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86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龙鹏废机油收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彩艳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0U5J8JXH
地址: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环保产业示范基地A园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根据其他部门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11月20日,杨士岗镇派出所向我局来电反映“在杨士岗镇有疑似非法运输废机油车辆,涉嫌生态环境违法”,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立即到该所现场进行核实。
经核实,辽中区杨士岗镇派出所院内停有一辆运输废机油的车辆,该车辆牵引车号牌号码为冀AT***2,车辆类型为重型半挂牵引车,该牵引车外廊尺寸为7050×2500×3560毫米;挂车号牌号码为冀AZ**2挂,车辆类型为重型罐式半挂车,该挂车外廊尺寸为12300×2498×3700毫米,挂车上的油罐内装有废机油。该车辆驾驶员王某某提供的迷你磅过磅单显示牵引车及挂车毛重51.07吨,皮重16.31吨,净重34.76吨,过磅时间为2025年11月20日17时56分和19时07分。经询问该车辆驾驶员王某某,其承认该车辆挂车上的油罐内装有废机油,准备运往河北,详细运送地点尚不知情,随车无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废机油抽取自你单位院内储油罐。
2025年11月24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单位主要经营业务范围为废机油回收、仓储、销售,建6个油罐,其中靠北2个油罐停用闲置,靠南4个油罐用于储存废机油,于2017年7月16日取得《关于沈阳龙鹏废机油收购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辽中环审字〔2017〕34号),2018年7月5日取得《沈阳龙鹏废机油收购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4年12月20日取得《固体废物经营许可证》,2021年4月23日取得《排污许可证》(许可证编号:91210122MA0U5J8JXH001V)。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彩艳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2025年11月20日你单位雇用车辆(牵引车号牌号码为冀AT***2、挂车号牌号码为冀AZ**2挂)装载从你单位储油罐内提取的废机油运输时,被杨士岗镇派出所发现后扣押在杨士岗镇派出所,该车辆装载的废机油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因该车辆装载的废机油未办理危险废物转移手续,执法人员要求司机将罐车开回你单位,把罐车内的废机油抽回你单位院内油罐内。2025年11月25日16点33分,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该车辆(牵引车号牌号码为冀AT***2、挂车号牌号码为冀AZ**2挂)经沈阳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过磅,过磅吨数51.04吨,16点42分该车辆(牵引车号牌号码为冀AT***2、挂车号牌号码为冀AZ**2挂)在你单位院内将油回抽至你单位油罐内,18时左右,该车辆完成卸油,18时12分该车辆(牵引车号牌号码为冀AT***2、挂车号牌号码为冀AZ**2挂)经沈阳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过磅,过磅吨数为16.3吨,故该车辆(牵引车号牌号码为冀AT***2、挂车号牌号码为冀AZ**2挂)实际卸油数量为 34.67吨。综上,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1月2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1月20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曲国深制作,记录对号牌号码为冀AT***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号牌号码为冀AZ**2挂车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雇用的车辆情况);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20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曲国深制作,记录对号牌号码为冀AT***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号牌号码为冀AZ**2挂车辆、迷你磅过磅单、驾驶员身份证、行驶证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车牌号为冀AZ**2挂车辆装载的废机油重量);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20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曲国深制作,询问对象为车辆驾驶员王某某,记录对王某某的基本信息、拉运废机油次数、装载废机油的地点和运输目的地、装废机油的方式、运输车辆资质、与装油企业联系渠道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5.《王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迷你过磅单》(2025年11月20日由王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以及号牌号码为冀AT***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冀AZ**2挂车辆的基本信息);
6.《营业执照复印件》《朱彩艳身份证复印件》《丛某某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25日分别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彩艳和负责人丛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7.《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24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王梓行制作,记录你单位对号牌号码为冀AT***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号牌号码为冀AZ**2挂车辆进行了确认,案涉废机油来源于你单位,案涉车辆为你单位雇用);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24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王梓行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的位置、废机油贮存设施建设及使用、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正常营业);
9.《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1月24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王梓行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废机油贮存设施建设及使用、过磅单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雇佣的号牌号码为冀AT***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车牌号为冀AZ**2挂车拉运的废机油重量);
10.《关于沈阳龙鹏废机油收购有限公司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辽中环审字〔2017〕34号)《沈阳龙鹏废机油收购有限公司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许可证编号:91210122MA0U5J8JXH001V)《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复印件》(2025年11月25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彩艳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25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吕征制作,记录对你单位雇用的号牌号码为冀AT***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号牌号码为冀AZ**2挂车辆卸油前和卸油后在沈阳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院内地磅过磅、冀AZ**2挂罐车在你单位卸油以及卸油数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雇用的冀AZ**2挂罐车内装载废机油重量);
12.《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1月25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吕征制作,记录对你单位雇佣的号牌号码为冀AT***2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和号牌号码为冀AZ**2挂车辆、过磅单、冀AZ**2挂罐车内的废机油抽回你单位油罐内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非法转移废机油数量以及案涉废机油已回抽至你单位油罐内);
1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25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王梓行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彩艳,记录对朱彩艳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雇用罐车拉运废机油的过程、废机油拉运目的地、废机油转移联单办理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14.《危险废物转移联单》(2025年11月25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彩艳提供,证明你单位在2025年5月24日、11月27日转移废机油时办理了转移联单);
15.《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2026年1月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朱彩艳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电子或者纸质转移联单”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8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五)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以及本条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三十)》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涉及危险废物数量:10吨以上,裁量标准为31%-40%,你单位案涉危险废物数量为34.67吨,考虑你单位近两年内除本次外,均报批了转移联单,取下限31%;(2)违法行为的类型: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运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裁量标准为10%,你单位本次转运的34.67吨废机油,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取值10%;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标准为5%,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标准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和生态破坏的,裁量标准为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依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批发业从业人数小于5人或者营业收入小于1000万元的属于微型企业。你单位属于批发和零售业、批发业、其他批发业、再生物资回收与批发(F5191),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你单位2024年期末从业人员1人,营业收入为0元,属微型企业,微型企业依据营业收入在-11%—-18%区间进行比例裁量,鉴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0元,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8%;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消除危害后果的,减少20%,执法人员第一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雇用的油罐车已被扣押,且你单位后续在执法人员的监督下将废机油拉回至你单位并通过抽油管抽回到储油罐内,消除了危害后果,取值-20%。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3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8万元,鉴于裁量得出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的规定,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进行处罚。另,你单位在废机油转移过程中被杨士岗镇派出所发现后,将废机油运回并重新抽至储油罐中存储,本次转移废机油你单位无违法所得实际收益,因此本案不涉及违法所得。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