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乐通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亚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1313192955D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沈水街道大杨路17号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根据上级部门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移交线索为“沈阳乐通食品六分干排污口水污染物超标”。
经查,线索指向你单位。你单位主要从事香肠制作,主要生产产品为香肠,产生废水的环节为生产车间洗地及清洗设备,配套建有污水处理设施。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六分干排污口进行水污染物常规5项目加特征污染物检测,并于2025年12月31日出具《检测报告》(沈中天技服2025第T003(132)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六分干排污口排放的水污染物中总磷浓度为1.56mg/L(标准为0.5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1排放标准限值2.12倍。2025年12月31日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六分干进口,即进入污水处理站前端的污水进行检测,并于2026年1月6日出具《检测报告》(沈中天技服2025第T003(134)G01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前端污水含有总磷污染因子,且数值为226mg/L。上述两份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分别于2025年12月31日、2026年1月9日现场送达并告知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史某某,你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2026年1月7日执法人员依据检测报告调查总磷超标原因。经过调查,你单位TP的主要形成由香肠添加剂磷酸盐组成,你单位由原来的MBR去除工艺更改为AO处理工艺,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氨氮、总氮并不超标,证明脱氮功能良好,同时你单位为了控制TP选择加投PAM\PAC等药剂。经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6日开始至27日期间并未转运污泥,证明你单位并没有做好排泥工作,导致污泥过多,部分污泥老化解体,部分磷含量重新释放在水体中导致总磷升高。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因2025年12月26日更换电机,直至12月27日才进行污泥排放,已知晓排水口排放的水污染中总磷超标的违法事实,了解到AO工艺加PAM\PAC进行脱磷处理时需要在5-10天内进行,否则污泥老化或解体会导致总磷升高,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2月26日、2026年1月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2月26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范围、生产产品、产生废水环节、环保手续、污染设施建设及现场废水采样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知晓执法人员现场委托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总排污口进行水污染物常规5项目加特征污染物检测);
3.《检测报告》(沈中天技服2025第T003(132)号)(2025年12月31日由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六分干排污口排放的水污染总磷超标);
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2月31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范围、生产产品、环保手续、产生废水环节、现场告知你单位2025年12月26日对你单位排水口进行水污染物常规5项目加特征污染物检测结果为总磷超标并进一步对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排水口进行墨汁测试,确定你单位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向排口处,等待结果比对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排水口进行水污染物常规5项目加特征污染物检测结果为总磷超标);
5.《检测报告》(沈中天技服2025第T003(134)G01号)(2026年1月6日由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六分干进口,即前端进入污水处理站污水含有总磷,数值为226mg/L);
6.《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1月9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范围、告知你单位排水口总磷超标2.12倍、前端进入污水处理站污水检测结果显示含有总磷(数值为226mg/L)污水处理工艺、运行状态、加药试剂及现场未能提供脱泥记录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7.《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1月12日由执法人员周苡民06010015577、王韬翥06010015738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史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范围、生产产品、环保手续、产生废水环节、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工艺、加药试剂、污泥处理、每日排水量及流量计安装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总磷超标,当事人对上述情况均认可,存在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8.《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1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史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9.《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沈阳市乐通食品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苏家屯验字【2015】209号)《关于沈阳市乐通食品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苏家屯验字[2016]007号)《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026年1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史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0.《沈阳市乐通食品有限公司固废处理情况台账》《清理固废垃圾协议书》(2026年1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史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固废去向信息及处置情况);
11.《废水治理药剂使用情况》(2026年1月12日由史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运行污水处理站的加药情况);
12.《用人单位日常缴费工资申报截图》《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截图》(2026年1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史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及从业人数);
13.《检测报告》(ZQ2026010803(检)001)(2026年1月13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史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自行检测总磷达标);
14.《技术服务合同》(2026年1月13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史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评估)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1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三)》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超标两倍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20%。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你单位总磷数值为1.56mg/L(标准为0.5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标准限值2.12倍,取值20%;(2)超标污染物数量:超标污染物数量1个的,裁量百分值为1%。你单位仅总磷超标,取值1%;(3)污染物排放量(日):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一般排污单位),裁量百分值为3%。你单位污染物排放量环评数量为生产废水3240t/a,生活污水360t/a,理论结果为9.8t/d,询问得知你单位排放量约为12t/d,综合符合10吨以上不到100吨,取值3%;(4)超标污染物种类: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总磷超标,符合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取值5%;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调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直排外环境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将总磷超标的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最终流向浑河,取值2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54%。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规定:
1.经济承受度: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制造业),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从业人员小于20人的属于微型企业规模,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用人单位日常缴费工资申报截图》《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电子税务局截图》,你单位从业人员13人、营业收入为32772152.48元,按照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上限-1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15%,根据你单位提供的《沈阳市乐通食品有限公司固废处理情况台账》,你单位自从执法人员第一次检测后提出的污泥排放问题,现场已进行排泥,并于2025年12月27日将污泥进行转运,并于2026年1月8日自行委托检测,结果显示总磷达标排放,属于第一次在现场检查时已停止违法行为,取值-15%;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或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减少15%,经评估,最终确定你单位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化数额为7244.38元,已通过治理修复等方式完成赔偿,取值-15%。
综上所述,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54%)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54%-11%-15%-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3%,调整后裁量百分值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3万元(100万元×13%)。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周苡民(06010015577) 电 话:15604990992
王韬翥(06010015738)
地 址:沈阳市苏家屯区芙蓉北街1号 邮 编:11010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3月2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