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98号
当事人名称:吉林省海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立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00MA143YHH9A
地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南四纬万达华宅B区住宅B2栋北B-B-104 网
我局于2025年8月1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市民投诉,皇姑区塔湾街地铁10号线,地铁上方半夜施工,十分扰民,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处理”。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7月21日与项目承建方签订《S3售楼处,样板间施工应急施工授权委托书》,合同约定你单位负责皇姑区塔湾街地铁口地块项目建筑施工作业,施工地点位于皇姑区塔湾街与昆山西路交汇处塔湾地铁站处(以下简称“该工地”)。该工地经纬度为41.826570°N,123.368549°E。总建筑面积46970.77平方米,规划共9幢单体,地下一层地上二十五层。
2025年8月1日22时00分,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北塔湾街西交叉处的塔湾街地铁口地块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在该工地现场有10余名工作人员,进行残土挖掘清运、残土车清理、维修塔吊作业,现场2辆钩机作业,你单位现场未提供夜间施工证明,且不属于抢险抢修作业。该工地南侧相距约50米为向阳小区居民楼,北侧相距约30米为某小区居民楼。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停止作业,你单位已按要求停止施工作业。
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日现场委托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检测人员对你单位建筑施工夜间噪声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根据《检测报告》检测结果,你单位施工过程中排放的噪声值为63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夜间噪声执行排放限值(55dB)。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5日向你单位送达《检测报告》并已告知你单位夜间施工噪声超标。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闫立辉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现场检查时正在进行挖土,场地内部导土作业,未办理夜间施工手续,现场施工不属于抢险、抢修的特殊施工作业。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与你单位沟通需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98号),因你单位提出异议称未进行违法施工,我局为了保障你单位权益,需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整体审核,故中止案件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闫立辉于2026年1月29日向我局递交《情况说明》,称其在2025年8月份为配合环保部门夜间施工调查,先行在调查询问笔录中承认了违法事实,后因其本人当晚未在施工现场,需与你单位现场施工负责人确认具体情况,而该负责人当时处于出差状态,双方未能及时进行沟通,故闫立辉对位于沈阳市皇姑区昆山西路北塔湾街西交叉处的塔湾街地铁口地块项目违法施工是否为你单位所为提出异议。经进一步核实后,闫立辉承认了你单位在2025年8月1日22时后,确实存在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同时承诺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工作并接受处罚,保证不会再违法施工,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再无异议,故本案恢复案件调查。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投诉记录截图》(2025年8月1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记录信访投诉内容,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8月1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施工地点、地理位置、铲土车正在作业且未能提供夜间施工证明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3.《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S3售楼处,样板间施工应急施工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2025年8月15日由你单位、某建筑有限公司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证明你单位负责该工地土建等工作);
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8月15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制作,被询问人为某建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房肖某,证明施工主体为你单位;被询问人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闫立辉,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施工地点、施工时间、周围地理位置、项目名称、负责施工内容、夜间铲土车正在作业、告知噪声监测结果超标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
5.《检测报告》(2025年8月6日由沈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夜间作业期间所在项目噪声监测结果超标);
6.《企业规模的说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2025年8月2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是微型企业);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沈环责改〔2025〕298号)(2025年8月15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已要求你单位整改);
8.《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6年1月29日由沈阳市皇姑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证明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2日对违法行为提出异议);
9.《情况说明》(2026年1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记录你单位法定代表人闫立辉与现场施工知情负责人沟通确认后,承认上述违法事实,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违法行为)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9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六)》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情况:未取得证明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未取得证明,取值20%;(2)产生噪声情况:产生噪声且超标5分贝以上10分贝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监测报告结果显示63分贝,超过标准值8分贝,故取值18%;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有信访投诉,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存在信访投诉问题,取值2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计为63%。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建筑业行业,营业收入<300万元,资产总额<300万元,属于微型企业,裁量标准为-11%至-18%,你单位属于建筑业行业,资产总额为1509814.35元,营业收入494487.11元,属于微型企业类别,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7%;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2025年8月1日执法人员现场要求你单位停止施工行为,你单位已按要求停止施工作业,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百分值为-27%。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63%)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63%-27%),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6%。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3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款金额为3.6万元(10万元×36%)。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皇姑区恒山路25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孙佳正(06010015398) 电 话:86235508
地 址:沈阳市皇姑区恒山路25号 邮 编:1100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