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391号
当事人名称: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褚岩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720996870Q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迎春街2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根据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火力发电,已办理环保审批、验收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查阅你单位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报告等资料,经核实确认,你单位在2024年11月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废气镉、铊、锑、铅、砷等指标月度自行监测,存在自行监测落实不到位的情况。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黄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在2024年11月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废气镉、铊、锑、铅、砷等指标月度自行监测,原因是你单位按要求于2024年11月14日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将废气中重金属的监测频次由季度监测变更为月度监测,但因你单位不了解审批流程及时间,未能及时收到更改完成的信息,于2024年12月系统查询时发现已于2024年11月18日审批通过,意识到此问题后及时与三方修订了监测方案,立即要求三方按月度进行检测,截至目前,你单位均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监测工作,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经执法人员后续核查,证实你单位意识到违法行为后,迅速完成问题整改,自2024年12月至今,均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指标、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你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监测指标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整改效果显著且持续达标,未发现你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后果。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派单》《移交线索截图》(2025年12月1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阳市苏家屯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2月12日由执法人员王丹、赵鑫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23,06010015554,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2024年11月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废气镉、铊、锑、铅、砷等指标月度自行监测,存在自行监测落实不到位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5日由执法人员王丹、赵鑫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523,06010015554,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黄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范围、2024年11月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废气镉、铊、锑、铅、砷等指标月度自行监测,自行监测落实不到位原因、申请更改排污许可证及发现审批通过的时间、后续整改方案以及自2024年12月至今均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指标、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承认上述违法事实,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依法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2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关于沈阳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污泥掺烧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环审字〔2024〕7号)《沈阳某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分公司污泥掺烧技术改造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排污许可证更改系统截图》(2025年12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是重点管理);
6.《营业收入截图》《社保扣缴汇总表》《关于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无法提供纳税申报表的情况说明》(2025年12月25日、2026年2月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及从业人员);
7.《关于更新沈阳市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企业名单的通知》(2025年12月25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是正面清单企业);
8.《合同补充协议》《检测报告》(LNZM(检)字2024第L-2166、LNZM(检)字2025第L-030、LNZM(检)字2025第L-172、LNZM(检)字2025第L-338、LNZM(检)字2025第L-485、LNZM(检)字2025第Y035-1、LNZM(检)字2025第Y035-5、LNZM(检)字2025第Y035-9、LNZM(检)字2025第Y035-16、LNZM(检)字2025第Y035-21、LNZM(检)字2025第Y035-27、LNZM(检)字2025第Y035-33)(2025年12月25日、2026年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自2024年12月至今,均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指标、频次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你单位提交的监测报告,监测结果达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39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一)》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百分值为30%,你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取值30%;(2)案涉污染物类别: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或危险废物,裁量百分值为11%-20%,你单位未按排污许可证对废气镉、铊、锑、铅、砷等指标进行月度自行监测,但其于2024年11月14日申请更改排污许可证,未能及时发现审批通过,于2024年12月发现审批通过后,及时与第三方修订监测方案,并于2024年12月17日、12月19日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废气监测结果达标,符合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大气排放标准,故取下限1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2%,你单位违法行为持续时间约一个月,故取下限1%;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如实承认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资料,取值0%;
3.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无信访投诉及舆情事件,取值5%;(2)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证从事经营活动,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7%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六项、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电力生产业),300≤从业人员<1000人,2000≤营业收入<40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规模,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关于华电辽宁能源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无法提供纳税申报表的情况说明》,你单位营业收入为932487466.27元,从业人员为468人,属于中型企业,取值0%;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消除危害后果的,减少20%,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发生在2024年11月,于2024年12月发现排污许可证审批通过后,及时与第三方修订监测方案,并于2024年12月17日、12月19日开展自行监测工作,截至目前,你单位均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监测工作,废气监测结果达标,符合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大气排放标准,2025年12月12日第一次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取值2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7%)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7%-0%-2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7%,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5.4万元。
鉴于你单位为正面清单企业,系首次违法,且无主观过错,你单位于2024年11月14日按要求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将废气中重金属的监测频次由季度监测变更为月度监测,但因你单位不了解审批流程及时间,未能及时收到更改完成的信息,于2024年12月系统查询时发现已于2024年11月18日审批通过,意识到此问题后及时与三方修订了监测方案,立即要求三方按月度进行检测,截至目前,你单位均已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监测工作,废气监测结果达标,符合排污许可证中自行监测大气排放标准,未发现你单位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参照《辽宁省生态环境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第45条“正面清单企业发生违法行为,需同时满足首次违法、环境污染后果轻微、在责令改正限期内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故我局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先适用不予行政处罚,不再执行裁量罚款计算结果。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认真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熟悉并掌握相关要求,履行企业主体责任。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加强新入职员工培训,保留学习记录。
2.你单位此次因排污许可证变更后未及时掌握监测频次要求,出现自行监测落实不到位的轻微违法行为,虽已不予行政处罚,但需引以为戒。
3.今后请严格熟悉排污许可审批及管理流程,主动关注许可证变更、监测要求等事项,依法依规落实自行监测义务,持续做好污染物达标排放,严守生态环境法律法规,切实履行企业环保主体责任。
联系人:赵鑫(06010015554) 电 话:62175121
王丹(06010015523)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一号 邮 编:1101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