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77号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9日   来源: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7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泰一陶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6625082419    

地址: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

我局于2025年11月13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投诉举报线索反映“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沈阳泰一陶瓷有限公司排放生产废水”。

经查,你单位于2007年在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注册成立,2008年开工建设并投入生产,2016年新增加一套生产线和煤改气改造。你单位主要从事地砖销售,共建有两条地砖生产线,设计年产地砖900万平,已办理环评、审批、验收及排污许可证等环保手续。主要原料为粘土、钾长石,生产工艺为原料通过球磨烧制抛光等工序后制出成品。你单位产品需用水磨抛光,抛光产生的废水进入抛光车间北侧长32米、宽14.5米、深3米防渗循环水池,沉淀后利用水泵将抛光水抽回抛光车间循环使用,沉淀后的抛光泥经过压制后返回原料车间制砖。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二线已停产,一线正常生产。在对你单位周边排查时发现,生产车间西侧彩钢墙上方有两个排水口,排口去向为地表,经你单位一雨水排口汇入下游河道,排放口源头为你单位抛光循环水池,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法库分中心于2025年11月12日对你单位车间西侧下游河道水样进行采样检测,于11月24日出具《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5第049号),检测结果显示河道中水污染物浓度不超标。通过对企业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进行核查,该雨水排口不在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内。经询问你单位设备主管及设备班长,均承认抛光循环水池可收集雨水作为抛光用水,由于2025年9月份雨量大,厂区积水,抛光循环水池内存水过多,便安装此排口排水,防止抛光循环水池中生产用水外溢。检测报告可知外排废水未对环境造成影响,考虑你单位积极拆除排水设施和管线,故对你单位废水外排行为不予立案查处,但你单位仍存在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登记表》《执法派单》(2025年11月1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工艺、环保手续、车间西侧彩钢墙上方存在外排口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设备主管杨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废水废气处理方式、西侧外排口用途等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设备班长陈某某,记录你单位利用西侧排水口排放抛光循环水池内的沉淀水等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排放口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设备主管身份证复印件》《设备班长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11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核实违法主体及身份信息);

6.《排污许可证》《关于沈阳泰一陶瓷有限公司建设瓷砖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验收意见》《沈阳泰一陶瓷有限公司 1#生产线改造及 2#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复印件》《关于对沈阳泰一陶瓷有限公司 1#生产线改造及 2#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关于沈阳泰一陶瓷有限公司抛光砖生产线及干燥塔除尘深化治理工程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5年11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

7.《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利润表》(2025年11月13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郭崇、李俭制作,记录你单位已将西侧排水口拆除,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7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一)》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重点管理,裁量百分值为30%,你单位属于重点管理单位 ,取值30%;(2)案涉污染物类别: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排放的为抛光循环水池沉淀水,检测结果不超标,取值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2%,你单位排水口于9月初设置,违法行为持续了约2个月,取中值1.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3.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排污单位所处的区域,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排放的废水经检测不超标,无信访情况,取值5%;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不在生态保护区、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保手续齐全,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7.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工业企业,20≤从业人员<300人,300万元≤营业收入<2000万元属小型企业(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裁量百分值为-10%— -1%。根据《利润表》和《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显示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84148563. 88元,从业人员28人,属于小型企业,依据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

2.整改情况: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你单位已在责令整改期前将排水口拆除,完成整改,取值-10%。

综上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7.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7.5%-1%-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6.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5.3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万叁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崇(06010015346)             电  话:87123135

        李俭(06010015344)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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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