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74号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6日   来源: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7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薪隆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MABXENDRXX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经济开发区5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5日根据信访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沈阳鑫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偷排生产废水”。

经查,你单位于2022年9月15日注册成立,于2025年10月16日名称由原“沈阳鑫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变更为“沈阳薪隆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你单位租用原沈阳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闲置厂房从事生产活动,总占地面积为33333平方米,建筑面积6196.8平方米,利用原有厂房安装3条塑料颗粒生产线,从事塑料颗粒生产,主要原料为外购废旧塑料制品,主要工艺为将外购的废旧塑料制品分选-脱标-湿式破碎-漂洗-甩干-分色打包后销售,你单位设计年产塑料片(PET)3500吨、塑料片(PP)6500吨,塑料片(PE)20000吨。同时,你单位自建一套污水处理设备,处理工艺为格栅-调节-气浮-沉淀-缺氧/好氧法-膜生物法,处理后的生产水,一部分循环使用,另一部分排入市政管网进入团山子污水处理厂处理。你单位在厂房内建有两个长6米、宽3米、深3米防渗循环水池,用于对生产废水进行循环。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车间东侧水沟和西北侧水池内存有废水,在沉淀池上方发现水泵和软管,厂房北侧墙外地面、排水沟及西侧市政管网井内有残留塑料碎片,该厂房北侧墙外地面未做防渗处理。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及排水工人张某有调查询问,均承认你单位厂房西北侧水池为沉淀池,且该沉淀池内存有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工人在2025年9月中旬下雨期间,利用水泵和软管将沉淀池中的废水及沉淀物排至厂房北侧墙外地面,与雨水混合顺着厂房北侧排水沟排至市政管网井中,排放量约70吨;10月初,该工人再次利用水泵和软管将沉淀池中的废水及沉淀物排至厂房外地面,进入市政管网井,排放量约70吨。经与法库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调查询问,其表明沈阳薪隆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北墙外的下水井是园区为你单位铺设的市政管网,通过管线直接通到法库县团山子污水处理厂,因其单位生化池存有塑料片及进水超标,通过对下水井排查,锁定了你单位。因此,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登记表》《执法派单》(2025年11月4日、2025年11月5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1月5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崔丹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设施、生产工艺、生产原料、环保手续、厂房北侧墙外地面、排水沟、西侧市政管网井内有残留塑料碎片及厂房北侧墙外地面未做防渗处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5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崔丹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设施、生产工艺、生产原料、环保手续、生产废水的处理方式、沉淀池废水外排、排水沟通向市政管网井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5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崔丹制作,被询问人为法库某污水处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记录你单位排放的带有塑料碎片的废水,通过市政管网井进入法库团山子污水处理厂,造成进水超标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崔丹制作,被询问人为排水工人张某有,记录你单位未经处理的废水排放时间、排放地点、排放量及排放方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私设暗管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6.《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张某有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租房合同》《情况说明》(2025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7.《关于沈阳鑫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接入污水管网的情况说明》(2025年11月7日由法库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厂房北墙外的市政管网井通向法库县团山子污水处理厂);

8.《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沈阳鑫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阳鑫迎再生资源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更名申请》《企业(单位)变更环保备案表》(2025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信息变更及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9.《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4年12月份工资》(2025年11月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10.《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郭崇、崔丹制作,记录你单位已将厂房北墙外排地面及市政管网井进行了清理,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11.《技术咨询合同》(合同编号:SF26060)(2026年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与三方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合同)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7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进行裁量,鉴于你单位排放的废水最终流向了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厂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因此考虑到过罚相当原则,本案处罚裁量表取下限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正常生产时利用水泵和软管排放水污染物,取值16%;(2)废水类别:一般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排放的废水属于一般工业废水,取值6%;(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6%-10%,你单位日排放量约为70吨,取值6%;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有信访举报情况,但对环境破坏较小,取值1%。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4%。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制造业),从业人员<20人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为微型企业,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2024年12月工资表》,结合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及2024年末从业人员数,你单位属于微型企业规模,按营业收入比例裁量,取值-18%;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方面:签订生态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的,减少5%,你单位已与三方签订生态损害赔偿合同,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4%)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4%-18%-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1%,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1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崇(06010015346)               电  话:87123135

        崔丹(06010015352)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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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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