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5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新峰扬翔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佟树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81MA0P4RX80K
地址:新民市大柳屯镇利民村
我局于2026年3月25日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6年3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配合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对你单位还田外溢污水进行了采样检测。
2026年3月26日,执法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调查。经查,你单位位于新民市大柳屯镇利民村,法定代表人为佟树波,主要经营项目为牲畜的饲养和经营,设计养殖规模母猪20000头,目前存栏15000头。你单位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和粪污处理设施,2017年3月30日取得《关于沈阳新峰扬翔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报告书批复》(新环审字〔2017〕7号),2020年3月30日取得《关于沈阳新峰扬翔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方面环境验收意见》(沈环新民验字〔2020〕13号),2025年4月27日变更取得《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
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还田的沼液溢流到厂区北侧沟渠内。经询问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其承认2025年12月对厂区西北侧农田进行了沼液还田。2026年3月开春沼液融化后,顺着农田的防涝排水管流入了旁边的沟渠,外溢量为5立方米(约等于5吨)。沼液溢流的排水沟和涵管长度约90米,由于沼液融化后无法确定污水排放深度,故无法估算排放量。经进一步调查,通过查阅你单位还田台账和土地台账计算,未发现超量还田的行为。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于2026年3月27日出具《监测报告》(2026032701),结果显示你单位厂区北墙北40米农田边沟内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浓度256mg/L、氨氮浓度16.2mg/L,分别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化学需氧量50mg/L、氨氮10mg/L)4.12倍、0.62倍。综上,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3月26日由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3月26日由执法人员郑宇、张珣和刘莹制作,记录了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环保手续、生产经营状态,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3月27日由执法人员郑宇、张珣和刘莹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记录了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环保手续、生产经营状态。2026年3月25日,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事实,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图片、影像资料证据(2026年3月25日和2026年3月26日由执法人员郑宇、张珣和刘莹拍摄,记录了你单位位置,排放污染物的方式和事实证据,证明你单位存在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3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用于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信息);
6.《财务报表》(2026年4月6日由你单位,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 ;
7.《监测报告》(编号为2026032701)(2026年3月2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新民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标);
8.《沈阳新峰扬翔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专家意见》(2026年4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用以证明你单位无需继续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2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5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三)》的规定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2倍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污水中超标倍数最大的污染物为化学需氧量,浓度为256mg/L,超标4.12倍,属于排放水污染物超标两倍以上,取值20%;(2)超标污染物数量:2个以上,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排放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均超标,超标污染物数量2个,取值5%;(3)污染物排放量(日):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百分值为1%,经调查,你单位2026年3月25-26日外溢量共计5立方米(约等于5吨),属于日排水量不足10吨(一般排污单位),取值1%;(4)超标污染物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排放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取值5%。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直排外环境,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外溢废水直排外环境,取值2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农、林、牧、渔业行业,50万元≤营业收入<500万元的属小型企业规模,裁量取值在-1%至-10%,根据你单位提供的《财务报表》,你单位2025年营业收入68.249418万元,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减少10%,你单位已于2026年3月26日将外溢至沟渠内沼液与地下水混合物清理完毕,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或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减少15%,根据《沈阳新峰扬翔种猪繁育有限责任公司涉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案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专家意见》,你单位已完成修复治理工程,取值-15%。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3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6%-3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1%)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1万元(100万元×21%)。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新民生态环境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28号)一楼办公室(2)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珣 、郑宇、刘莹 电 话:27627866
地 址:辽河大街28号 邮 编:1103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6月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