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41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续易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负责人:侯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MADLHA7P9H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5年10月8日根据上级部门交办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5月在辽宁省沈阳市法库经济开发区开工建设,库房占地面积2079平方米,主要经营项目为再生资源回收、再生资源加工、再生资源销售等,主要生产工艺为以收购的医疗机构输液瓶(袋)和透析桶为主要原料,通过分选、湿式破碎、清洗脱标、沉水分离、脱水、干燥、风选、熔融挤出、打包等工序,设计年产塑料颗粒10000吨,塑料碎片28415吨;以收购的医疗机构玻璃瓶为主要原料,通过破碎、筛分、包装等工序生产玻璃碎片,年产玻璃碎片4900吨。你单位厂区建设安装流程为对地面挖建防渗池—安装破碎设备—安装水处理设施,目前厂区内现已安装的设备有上料机、破碎机、强力摩擦机、沉淀水槽、甩干机、风选机、硅胶分离机,其余设备未进行安装,配套建设的有一套水处理设施及防渗循环池,你单位已办理环评批复手续。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将沉淀池内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水泵和黑色橡胶软管排到厂房东侧库房中间一条南北走向,长1000米、宽10米未做防渗处理的雨水渠内,偷排的废水在雨水渠内从北至南流淌约40米的痕迹。我局现场委托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法库分中心对你单位厂房东侧偷排废水地点进行采样,并于2025年11月8日出具《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5第045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厂房东侧偷排废水化学需氧量464mg/L(标准限值50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8.28倍。该检测报告已于2025年11月8日送达你单位,由你单位负责人侯续签收。
根据《关于医疗机构可回收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审字〔2024〕44号)的要求,你单位项目产生的废水应经自建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处理,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标准要求后,循环回用于生产,定期排放,排放的废水应达到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2标准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标准要求后与经化粪池后的生活污水一同通过市政管网排入法库县某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故你单位产生的废水不能直接排入外环境。
经对你单位负责人侯续和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均承认你单位由于二级沉淀池防渗没做好,调试设备时产生的废水通过缝隙外溢,工人便将废水用水泵和黑色橡胶软管抽到厂房东侧,排到下方的雨水渠内,准备维修沉淀池,废水排放量约2立方米,厂房东侧地面及下方雨水渠内的白色沉淀物是清洗完流到沉淀池里输液瓶(袋)上的纸标签。因此,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法库县十一期间重点核查事项及点位》《现场照片(图片)证据》《执法派单》(2025年10月7日、2025年10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0月8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工艺、生产原料、设备安装情况、偷排废水使用的水泵及黑色橡胶软管、废水偷排无防渗的雨水渠内存在废水及白色沉淀物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8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负责人侯续,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范围、水处理设施及工艺、生产原料、设备安装情况、偷排废水原因、偷排废水量、偷排废水使用的水泵及黑色橡胶软管、废水偷排无防渗的雨水渠内存在废水及白色沉淀物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2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被询问人为排水工人侯某某,记录你单位调试设备时间、废水来源、偷排废水原因、偷排废水量、偷排废水使用的水泵及黑色橡胶软管、废水偷排无防渗的雨水渠内存在废水及白色沉淀物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工人身份证复印件》《房屋场地租赁协议》(2025年10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关于医疗机构可回收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审字〔2024〕44号)(2025年10月8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9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记录你单位已将黑色橡胶软管拆除,清理雨水渠内的废水及白色沉淀物,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8.《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5第045号)(2025年11月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中心法库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废水超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1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4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我局于2026年1月16日收到你单位的申诉材料,主张你单位行为符合免罚条件,请求撤销处罚或免罚,理由如下:“我司已依法履行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取得了《关于医疗机构可回收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环审字〔2024〕44号),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我司正处于设备调试阶段,由于调试过程中发现二级沉淀池防渗没做好,调试设备时产生的废水通过缝隙外溢,将废水用水泵和软管抽至雨水渠,是在应急情况下为防止废水进一步扩散、为准备维修沉淀池而采取的临时性、非计划的措施,是导致废水外流的直接原因,而非单位主观上蓄意建设、利用‘暗管’进行偷排。此行为不属于为长期、隐蔽排污而‘私设暗管’的典型违法情形。
废水排放量约2立方米,属于小规模、短时间的排放,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对有限,由于园区内雨水渠长度800米左右,实际排放长度在雨水渠源头15米内,且均做了地面硬化措施,废水均未排放至外环境,事情发生之后我司及时对废水进行处理,未对环境造成影响。
我司2025年12月3日应邀参加法库生态环境局召开的环保会议,主要内容为环保护航,帮助企业学习环保知识,开会的目的不是为了处罚企业,而是帮助企业懂得环保知识,开会内容也提到了首次免罚,重大轻罚的内容,参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的通知》(沈环发〔2022〕66号)中关于建设项目免罚事项的相关规定,我司符合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
依据上述相关文件要求,恳请贵局撤销对我司的行政处罚或免罚”。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对案卷复核结论如下:
一、关于“非主观蓄意私设暗管偷排”的复核。你单位主张排放行为是应急情况下的临时性措施,不属于“私设暗管”偷排。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私设暗管”的核心特征是通过隐蔽方式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你单位在已取得《关于医疗机构可回收资源综合利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审字〔2024〕44号)的情况下,明知废水需经处理后循环利用或通过市政管网排放,仍选择将废水排入无防渗雨水渠,该行为具有明确的排放意图,且使用软管排放的方式符合“逃避监管”的情形,并非不可避免的应急处置,其主观过错成立。
二、关于“排放量小、未排放至外环境、无环境影响”的复核。你单位称废水排放量仅2立方米,仅在雨水渠源头15米内,且地面硬化未排放至外环境。但现场检查显示,废水在雨水渠内流淌约40米,雨水渠未做防渗处理,存在渗透污染风险,且《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5第045号)结果显示你单位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464mg/L(标准限值50mg/L),超过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 21/1627-2008)表1标准限值8.28倍,远超过直接排放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对周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不符合“无危害后果”的认定标准。同时,地面硬化不等于防渗处理,且根据你单位取得的批复文件,你单位产生的废水不能直接排入外环境,亦不能因地面硬化而免除你单位违法排放的责任。
三、关于“符合首次免罚规定”的复核。你单位援引《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沈环发〔2022〕66号)主张免罚,但该清单明确免罚需同时满足“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三个要件。本案中,你单位以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废水、偷排的废水超标8.28倍已构成实质违法,故认定造成了一定环境影响,不符合免罚核心要件,且偷排废水这类逃避监管的违法行为未在该免罚清单中,故不能适用首次免罚规定。你单位后续拆除软管、清理废水的整改行为,已在裁量中予以考虑,整改行为是企业维护生态环境应尽的义务,并不能改变“已实施违法排放且造成超标影响”的既定事实。
因此,你单位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处罚裁量方面已从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频次、配合调查取证、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经济承受度等方面综合考虑你单位首次违法、配合调查、积极整改等情节,按法定下限作出处罚,裁量幅度适当。综上,我局维持原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部分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二级沉淀池存在缝隙不能正常运行,取中值3%;(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排放的废水属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环节的工业废水,取中值8%;(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经执法人员核查及与你单位确认,你单位共调试设备2天,排放废水约2立方米,生产废水日排放量约1吨,取值1%;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已将黑色橡胶软管拆除并对外排污水进行清理,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排放的废水超标,对环境造成了一定生态破坏,取中值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2.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鉴于你单位设备尚未安装完成,没有进行营利性生产,取值-18%。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2.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2.5%-18%),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4.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4.5万元。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故本案取法定下限金额10万元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崇(06010015346) 电 话:87122523
李俭(06010015344) 邮 编:110400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12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