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52号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3日   来源:辽中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5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汪荣光畜牧业养殖场

经营者:汪荣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BQM9HR4J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三北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7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位于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肖寨门镇三北村,主要从事育肥猪养殖,建有猪舍3栋、约700平方米,另在猪舍南侧建有东西长约16米、南北宽约6米、深约3米、容积约288立方米的水泥砖混结构猪尿贮存池1个,在猪舍东侧建有防渗储粪池1个。现存栏育肥猪350头。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南侧玉米地内有猪粪尿。经对你单位经营者汪荣光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养殖粪污用于农田和大棚地还田,养殖场猪舍南侧玉米地内的养殖粪污是你单位在进行养殖粪污还田时,由于疏忽导致少量养殖粪污溢流,排放量约0.02立方米。因此,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0月1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记录你单位位置、猪舍建设及使用、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猪舍南侧玉米地溢流养殖粪污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汪荣光,记录对汪荣光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养殖粪污去向、排放养殖粪污的原因及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养殖设施建设、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养殖场南侧玉米地旁排放的养殖粪污、养殖场南侧玉米地旁养殖粪污清理等现场检查情况,猪粪贮存池、猪尿贮存池建设及使用情况等,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证明你单位已将养殖场南侧玉米地旁排放的养殖粪污清理);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2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猪舍内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猪舍内建设的猪圈数量,证明你单位设计养殖规模);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20日由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将流淌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完成整改);

7.《猪粪尿还田协议书》《接收粪肥还田亩数证明复印件》(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0月30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汪荣光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粪污去向,证明你单位用于养殖粪污还田的农田面积);

8.《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王梓行、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经营者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9.《汪荣光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汪荣光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你单位经营者的身份信息);

10.《动物强制免疫证》(2025年10月30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汪荣光提供,证明你单位育肥猪存栏数量);

1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经营者汪荣光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5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5年12月19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73号)通知你单位于2025年12月31日到我局听证室参加听证。我局于2025年12月31日依法公开举行了听证会。

你单位经营者汪荣光参加此次听证会。听证会上其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理由:“1.今年6月开始养殖这批育肥猪,养殖废弃物贮存在储尿池和储粪池中,于2025年10月16日将养殖废弃物还田于承包的玉米地,还田过程中部分粪水外溢,并非主观故意。2.还田时,外溢粪水仅0.02立方米,同时在执法人员检查后,于当日下午将外溢粪水清理,及时整改,因此,申请人认为罚款过高,申请从轻处罚”。 

经听证,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执法人员对案卷现有证据进行复核,复核情况如下: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一点陈述申辩理由,鉴于你单位在将养殖废弃物向自己承包的玉米地还田时,未尽到监管职责,导致养殖废弃物发生外溢,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一点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二点陈述申辩理由,鉴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外溢量仅0.02立方米,排放量极小,采用中线法裁量,对你单位罚款1650元整,罚款额偏高,因此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二点申辩意见予以采纳。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你单位养殖废弃物外溢虽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但综合考虑你单位系初次违法,积极整改,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0日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你单位已将排入玉米地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完成整改,另考虑你单位养殖废弃物外溢量仅0.02立方米,排放量极小,故本案取档次内下限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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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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