁省沈阳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的污水各项污染物超标);
9.《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沈阳福慧牧业有限公司污水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备案请示的回复》《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关于沈阳福慧牧业有限公司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批复》(沈苏环排字[2022]第1号)《沈阳福慧牧业有限公司年1100万只肉鸡屠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沈阳福慧牧业有限公司年1100万只肉鸡屠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苏环审字[2022]018号)《沈阳福慧牧业有限公司年1100万只肉鸡屠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5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0.《污水站运营协议》《污水站运营管理技术服务合同》(合同编号:FHMY-ZYYW20251118)《污水站在线检测设备运维协议》(2025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运维情况);
11.《沈阳福慧牧业有限公司2025年毛鸡宰杀统计表》《情况说明》(2025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毛鸡宰杀数量);
12.《关于沈阳福慧牧业有限公司的污水委托处理函》《关于沈阳福慧牧业有限公司委托外运处理污水的复函》《关于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复函的回函》《污水处理厂生物碳源合作实验协议》《沈阳福慧牧业有限公司生产污水外运处理台账》《污泥增量处置计量单》《生产设施工况标记》(2025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记录你单位生产废水转运处置及在线监测设施标记停排截图等情况,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6年1月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6年3月13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3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6〕3号)通知你单位于2026年3月30日13时30分在我局听证室举行听证,你单位于2026年3月23日提出延期申请,故我局于2026年4月14日重新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6〕3号)通知你单位于2026年4月24日13时30分在我局听证室举行听证。我局于2026年4月24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郭某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郭某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理由:“我单位对告知书认定的违法事实无异议,但对拟处罚金额持有不同意见,认为现有裁量未能充分考量我单位作为委托方的有限过错、积极整改的实际成效以及当前面临的严重经营困境,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具体理由如下:
一、我单位已将污水处理设施整体委托第三方专业公司运营,本次违法行为系第三方公司未按约履职所致,我单位主观上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应作为从轻处罚的重要情节。我单位于2025年与具备环保专业资质的某环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污水处理运维服务合同》,将污水处理设施的日常运行、药剂投加、巡检维护、水质监测等全部工作外包,合同明确约定由该第三方公司负责确保污水稳定达标排放。案发时负责污水处理站运维的工作人员张某某系该第三方公司派驻人员,其私设暗管的行为未经我单位授意,亦超出我单位监管预期。该第三方公司在合同履行中未按规范投加药剂、未及时巡检、对工艺参数调整失误,且在发现异常时未按约定向我单位报告并采取应急措施,直接导致超标排污及暗管事件的发生。我单位作为委托方,虽已尽到审慎选择及日常督促义务,但客观上无法完全控制第三方公司的具体操作,故本案违法后果主要由第三方公司过错造成。特别需要说明的是,我单位在发现第三方运维失职后,不仅立即采取整改措施,还依据合同约定向该第三方公司提起了违约追责,进一步证明我单位本身并无违法的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在环境行政处罚中,将主要责任归于并无主观恶意的委托方,而直接责任人(第三方)却未承担相应行政责任,有违“过罚相当”的基本原则。
二、我单位在事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符合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形。得知违法行为后,我单位立即采取以下整改措施:于2025年12月6日自行拆除私设的塑料管线,彻底切断非法排放通道;紧急建设5个总容积约1600吨的临时废水收集池,于12月15日全部建成投用,确保生产废水不再外排;主动向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报备,将生产废水委托沈阳某污水处理中心转运处置,并建立外运台账;对在线监测设备进行停排标记,避免数据失真;积极与第三方运维公司交涉,追究其违约责任,并督促其完善内部管理。以上整改措施已在告知书中得到确认(见告知书“认定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已整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我单位积极配合调查,且系初次违法,社会危害性已得到最大程度控制。案发后,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全程配合执法人员调查,如实陈述情况,对监测结果无异议,并主动提供全部合同、台账等资料。根据告知书裁量,我单位“配合调查取证”已取值0%,“首次违法”取值5%。
四、裁量因素中“经济承受度”调减幅度严重过低,未能真实反映我单位实际经营困境及负债状况,依法应予重新考量。根据贵局适用的《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相关规定,处罚金额应当考量企业的“经济承受度”,即根据企业规模、经营状况 、负债情况等因素,在法定范围内进行上下浮动 。告知书依据我单位《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中“从业人员21人”及“营业收入416025072.92元”的数据,将我单位划为小型企业,并给予-1%的经济承受度调减。然而,该裁量仅机械地套用了营业收入指标,完全忽略了我单位经营中客观存在的重大负债情况,以及由此导致的实际支付能力严重下降的事实。1.《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仅是税务申报的阶段性文件无法反映企业真实的资产负债状况和现金流压力。我单位因前期建设投入、市场波动等原因,目前实际背负着巨额银行负债,截至2025年12月末,我单位负债总额为20000000元,资产负债率高达90%,每年需承担高额财务成本,经营已陷入困境。2.告知书拟罚款44万元,对于一个仅有21名员工且背负沉重债务的微型屠宰企业而言,这笔支出将直接挤占生产经营资金,可能导致流动资金链断裂、无力支付员工工资、甚至被迫停产歇业的严重后果。这不仅无法实现环境执法的惩戒目的,反而可能引发新的社会矛盾(如员工失业、供应链中断等),与“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法律原则相悖。3.参照国家及辽宁省关于行政处罚裁量的基本精神,在判断“经济承受度”时,除企业规模外,“实际经营状况”和“履行能力”是关键指标。我单位的负债情况是证明“履行能力较弱”的最直接证据。在听证程序中,恳请贵局突破简单的营业收入比例计算,综合考虑你单位的净资产、净利润及负债率,重新核定经济承受度的调减幅度。根据同类案例实践,对于负债率较高的小微企业,经济承受度的调减幅度应至少在-5%至-10%之间,而非象征性的-1%。
五、裁量因素中“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取值10%过高,应予调整。告知书以“废水直接排放新开河排干最终流向浑河 ”为由,对该项裁量取上限10%。但根据我单位整改情况,实际排污持续时间较短(仅2025年12月5 日当日采样超标),且事发后立即停止排放并有效收集废水,未造成持续性的生态环境损害。 贵局复查时现场已无排污,表明危害后果已被及时控制。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关于“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的裁量精神,应结合整改实效合理取值,建议调整为5%以下。
综上,我单位虽然客观上存在违法行为,但该行为主要系第三方运维公司失职所致,我单位主观过错较小;且事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危害、配合调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形。特别是当前我单位背负沉重债务, 经营举步维艰,44万元罚款将对企业生存构成致命打击。恳请贵局举行听证,综合考量”。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对该案件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局已于2025年12月18 日,将你单位委托的第三方运营公司,因涉嫌“重点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案,已经移送公安机关查处(沈环于移刑〔2025〕2号),公安机关已于2025年12月22日受理并立案调查。
二、本案在调整裁量幅度阶段已充分考量你单位事发后积极整改、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相关情节。结合你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将排放污水的塑料管线拆除,生产废水现不外排,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转运处置,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五项要求,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已在裁量基准中下调10%处罚幅度。
三、本案裁量严格遵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执行,其中明确规定当事人一年内系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为5%,故此处裁量适用准确无误。
四、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期末从业人员为21人,年营业收入为416025072.92元,按照从业人员数划分该单位应为小型企业,按照年营业收入划分你单位应为中型企业(中型应裁量0%),经综合考虑后,按照裁量规则对你单位下划一档裁量,酌情取值-1%。
五、经核实确认,你单位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排放浓度均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排放标准限值。其中总磷超标倍数高达66.2倍,且直接排放超标污水至新开河排干最终流向浑河,对水环境质量造成不良影响,环境危害隐患突出。本案采取档次内上限裁量符合裁量规则和要求。综上,我局对你单位听证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16%-20%,你单位除磷池私设塑料管,将废水越过清水池(在线监测采样点),且清水池通过软管注入自来水供在线设备采样监测,你清水池的水通过排放口,在室外与塑料管线排放的废水一并经过巴歇尔槽直接排放超标污水至新开河排干最终流向浑河,故取上限20%;(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排放生产废水为一般工业废水,但生产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排放浓度均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排放标准限值,且最高超标倍数66.2倍,故取上限10%;(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上的,裁量百分值6%-10%,经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崔某某确认,你单位日排放生产废水量约为200-500吨,且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均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排放标准限值并直接排放新开河排干最终流向浑河,取上限10%;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为首次实施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私设塑料排污管已拆除,生产废水不外排,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转运处置,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排放的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悬浮物排放浓度均超出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排放标准限值并直接排放新开河排干最终流向浑河,取上限1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调整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20≤从业人员<300人,300≤营业收入<2000万元属小型企业规模,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你单位期末从业人员为21人,年营业收入为416025072.92元,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你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限内已将排放污水的塑料管线拆除,生产废水现不外排,交由有资质的第三方转运处置,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百分值为-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4%。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44%)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金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44万元(100万元×44%)。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拾肆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202)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岩(06010015116) 电 话:25324816
孙潇(06010015110)
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 邮 编:11014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