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7号
当事人姓名:赵鹏飞
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沈阳市辽中区******
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根据上级部门交办线索对你经营的养殖场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显示“黄土坎村一生猪养殖户院内粪污随意堆存,养殖废弃物直接排入无防护措施的大坑内”。
经查,交办线索指向位于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黄土坎村的你经营的养殖场。现场检查发现,你租用刘某某的养殖场从事育肥猪养殖,养殖场建有猪舍2栋,其中1栋位于养殖场北侧。该栋猪舍东西长约70米、南北宽约6米,猪舍内存栏育肥猪200头;另1栋位于养殖场西侧,该栋猪舍南北长约25米、东西宽约9米,猪舍内存栏育肥猪80头。养殖场设计存栏量350头,现存栏养殖育肥猪280头。养殖场南侧另建有南北长约9米、东西约6米、三面围墙高约1米、围墙上方铺设彩钢瓦盖、围墙内为水泥地面的猪粪暂存池1个。养殖场中间建有东西长约30米、南北宽约15米、深约1.5米、下方和四周铺设塑料布防渗的猪尿暂存池1个,现场检查时池内暂存的少量猪尿已结冰。养殖场产生的猪粪在猪粪暂存池暂存,产生的猪尿在养殖场场区中间的暂存池暂存。你与张某签订了《粪污还田协议》,养殖场在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粪污由其运至其承包地内还田使用。
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养殖场猪尿暂存池之前铺设塑料布防渗,但因秋、冬季风大把猪尿暂存池内铺设的塑料布刮坏了未及时修理,导致猪尿直接排放到未防渗的猪尿暂存池内,同时你也承认有部分猪粪未及时拉运还田利用,存放在养殖场院内的空地上,在有人检查后已运至自家地里还田了。
现场检查时你已将养殖场猪尿暂存池修复,并重新铺设塑料布防渗,覆膜后将原来暂存池里的结成冰的猪尿重新存放在暂存池内。养殖场院内堆放的猪粪已拉运到耕地内还田使用。执法人员与你共同对专班交办的线索照片进行确认,你承认照片中显示的问题是你经营的养殖场几天前现场实际情况。因此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公文处理单》《执法派单》(2026年1月15日、2026年1月16日分别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6年1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位置、猪舍建设及使用、养殖粪污暂存设施建设及使用、育肥猪存栏、线索照片确认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你经营的养殖场建设和生产、养殖粪污处理、养殖粪污综合利用台账记录、排放养殖废弃物的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1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养殖场建设及使用、养殖粪污暂存设施建设及使用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在执法人员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现场检查时你已将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完成整改);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1月16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普法宣传情况,证明执法人员向你说理释法);
6.《赵鹏飞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1月16日由你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7.《养殖场转租合同》(2026年1月23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租用情况);
8.《证明》(2026年1月23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租用刘某某猪舍、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育肥猪存量数量);
9.《证明》(2026年1月23日由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黄西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张某承包的旱田地面积);
10.《粪污还田协议》(2026年1月23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养殖场产生的养殖粪污综合利用情况);
11.《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1月16日、2026年1月23日由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经营的养殖场现场检查情况、对你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7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本案采取中线法裁量,你将养殖粪污存放在未做防渗的暂存池内、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综合考虑你系初次违法,积极整改,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16日对你经营的养殖场现场检查时你已将养殖场排放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完成整改,本案取档次内中值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伍拾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