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52-1号
当事人姓名:孙跃
身份证件号码:210111************
住址:沈阳市苏家屯区******
我局于2025年7月9日根据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已建成项目为混凝土搅拌站,主要从事商品混凝土制造等,已取得环保审批及验收手续。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外西侧碎石破碎生产线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现场正在实施石头破碎生产行为,你单位现场未能提供碎石项目的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手续。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来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石头破碎生产线投入运行约1个多月,碎石项目未取得环保手续。你单位密闭生产车间已完成建设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使用。因此,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你作为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你单位的全部工作,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办理你单位环保手续问题,存在管理失职,同样应当承担责任,故应当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派单》《移交线索内容》(2025年7月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苏家屯区陈相街道办事处分别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9日由执法人员何霞、王子健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63 、06010015553,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碎石生产线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现场正在进行石头破碎生产行为,但未能提供碎石项目环评审批及验收手续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何霞、王子健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63、06010015553,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来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生产设备、碎石破碎生产线已完成建设并投入使用的时间、现场正在实施石头破碎生产行为、未能提供碎石项目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手续、你单位承认上述违法事实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9日、2026年1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关于辽宁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苏家屯审字[2016]113号)《关于辽宁龙运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苏家屯验字[2017]059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6年1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混凝土搅拌站项目已办理环保手续且碎石破碎生产线已建设完毕,现场正在实施石头破碎生产行为,未取得碎石项目环评审批及环保验收手续即投入生产的情况);
6.《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情况说明》(2025年7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及从业人员);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21日由执法人员何霞、王子健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063、06010015553,记录你单位已停止生产,物料已清运离场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252号-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环评类)7》予以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你单位建设项目类别属于报告表项目,取中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经调查,你单位密闭生产车间已完成建设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从轻从重情节相抵,取中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6%-10%,经执法人员调查及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询问确认,你单位累计投入运行时间约1个多月,取中值8%;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全面整改,执法人员复查时已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19%。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 -20%,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或营业收入<3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情况说明》显示,你单位从业员工为17人,无营业收入,以从业人数按比例取值-12%。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9%)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9%-12%),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7%),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应处罚金额为1.4万元整,鉴于从轻处罚后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数额,我局应对你处以伍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能够主动停止违法行为并及时改正,我局复查时你单位已停止生产,生产车间内物料及厂区内物料已全部清运离场,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齐全,密闭生产车间已完成建设且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喷淋、除尘等已建成,设备调试期间全部在密闭生产车间内完成,配套设施正常运行,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且无群众信访投诉,亦未造成社会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要认真学习《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熟悉并掌握相关要求,保留学习记录。
2.你要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进行普法宣传,按照要求依法履行生态环境环保责任和义务。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如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何霞(06010015063) 电 话:62175121
王子健(06010015553)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