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尚亿佳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艾林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MAE3BUQU8Y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沈水街道大庄科村
我局于2026年2月2日依据信访投诉线索对你单位进行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举报线索为“沈阳市尚亿佳食品有限公司向外环境排放污水”。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食品制作行业,法定代表人艾林林只出资不参与经营,实际经营者为马某某。你单位自2025年5月份开始生产,主要污染物为洗锅水和洗地水,通过地上的地漏排入到污水处理池内进行加药处理,你单位环评类别属于登记表项目。
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员工李某某正利用塑料软管和水泵将污水处理池前端污水排向外环境,排放地点为你单位北侧农田一处无防渗漏设施的土坑内,土坑宽约2米、长约30米。现场执法人员分别于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3日连续2天委托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塑料软管内的污水和北侧农田渗坑里面的污水进行采样检测。根据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沈中天技服2025第T003(140)号)显示,你单位排入渗坑中的污水化学需氧量浓度328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450mg/L、总磷14.1mg/L、氨氮35.4mg/L、总氮148mg/L、悬浮物420mg/L、石油类5.57mg/L,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50mg/L、五日生化需氧量10mg/L、总磷0.5mg/L、氨氮8mg/l、总氮15mg/L、悬浮物20mg/L、石油类3.0mg/L),化学需氧量超标64.6倍、五日生化需氧量超标144倍、总磷超标27.2倍、氨氮超标3.4倍、总氮超标8.87倍、悬浮物超标20倍、石油类超标0.86倍。
经进一步调查,得知你单位为了防止地势低洼积水,于2025年7月份用钩机在你单位北侧农田挖出上述环形渗坑,坑内无防渗处理。经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负责人李某某进行询问,其承认因为污水处理池中的水无处排放,于是在污水处理池前端安装水管,将你单位污水通过管道排放到上述渗坑内。因此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已于2026年3月27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已支付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完成生态损害赔偿修复治理工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2月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被检查人周丹)(2026年2月2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被检查人周丹)(2026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证明你单位复查时未停止违法行为,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艾某某、李某某)(2026年2月2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5.《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马某某)(2026年2月6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6.《调查询问笔录》(被调查询问人李某某)(2026年2月12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7.《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2月2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8.《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9.《执法录像视频》(2026年2月2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10.《执法录像视频》(2026年2月3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证明你单位复查时未停止违法行为,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11.《执法录像视频》(2026年2月6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12.《执法录像视频》(2026年2月12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证明你单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
13.《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2月6日由马某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14.进货账单(2026年2月6日由马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截至目前产量);
15.《检测报告》(沈中天技服2025第T003(139)号)、《检测报告》(沈中天技服2025第T003(140)号)(2026年2月10、11日由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排入渗坑中的污水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总磷、氨氮、总氮、悬浮物、石油类均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
16.授权委托书(授权内容为生态工作事宜或生态损害赔偿工作,被授权人艾某某、李某某、周丹、马某某、艾某俊、艾某俊)(分别由艾林林于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2日、2026年2月5日、2026年2月27日、2026年3月27日提供,证明被委托人授权情况);
17.《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主表》、国家医疗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截图、政务服务网截图、沈阳市社会保险事业服务中心网上办事大厅截图(2026年2月27日由艾某俊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为微型企业);
18.《生态环境损害索赔磋商告知书》《送达回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2026年2月至2026年3月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证明你单位已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十二条第四款“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16%—20%,你单位利用渗坑、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取中值18%;(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排放的污水系一般工业废水,取中值8%;(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日排放量为2-3吨,排放量按比例裁量,取值2%;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复查时未采取整改措施的,裁量百分值为6%-10%,复查时你单位未进行整改,取中值8%;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生态破坏,取中值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5%。
依据《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心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制造业包括在工业中,从业人员小于20人或者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的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1%—-18%,你单位属于食品制造业,企业年总营业收入0元,从业人员皆为临时工作人员,人数为4人,属于微型企业,以从业人数按比例裁量,取值-17%;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完成修复治理工程的,裁量百分比为-15%,你单位已于2026年3月27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并已支付生态环境治理修复费用,完成生态损害赔偿修复治理工程,取值-15%。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32%。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6.5%-32%),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4.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4.5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肆万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苡民(06010015577) 电 话:15604990992
王韬翥(06010015738)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5月2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