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70号
当事人名称:法库县和盛家白鸭养殖场(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高景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4MAE9CEJ3X6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十间房镇十间房村
我局于2025年11月4日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十间房镇十间房村法库县和盛家白鸭养殖场无环保手续”。
经查,你单位于2024年10月20日购买孙某已建成的场房和设施从事肉食鸭养殖,建有11栋鸭舍,每栋鸭舍占地面积约1100平方米,每栋鸭舍现养殖6800只肉食鸭,共养殖74800只肉食鸭。另建有职工宿舍和食堂面积150平方米,并配有一个容积约4500立方米的粪水防渗漏暂存池。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处于养殖状态,未能提供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昝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设计一年出栏5批,能出栏374000只肉食鸭,在未办理环保审批和验收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养殖,于2025年10月26日购进鸭苗38500只,2025年10月29日购进鸭苗36000只,场区内共11栋鸭舍,每栋鸭舍现养殖6800只肉食鸭,现存栏共计74500只肉食鸭。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03”中“3、家禽饲养032”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批先建”和“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至现场检查之日发现,你单位“未批先建”违法行为已超过法定追溯期,故未立案处罚。因此,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登记表》《执法派单》(2025年11月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1月4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设施、未能提供环保手续、养殖品种、养殖规模及出栏量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4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昝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规模、环保设施、粪污处理方式、未办理环保手续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
4.《声明》(2025年11月6日由鸭场转让方孙某出具,由你单位提供,证明其于2020年至2024年期间未从事养殖活动);
5.《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养殖场转让协议合同》(2025年11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鸭粪转运及使用合同》(2025年11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粪污处理方式);
7.《情况说明》(2025年12月1日由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8.《承诺书》(2025年12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承诺在未完善环保手续前停止养殖);
9.《肉鸭代养合同》(2025年11月4日由你单位提供,表明你单位养殖品种及养殖规模);
10.《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30日、2025年11月11日、2025年12月15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记录你单位将肉鸭运走,鸭舍处于空栏状态,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7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2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二、畜牧业03”中“3、家禽饲养032”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因无从重和从轻因子,取中值1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已建成一个容积4500立方米的粪水防渗漏暂存池,但未经验收,取中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持续时间,违法行为持续1个月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6日开始购买鸭苗投入养殖,11月4日发现违法行为,持续10天,取值2%;
3.整改情况: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承诺环保手续办理前不再进行养殖,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取中值3%;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20%,你单位有信访举报情况,取中值10.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6.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6.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9%),调整后百分值总和为17.5%,乘以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7.5万元,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罚款额度下限,故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20万元处罚。
鉴于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你单位与其经营者在法律上具有同一性和一致性,我局已对你单位作出上述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故不再对你单位经营者高景伟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铁鑫(06010015351) 电 话:87123135
齐建杰(06010012345)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5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