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6〕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
法定代表人:邢晓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243363674R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抚新城双园路翠颐恬园西行500米
我局于2026年1月8日根据上级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交办线索为“《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交办重点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称2025年11月10日至11日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自动监测设备疑似不正常运行”。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负责运营的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正在生产运行,已办理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执法人员调阅排污口自动监测设备测量记录发现,从2025年11月10日至11日总氮数值均为7.1089mg/L,持续时间约24小时。经进一步核实,该污水处理厂于2025年11月10日17时00分自动监测设施出水端总氮工控机电磁阀损坏,造成数据异常,11月11日故障修复,故障持续时间23小时50分钟。你单位提供的《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HJJC20251103008)显示,故障期间你单位开展手工监测采样4次,采样时间分别为10日22时、11日5时、11日9时、11日13时,4个水样总氮浓度均达标。但你单位负责运营的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为城镇污水处理厂,应执行排污许可证“在线监测故障期间采样频率为至少2小时一次,取24h混合样,以日均值计”的规定,故认定你单位在故障期间对排放污水的采样频次不符合规定要求。综上,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6年1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1月8日的执法检查已履行执法派单程序及任务信息);
2.《辽宁省生态环境厅关于交办重点单位涉嫌环境违法问题线索的函》复印件(2026年1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6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记录你单位自动监测设施故障情况及手工比对检测开展情况等案情);
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询问对象为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某某,询问你单位2025年11月10日自动监测设施数值恒定原因、故障维修情况及手工比对开展情况等案情);
5.《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询问对象为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运维人员王某,询问你单位2025年11月10日自动监测设施数值恒定原因、故障维修情况及手工比对开展情况等案情);
6.《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询问对象为自动监测设施故障期间委托第三方开展手工比对监测的取样人员宋某某,询问2025年11月10日至11日自动监测设施故障期间手工比对取样情况等案情);
7.《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证明2025年11月10日至11日自动监测设施出口端故障情况及现场检查情况);
8.《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1月8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证明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询问的开展情况);
9.《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比对监测报告》复印件(报告编号:HJJC20251103008)(2026年1月8日由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某某提供,证明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2025年11月10日至11日自动监测设施出口端故障期间手工比对监测情况);
10.《水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验收报告》(报告编号:SY04005)节选及《关于辽宁省环保集团清源水务有限公司(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系统验收备案的批复》复印件(2026年1月8日由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某某提供,证明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已验收);
11.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辽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6年1月8日由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运维人员王某、取样人员宋某某提供,证明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运维单位信息及法人授权情况);
12.营业执照、身份证、授权委托书等复印件(沈阳市浑河市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2026年1月8日由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某某提供,证明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经营单位信息及法人授权情况);
1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2026年1月8日由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某某提供,证明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已办理环境影响报告表);
1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关于沈阳棋盘山国际风景旅游开发区建设管理局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审字[2010]454号)复印件(2026年1月8日由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某某提供,证明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已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5.《排污许可证副本第一册》节选复印件(2026年1月8日由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某某提供,证明排污许可证对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总氮污染物手工监测的相关要求);
16.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管理端)数据监控列表(2026年1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11月10日至11月11日总氮数值恒定情况持续时间);
17.《沈阳市生态环境准入清单(2023年版)》节选复印件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截图(2026年1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所在区位管控单元分类及环境管控单元名称);
18.执法派单(2026年1月13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2026年1月13日的执法检查已履行执法派单程序及任务信息);
19.《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6年1月13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证明2025年11月10日至11日期间手工比对检测取样点位置信息);
20.《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13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询问对象为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某某,证明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经营单位的行业类别、参保员工情况及手工比对监测报告的确认);
21.《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13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询问对象为自动监测设施故障期间委托第三方开展手工比对监测的取样人员宋某某,证明2025年11月10日至11日自动监测设施故障期间手工比对取样人员对排污许可证相关要求的知悉情况及未按照要求取样的理由);
22.《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1月13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证明2025年11月10日至11日自动监测设施出口端出现故障手工比对取样点选取情况);
2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1月13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证明现场执法检查及调查询问的开展情况);
24.《沈阳市环境保护局棋盘山分局关于沈阳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棋验字〔2013〕20号)复印件(2026年1月13日由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某某提供,证明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已通过验收);
25.《辽宁省企业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复印件(2026年1月13日由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参保人数);
26.《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6〕00016号)及《送达回证》(2026年1月14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2026年1月20日送达,证明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问题的时限、制定相关管理要求、进行内部学习等责改事项);
27.执法派单(2026年1月2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2026年1月27日的执法检查已履行执法派单程序及任务信息);
28.《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6年1月27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证明你单位已建立《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办法》、与在线运维单位均已开展内部学习并提供整改报告);
29.《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6年1月27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证明你单位已建立《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办法》并张贴在在线监测设施站房内);
30.《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1月27日由执法人员聂志勇、姜龙制作,证明现场执法检查的开展情况);
31.《关于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在线问题整改情况说明》复印件(2026年1月27日由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厂长王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认真学习排污许可证要求及规范);
32.《关于棋盘山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故障情况的说明及整改报告》复印件(2026年1月27日由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自动监测设施运维人员王某提供,证明辽宁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已组织运维人员专项培训并规范手工监测委托机制)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3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6〕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一)》的规定进行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单位,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涉案污水处理厂实施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取值15%;(2)案涉污染物类别: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水污染物,裁量百分值为1%-10%,本案涉及污染物为总氮,不属于《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列明的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无从轻从重情节,取中值5.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2%,2025年11月10日你单位在线设施故障,11月11日在线设施恢复正常,期间你单位未按规定开展自行监测,故障持续时间为23小时50分钟,违法时间较短,取下限1%;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并提供证据材料,取值0%;
3.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排污单位所处的区域,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情节,取值5%;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裁量百分值为0%,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信息平台,你单位涉案污水处理厂不在生态保护红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等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6.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七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进行裁量:
1.经济承受度: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从事水利、道路、市政等公共环境方面项目管理及施工,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2025年参保人数为97人,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10%,以从业人员数按比例裁量,取值-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第一次现场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的,减少15%,你单位于在线设施故障期间实施了手动采样监测,但监测频次不符合规范,因已于次日修复故障,不具备开展复测的条件,故认定你单位在第一次现场执法检查时已经停止违法行为,取值-15%;
3.环境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近三年未受到生态环境类行政处罚,系初次违法,无从轻从重情节,取中值-5.5%。
综上所述,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6.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6.5%-1%-15%-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后得出处罚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故本案应取法定下限罚款金额2万元进行处罚。
虽然本案你单位提供的检测报告不满足排污许可证的要求,但从其监测结果可见,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总氮污染物未超标排放,亦无其他证据表明2025年11月10日至11月11日在线设施故障期间总氮污染物超标排放,故你单位的行为虽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制度,但未造成实际环境危害后果。此外,你单位在线设备故障已于次日修复,不具备复测条件,但你单位于责改期限前建立《棋盘山开发区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设备运维管理办法》并与在线运维单位开展了内部学习,可认定已完成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故我局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优先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学习,切实增强守法意识;
2.建立健全自动监测设施管理制度,确保规范运行、有效管理。
联系人:聂志勇(06010015599) 电 话:88051256
姜 龙(06010615598)
地 址:沈阳市浑南区泗水街57号 邮 编:110000
阳市棋盘山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1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