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68号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12日   来源: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6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鼎实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340708208Y    

地址: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八家子村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依据上级部门交办任务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交办任务内容为“2025年7月10日,按照康平县政府督查室通知要求,我局执法人员委托辽宁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采样人员对你单位厂区自然坑中废水采样监测,检测结果显示悬浮物超标2.95倍、氨氮超标8.6倍、化学需氧量超标1.24倍,但缺少特征污染物pH值,无法认定自然坑中废水系你单位排放的洗罐车废水”。

经查,你单位厂区内共设置2个料斗及8个原料罐,其中包括4个水泥罐、2个粉煤灰罐、1个矿粉罐、1个废弃罐,每个原料罐均自带布袋除尘器,原料罐顶部通风口粉尘经除尘器处理后排放,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审批验收手续及排污登记。你单位产生废水包括生产搅拌废水、员工生活污水和工程车辆清洗废水。

2025年9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连同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康平分中心采样人员再次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工程车辆(混凝土罐车)清洗废水排入集中收集池,经集中收集池排入围堰围成的沉淀池内,沉淀池在自然坑范围内,坑底为排放的罐车废水板结成型,采样人员对废水接收池和围堰内废水的pH值进行了监测,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进行了确认签字。监测报告(康环监字2025第016号)显示pH值为12.83,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中规定的pH值范围(6-9)。经对你单位负责人孙博进行询问,其承认你单位没有洗车废水收集池,以为洗车废水没有污染,直接将洗罐车的洗车废水排放至厂区内的自然坑内。因此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县政府督查室通知》(2025年7月9日由康平县人民政府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执法派单》(2025年9月1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王佳、孙健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及现场生产废水排放情况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这一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7月23日由执法人员王佳、马思远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博,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生产设施、生产废水排放量及排放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9月15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王佳、孙健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及现场生产废水排放、监测情况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以及你单位整改情况);

6.《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王佳、孙健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博,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经营状态及现场生产废水排放情况、废水种类、排放量、排放方式、监测结果送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3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博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8.《企业企查查截图》《关于沈阳鼎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情况说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2025年7月23日、9月22日、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孙健、王佳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9.《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整改情况说明》(2025年9月15日、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潘婷婷、孙健、王佳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将排入外界环境的水体清理,并建设多级沉淀池,已完成整改工作);

10.《监测报告》(康环监字2025第016号)(2025年9月1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康平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罐车洗罐排水池、洗罐水沉淀池中废水的PH值分别为12.83、12.77);

11.《关于沈阳市沈阳鼎实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关于沈阳市沈阳鼎实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5年7月23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孙博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取得情况);

12.《检测报告》(HKHJ2500690-B1)(2025年7月17日由辽宁某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排入自然坑内废水的水污染物浓度);

1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2025年10月29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签订磋商协议);

14.《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26年1月29日由沈阳市环境科学研究院、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完成了生态损害修复工作并支付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12月19日提出听证申请,我局于2026年1月6日召开听证会。听证会上你单位承认排放了水污染物,只是因为最近效益不好,希望能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理由如下:“1.我单位的洗车废水排放量非常少,每天几百公斤,而且到冬季我单位就停产了,因此产生的污染也非常少。我单位积极进行了整改,并且进行了生态修复评估。2.我单位排放洗车废水的自然坑塘是很久以前形成的,我们之前手续没提到洗车废水这块,我们确实也是不了解相关环保法律规定,所以才发生违法行为,不是恶意违法。水塘中有雨水或其他污水,不全是我们的洗罐水。3.我单位现处于停产状态,经济效益不好,经济承受能力较差”。

听证后,执法人员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复核,现阶段你单位已与沈阳环境科学研究院签订了《技术咨询合同》并支付了2万元合同款,根据环科院出具的《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报告》显示,本次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总计为3.73万元,其中现场清理整改费用2.65万元(你单位已支出该费用清理整改完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数额1.08万元(你单位已缴纳完毕),鉴于你单位积极履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义务,及时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六项之规定,我局决定将原裁量“你单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调整为“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取值-15%”。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水类)49》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16%—20%,你单位正常生产时利用渗坑排放洗罐车废水,由于日排放量最多半吨,下限取值16%;(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值6%—10%,你单位排放的洗罐车废水属一般工业废水,取中值8%;(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1%—5%,你单位日排放量最多半吨,按比例裁量取值1%。

2.违法频次:违法次数: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根据2025年10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整改情况说明,你单位已整改完成,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虽无信访投诉,但排放地点为原糖厂院内(政府派单为证),第一次检测显示悬浮物、氨氮、化学需氧量均超标,第二次检测显示PH值超标,排放行为对土地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污染,取中值5.5%。

各裁量要素累加百分比为35.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2024年度从业人数9人,营业收入9055447.8元,从业人数小于10,属于微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1%—-18%,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1%。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或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减少15%,你单位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取值-15%。

调整裁量要素百分值共计-26%。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5.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5.5%-26%),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9.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额度,鉴于裁量得出的罚款数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故本案取法定下限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三楼308室(康平县胜利街道西岭街)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潘婷婷(06010015457)          电 话:87344783

        孙  健(06010015475)

        王  佳(06010015453)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西岭街        邮 编:110500

       沈阳市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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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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