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8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四站
法定代表人:戴士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240819461L
地址:沈阳市苏家屯区枫杨路171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根据上级部门转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机动车性能检测,共有三条检车线,其中1号线用于检测汽油车、2号线用于检测汽油及柴油车辆、3号线用于检测重型柴油车。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处于运营状态,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实,你单位存在车辆OBD初检和复检时显示的CALID代码信息不一致、有两台OBD网红码车辆、部分车辆额定功率填写误差及改变检测方法等违法行为。你单位现已召回10台改变检测方法的车辆并都已复检通过。
经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并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核实确认情况如下:
线索提示一为“辽A0***H等被检车辆CALID与历史数据不一致”,原因是车主擅自刷写ECO程序情况下,更换或维修排放控制软件,导致CALID发生变化;不同品牌OBD诊断仪,OBD读取信息也有差别,导致CALID与上一次不一致。
线索提示二为“在对OBD不合格车辆进行复检时,发现车辆CALID与之前检测报告显示的CALID代码信息不一致”,原因是该检车站使用两种OBD诊断仪品牌,一种是安车,另一种是金奔腾,两种品牌读取信息有差别;还有修配厂维修过程中更换主板或刷写OBD信息数据,导致CALID不一致。
线索提示三为“疑似OBD应检未检”,原因是该车出厂日期是2011年6月29日,根据规定2011年7月1日以后车辆才用检测OBD,该车属于免检OBD车辆。
线索提示四为“存在OBD网红码的情况”,经对该检测站送检车辆开展调查,并结合检测员情况说明、检测过程录像(附监控录像)核查,该站检测操作规范,未发现任何作弊行为。
线索提示五为“疑似存在省内车牌的冒黑烟车辆”,原因是车辆在检测开始阶段可能由于操作员未控制好油门力度,导致有瞬间冒黑烟情况,取值阶段并未冒黑烟,不影响检测结果。
线索提示六为“有67辆车存在将简易瞬态变更为双怠速法进行检测”,经核实,线索中67辆,有3辆重复,变更原因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全时四驱车辆15辆,适时四驱车辆15辆,经过检测员尝试切换两驱模式,调试中控系统,未找到四驱切换功能;二是该车出厂特性有发动机变速箱有保护机制共计26辆,检测时无法换挡,为避免强制检测,导致发动机变速箱损坏,检测员停止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改为双怠速法检测完成;三是有8台车辆没有防侧滑按键,无法进行简易瞬态工况检测。经核实,擅自改用双怠速检测的车辆共计31辆。已召回部分车辆,留有检测视频及报告存档,其他车辆正在召回中。
线索提示七为“加载减速法修改额定功率”,原因是该站为苏家屯区交通局下属企业,员工均为交通局在编人员,未接触过检测行业,均为临时调度员工,检测意识淡薄,初期培训期间导师培训额定功率为60KW-65KW即可,后期本站未及时培训,员工未掌握到最新的检测规范和标准,造成额定功率填写错误,还有一部分填写额定功率时人工失误。
线索提示八为“自由加速法修改额定转速”,原因是油门全开,达不到规定转数,所以更改为最接近油门全开的转数。陆续调查发现共计功率异常车辆为406台,通过逐个排查,重复车牌号共有66辆,历史输入错误,企业输入正确的车辆有86台,有75辆车输入错误,但是通过换算结果是合格的,还有179辆车是员工操作失误,输入错误,目前179辆都在召回中,已经召回30辆,通过重新检测,都是合格的,其余车辆陆续召回中。故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线索,查实你单位存在179辆车(基本均为柴油车)更改额定功率出具检测报告和31辆车未进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而直接采取双怠速工况法检测出具检测报告,即你单位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210次。因此,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执法派单》《上级部门转交线索》(2025年11月2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
2.《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1月28日由执法人员牛志宇、张展、王远泽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36、06010015512、06010015245,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运营状态、存在车辆OBD初检和复检时显示的CALID代码信息不一致、有两台OBD网红码车辆、额定功率填写误差和改变检测方法等现象,以及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释法宣传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3.《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2月9日由执法人员牛志宇、王远泽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36、06010015245,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认可存在车辆未进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而直接采取双怠速工况法检测的情况,执法人员进一步对你单位替车替气检验、改变检验检测条件、擅自放宽检验方法、改变关键检验检测条件、作弊软件或硬件的违法线索逐一核实并对你单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相关法律法规释法宣传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2月22日、2026年1月19日由执法人员牛志宇、赵娜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236、06010015513,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运营状态、检车线使用、检测资质、逐一核实交办线索中存在车辆OBD初检和复检时显示的CALID代码信息不一致、有两台OBD网红码车辆、额定功率填写误差和改变检测方法等现象,查实你单位在车辆检测过程中,存在179辆车采用加载减速法修改额定功率和31辆车未进行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而直接采取变更为双怠速法工况法检测的情况,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2025年11月28日、2025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情况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5年12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员和企业规模);
7.《汽修宝车架号查询》《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检车视频录像》(2025年12月22日由执法人员和你单位分别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8.《收费明细》(2026年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机动车收费标准);
9.《机动车排放人工检验报告》《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2026年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召回整改情况);
10.《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罚〔2024〕474号)(2026年1月19日由执法人员提供,证明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下达行政处罚(沈环罚〔2024〕474号),你单位此次违法属于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2月13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8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41》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一个自然年内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3次以上的,为情节严重,裁量百分值为41%—60%,你单位一个自然年内出具虚假报告210次,取值43%;
2.违法频次: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10%,经查,我局于2025年3月3日对你单位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下达过行政处罚(沈环罚〔2024〕474号),故你单位一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1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3%。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第八条第一项及《关于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自由裁量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X<100,属于小型企业规模,裁量百分值为-10%— -1%,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社会保险费缴费申报表》,你单位从业人员14人,按比例裁量,取值-10%;
2.从轻调整幅度: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召回车辆进行复检的,按照召回车辆占违法车辆台数的比例,减少1-5%,根据你单位2026年1月19日提供的召回车辆《检测报告》,共计召回30辆车复检合格,下一步将陆续召回车辆复检,取值-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3%)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3%-10%-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2%。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42%)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21万元(50万元×4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之规定,因你单位未按照规范要求擅自更改额定功率进行检测车辆数量为179台,未先进行简易瞬态工况法而直接采用双怠速工况法检测的车辆数量为31台,合计210台,根据你单位的收费公示板,你单位尾气检测费每台10元,共计收入2100元整,故应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仟壹佰元整;
2.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牛志宇(06010015236) 电 话:62175121
赵娜 (06010015513)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