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三号粮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恒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MADFUKNQ12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二组
我局于2025年10月23日根据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某粮库烘干粮食机器噪音扰民,影响村民休息……”。
我局执法人员联合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康平分中心采样人员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查,信访中提及的“某粮库”实为位于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北四家子乡北四家子村二组的你单位。你单位已依法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及验收手续,取得排污许可证,环保审批程序合规、手续齐全。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处于生产状态。场区内建有1座规格为4m×4m×30m的烘干塔,配套设置风机1台、提升机2台、皮带传送机5台,烘干能力达1000吨/日;同步配备1台10吨/时生物质热风炉,燃烧产生的废气经SNCR脱硝+布袋除尘组合工艺处理后,通过1根22米高排气筒排放。
2025年10月2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康平分中心对你单位进行噪声监测,但鉴于周边道路重型车辆通行频繁,可能影响噪声监测数据准确性,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康平分中心经研究讨论,决定对你单位厂界噪声进行复测。2025年10月31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康平分中心依据《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对你单位夜间厂界噪声开展复测,修正后的监测结果显示厂界东侧59.3dB(A)、南侧65.3dB(A)、北侧61.1dB(A),上述数值均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2025年11月2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康平分中心再次监测,修正后的监测结果显示东侧48.8dB(A)、南侧56.3dB(A)、北侧50.6dB(A),依然超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鉴于你单位2025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23日噪声监测数据均超标。经对你单位经营者李永恒询问,其表示对噪声监测结果无异议,承认使用的电机和上粮提升器产生噪声,已对易产生噪声的设备进行检修改造并加盖隔音房,全面配合整改。因此,你单位存在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噪声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0月22日,2025年11月23日,2026年1月3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23日,2025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23日,2026年1月30日由执法人员张勇(06010015472)、王刚(06010015468)、孙健(06010015475)制作,记录对沈阳市三号粮食有限公司现场勘察情况);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7日,2026年1月31日由张勇(06010015472)、王刚(06010015468)、孙健(06010015475)制作,证明你单位厂界噪声超标事实);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23日,2025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23日,2026年1月30日由张勇(06010015472)、王刚(06010015468)、孙健(06010015475)制作,记录现场检查检测情况,证明对你单位进行噪声检测,检测结果超标事实);
5.《沈阳市三号粮食有限公司粮食烘干项目噪声整改计划》(2025年11月12日由当事人李永恒提供,核定人张勇(06010015472) 、王刚(06010015468),证明你单位有积极整改意愿);
6.《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2025年11月7日由当事人李永恒提供,核定人张勇(06010015472)、王刚(06010015468)、孙健(06010015475),核实违法主体及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环境监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监测仪器校准证书(2025年11月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康平分中心提供,证明检测机构、监测人员具有监测资格);
8.原始监测记录、《监测报告》(康环监技服字2025第024号)《监测报告》(康环监技服字2025第024号)(2025年10月31日、2025年11月2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康平分中心提供,证明企业厂界噪声检测结果超标事实);
9.《整改材料清单》《检测报告》(BV2512270901)(2026年1月30日由当事人李永恒提供,核定人张勇(06010015472)、王刚(06010015468),证明企业整改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4月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工业噪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无裁量档次细化,本案采取中线法原则进行裁量。综合考虑你单位首次违法、积极采取降噪应对措施、积极配合整改、提供整改计划,按照责令整改期限内完成了整改,2026年1月30日你单位提交的2025年12月4日监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噪声排放达标,本案取档次内下限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三楼308室(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勇06010015472 电 话:024-87344783
孙健06010015475
王刚06010015468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