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6〕10号
当事人名称:康平县鑫富有畜牧养殖场(个人独资)(原康平县东关街道富有畜牧养殖场)
法定代表人:王桂芝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3MA10P8J83E
地址:康平县东关街道孙白村二组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根据移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村委会工作人员巡查过程中发现孙白窝堡村东二组富有养殖户存在畜禽粪污排至东侧沟渠的情况。”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养殖,执法人员发现在你单位东侧有一沟渠,沟渠内有畜禽粪污积存,粪污处于冰冻状态,长约100米、宽约2.5米。你单位已停止粪污排放,现场有一钩机正在清运沟渠内粪污,通过翻斗车拉至堆粪场。你单位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手续。根据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街道孙白窝堡村村民委员会2026年1月30日出具的相关证明,目前你单位养殖700余头育肥猪。
2026年2月12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时你单位因墙体破裂泄漏至沟渠的畜禽粪污已清理完毕。根据现场清理情况,其畜禽粪污冰面平均厚度约为0.5米,你单位排放至沟渠的量约为125立方米。同时根据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街道孙白窝堡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情况说明,你单位已将排放至沟渠的粪污全部还田至自家田地。经对你单位经营者调查询问,其承认因冬季昼夜温差较大致使粪污贮存池冻裂,进而造成畜禽粪污排放至东侧沟渠。因此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2026年3月4日,执法人员收到由辽宁某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根据报告内容显示,养殖场东侧沟渠内畜禽污染物及沟渠底泥已清理完毕,主要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基本恢复,无需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
2026年3月13日,执法人员发现你单位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由康平县东关街道富有畜牧养殖场更改为康平县鑫富有畜牧养殖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从个体工商户更改为个人独资企业。你单位向执法人员提供由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关市场监督管理所出具的《登记通知书》(沈13)登字【2026】第0025616224号,同时提供《关于康平县鑫富有畜牧养殖场(个人独资)(原康平县东关街道富有畜牧养殖场)更改名称及企业类型的情况说明》,表示更改企业类型的原因仅为安装光伏享受补贴,并非经营能力提升。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情况说明》(2026年1月2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2026年1月29日由执法人员卢淑平(06010015458)、马思远(06010015450)、张勇(06010015472)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粪污排放情况等,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6年1月30日由执法人员卢淑平(06010015458)、马思远(06010015450)、孙淼(06010015463)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被授权人郭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粪污排放情况等,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康平县东关街道富有畜牧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王桂芝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郭某身份证复印件》(2026年1月30日由你单位被授权人郭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以及证明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
5.《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1》(2026年1月29日、2026年1月30日由执法人员卢淑平(06010015458)、马思远(06010015450)、孙淼(06010015463)拍摄制作,记录你单位现场情况、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6.《养殖数量证明》(2026年1月30日由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街道孙白窝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你单位养殖700余头育肥猪);
7.《康平县东关街道富有畜牧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6年1月30日由你单位被授权人郭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手续);
8.《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2026年2月12日由执法人员卢淑平(06010015458)、孙淼(06010015463)制作,记录你单位已整改完毕);
9.《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2026年2月12日由执法人员卢淑平(06010015458)、孙淼(06010015463)拍摄制作,记录你单位已整改完毕);
10.《康平县东关街道富有畜牧养殖场整改情况说明》(2026年2月25日由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东关街道孙白窝堡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你单位整改花费情况及清运粪污去向);
11.《康平县东关街道富有畜牧养殖场技术服务合同》(2026年2月28日由你单位被授权人郭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与辽宁某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签订生态损害评估技术服务合同);
12.《康平县东关街道富有畜牧养殖场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2026年3月4日由辽宁某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提供,证明你单位东侧沟渠的主要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基本恢复,无需启动中长期损害评估);
13.《登记通知书》(沈13)登字【2026】第0025616224号(2026年3月14日,由康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东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提供,证明你单位更改企业名称及企业类型);
14.《关于康平县鑫富有畜牧养殖场(个人独资)(原康平县东关街道富有畜牧养殖场)更改名称及企业类型的情况说明》(2026年3月14日由你单位被授权人郭某提供,证明你单位更改企业类型的原因并非经营能力提升,而是为了安装光伏享受补贴)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3月2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6〕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进行裁量权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比为20%,你单位已建设收集处理设施,但排至沟渠的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比为10%,你单位东侧沟渠不通向自然水体,沟渠内粪污为冰冻状态,在你单位整改过程中除畜禽粪污外也将沟渠底泥进行清运,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20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7%—12%。你单位涉案废弃物量约125立方米,按比例裁量,取值9%。
2.违法频次: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比为5%。你单位经营者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比为0%。你单位经营者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比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4%。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相关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及一般自然人裁量标准为-11%至-20%。你单位于2026年2月25日将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由康平县东关街道富有畜牧养殖场更改为康平县鑫富有畜牧养殖场(个人独资),企业类型从个体工商户更改为个人独资企业,鉴于违法行为发生时及整改时均为个体工商户,企业变更企业类型仅为安装光伏享受补贴,并非经营能力提升,故按照有利于企业原则,按个体工商户裁量,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30日内将排放至外界环境的畜禽粪污进行清理”,2026年2月12日,你单位已将畜禽粪污清理完毕,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情形,取值-10%。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你单位于2026年1月30日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2026年2月28日与辽宁某检测有限公司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所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现已开展生态修复工作,将畜禽粪污进行清理,同时对沾有畜禽粪污的沟渠底泥进行清运,根据《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显示,场外空地的主要生态环境服务功能基本恢复。你单位履行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开展修复治理工程,属于开展修复治理工程的,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4%-19%-10%-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0.25万元(5万元×5%)。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三楼308室(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 勇06010015472 电 话:084-87344783
卢淑平06010015458
马思远06010015450
孙 淼06010015463
地 址: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4月3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