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68号
发布日期:2026年02月02日   来源:法库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68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宝隆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06473197XW    

地址:法库县冯贝堡镇团山子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根据巡河检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你单位东墙外有粪水排入东侧河道”。

经查,你单位位于法库县冯贝堡镇团山子村,主要从事肉食鸡养殖,现在养殖肉食鸡30万只。你单位占地面积5万平方米,共建有13栋鸡舍,每栋鸡舍面积1000平方米,每栋鸡舍旁边均建有一个防渗水泥池,院内建有2处防渗漏暂存池,鸡舍东侧暂存池长100米、宽3.5米、深2米,场区中间暂存池长50米、宽15米、深2米。你单位院内东北角建有一处鸡粪存粪场,长40米、宽10米。13栋鸡舍中有7栋鸡舍内有肉食鸡养殖,7栋鸡舍每栋鸡舍配有1台0.3兆瓦生物质锅炉。

执法人员对场区周边进行巡查,发现你单位场区东侧围墙中间部位有一长约0.5米、高0.3米的雨水外排口,外排口处存在粪水外排痕迹,排至你单位东侧墙外洼地,洼地粪水占地长50米、宽30米、深0.2米,洼地内粪水流到你单位东侧河道内,河道未做任何防渗。

2025年10月2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院内东南土坑豁口处有新土拦截痕迹,豁口处存在粪水,有流淌痕迹,顺土坑拦截处粪水流淌痕迹排查,发现有粪水排放至东侧河道,河道通向拉马河,河道未做防渗措施。

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法库分中心已对东侧墙外粪水现场采取水样,于2025年10月28日出具《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5第044号),检测结果显示氨氮(638.8mg/L)超过标准限值(10mg/L)63.78倍,化学需氧量(24200mg/L)超过标准限值(50mg/L)483倍,总氮(1275mg/L)超过标准值(15mg/L)84倍。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于10月21日利用钩机将洼地内粪水向自家田地平摊过程中,由于操作失误导致河道内粪水流至东侧河道,约3吨;经对你单位工人贾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指认张某某让其将冲洗鸡舍废水排至东南土坑中,10月26日粪水过满冲开豁口,最终流至东侧河道,约2吨。因此,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0月2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设施建设、粪水外流至东侧河道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养殖规模、环保设施、养殖废弃物处理方式、粪水由洼地流至东侧河道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8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被询问人为你单位工人,记录对东南土坑内粪水流入东侧河道的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利用渗坑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工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情况说明》(2025年10月21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6.《粪污处理合同》《台账管理表》(2025年10月21日、11月11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处理方式);

7.《检测报告》(法环监技服字(J)2025第044号)(2025年10月28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法库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排放的粪水超标);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1月18日由执法人员尹铁鑫、齐建杰制作,证明你单位已将外排粪污清理完毕,完成整改);

9.《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2026年1月1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你单位已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6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处罚裁量规则(49)》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正常生产时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裁量百分值为16%-20%,你单位利用渗坑排放水污染物,取中值18%;(2)废水类别:非工业废水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系养殖废水,取中值3%;(3)日排放量:日排放量10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2025年10月21日排放了约3吨养殖废水,10月26日排放了约2吨养殖废水,日排放量约2.5吨,取值2%;

2.违法频次:一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违法,取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已将东侧墙外洼地、东侧河道、东侧调田沟、院内东南土坑及院外圆形土坑的鸡粪和养殖废水清理完毕,完成整改,取0%;

4.配合调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造成一定生态破坏,同时启动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取中值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3.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六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畜牧业,根据2024年处罚,为小型企业规模,裁量百分值为-1%— -10%,取中值-5.5%;

2.开展生态损害赔偿情况:修复治理工程完成,或者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的,减少15%,你单位已完成修复治理工程,并支付生态损害赔偿金,取值-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3.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3.5%-5.5%-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3%,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13万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叁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尹铁鑫(06010015351)                  电  话:87122523

        齐建杰(06010015345)                  邮  编:110400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3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