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7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隆焱热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文柱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0769599067D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巢湖街28-4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依据投诉举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沈阳隆焱热力有限公司存在异味扰民问题”。
经查,你单位经营范围为供暖服务,于2005年11月1日建设完毕并投入使用,已办理了环保相关手续。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现场异味明显。你单位使用2#号炉供暖,经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排查产生异味原因为你单位供暖锅炉炉内氧气表出现故障,无法体现炉内真实含氧量,导致炉内煤炭燃烧不充分,因你单位监管疏忽该问题没有被及时发现,故产生异味影响附近居民。现场已委托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小区附近点位及你单位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取样。我局2025年11月7日接到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你单位排放的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下风向2点位数值为167,标准为20(无量纲),超过标准7.35倍,硫化氢下风向2点位数值为0.196mg/m³,标准为0.06mg/m³,超过排放标准2.267倍。因此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复查,大气污染物在线数据显示氮氧化物、颗粒物、二氧化硫达标排放。锅炉内氧量表已维修完毕,现场勘察时未发现异味。你单位已连续对涉异味小区附近点位进行了恶臭及硫化氢无组织废气监测,报告显示恶臭及硫化氢达标排放,你单位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违法问题已整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沈阳隆焱热力有限公司异味扰民投诉电话截图及投诉平台截图》(2025年11月3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4日由执法人员孙潇(06010015110)、王岩(06010015116)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异味问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产生异味原因为你单位供暖锅炉炉内氧气表出现故障,无法体现炉内真实含氧量,导致炉内煤炭燃烧不充分,现场已委托三方检测公司对小区附近点位及锅炉排放口进行取样);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孙潇(06010015110)、王岩(06010015116)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异味问题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产生异味原因为你单位供暖锅炉炉内氧气表出现故障,无法体现炉内真实含氧量,导致炉内煤炭燃烧不充分,经检测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及硫化氢超标,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孙潇(06010015110)、王岩(06010015116)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记录对你单位异味问题询问情况,证明产生异味原因为你单位供暖锅炉炉内氧气表出现故障,无法体现炉内真实含氧量,导致炉内煤炭燃烧不充分,经检测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及硫化氢超标,检测结果已告知你单位,你单位存在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1月3日由执法人员孙潇(06010015110)、王岩(06010015116)制作,记录执法人员到达你单位,发现你单位排放的无组织废气存在异味扰民的问题);
6.《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孙潇(06010015110)、王岩(06010015116)制作,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无组织排放恶臭及硫化氢已达到排放标准);
7.《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现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10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8.《检测报告》(编号 LNZM(检)字2025第F003-96)(2025年11月6日由我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的无组织废气臭气浓度及硫化氢超标);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5年11月10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证明企业规模);
10.《检验报告》(编号2025501WSNY00429)(2025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证明你单位使用商品煤质量合格);
11.《检测报告》(编号LNZM(检)字2025第Y084-1)(2025年11月14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证明你单位现已整改,无组织排放恶臭及硫化氢已达到排放标准);
12.《沈阳隆焱热力有限公司2025年11月3日至2025年11月10日在线数据小时数据》(2025年11月12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提供,证明你单位在线数据各项污染物无超标情况);
13.《排污许可证》《沈阳市黄海热源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对沈阳市黄海热源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关于沈阳市黄海热源厂集中供热工程项目(整体)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5年11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14.《关于2025年11月3日热源厂漏气事件的情况说明》(2025年11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经排查因你单位监管疏忽导致未能及时发现氧量表损坏,进而产生异味)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72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的规定裁量如下: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超标污染物数量2个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臭气浓度及硫化氢浓度超标,取值5%;(2)超标污染物种类为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之外的其他大气污染物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超标污染物为臭气和硫化氢,未在《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名录内,取值5%;(3)污染物超标两倍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污染物臭气浓度下风向2点位数值为167(无量纲),超过排放标准7.35倍,取值20%;
2.违法频次和时段:(1)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2)违法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违法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有投诉举报,取值10%;(2)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百分值为0%,根据沈政办发〔2023〕16号文件你单位属于非环境空气质量功能中的一类区,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45%。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及《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能力: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行业类别为工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显示最高从业人数为139人,年营业收入为79978890.82元。按照年营业收入划分为中型企业,按照从业人数划分则为小型企业,根据该文件说明中“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的规定,你单位应下划一档按照小型企业标准进行裁量。小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0%,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你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间已将锅炉内氧量表维修完毕,并消除了异味,无组织监测恶臭及硫化氢污染物达到排放标准,在线监控数据无超标排放情况,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取值-10%。
3.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你单位已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5%-1%-10%-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9%。乘以违法行为最高法定罚款金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29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玖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202)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岩(06010015116) 电 话:25324816
孙潇(06010015110)
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 邮 编:11014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