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81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德丰清真屠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铁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2MA0TPEKEXP
地址:辽宁省沈阳近海经济区西环街28号
我局于2025年11月12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经营范围为牛、羊收购、屠宰、加工、销售;速冻食品加工;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含冷藏冷冻食品)销售,于2020年8月编制《沈阳市德丰清真屠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于2020年9月2日取得《关于沈阳市德丰清真屠宰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沈环辽中审字[2020]41号),于2021年1月取得《沈阳市德丰清真屠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并通过验收,2022年5月17日取得《排污许可证》。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设置的牲畜待宰区未按照你单位编制的《沈阳市德丰清真屠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要求进行封闭并设置废气收集处理装置,待宰区的臭气未经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经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石铁军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之前的牲畜待宰区建在生产车间内,因污水处理站升级需要,于是在2021年7月份将原生产车间内的牲畜待宰区变更为污水处理间,在厂区东北侧新建牲畜待宰区,新建的牲畜待宰区未进行封闭,未安装除臭设施。因此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1月1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曲国深、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位置、生产经营状态、厂区建设、待宰区建设及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建设及使用、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及使用、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曲国深、郭亮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石铁军,记录对石铁军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生产状态、你单位东北侧建筑物的用途、待宰区的建设要求、废气处理设施建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1月12日由执法人员曲国深、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待宰区建设及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使用、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及使用、原待宰区现状、污水处理间加药装置运行、废气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及使用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
5.《营业执照复印件》《石铁军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于某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12日、2025年11月14日分别由你单位和你单位的委托代理人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6.《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单位)》《利润表》(2025年12月14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于某提供,证明你单位2024年和2025年社会保险缴纳人数及营业收入,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7.《沈阳市德丰清真屠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封面页、第7页、第41页)《关于沈阳市德丰清真屠宰有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沈环辽中审字〔2020〕41号)《沈阳市德丰清真屠宰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封面页、第47页)《排污许可证》(证书编号:91210122MA0TPEKEXP001W)(2025年11月14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于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证明你单位牲畜待宰区建设及使用要求);
8.《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1月14日由执法人员曲国深、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
9.《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2月1日由执法人员曲国深、郭亮制作,记录对你单位位置、生产经营状态、厂区建设、牲畜待宰区建设及使用、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及使用、废气处理设施建设及使用、在线监测设施建设及使用等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重新建设的牲畜待宰区已封闭完毕,牲畜待宰区产生的废气已收集处理,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8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大气类37)》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完全没有采取污染防治设施的,裁量百分值为21%-40%,你单位牲畜待宰区既未进行封闭,也未安装除臭设施,取上限40%;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2025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你单位已将牲畜待宰区封闭,并将废气收集后经二级活性炭处理装置处理后排放,你单位已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与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4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企业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工业行业从业人数小于20人或者营业收入小于300万元的属于微型企业。你单位属于制造业,农副食品加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牲畜屠宰(C1351),你单位从业人员为6人,属微型企业,微型企业依据营业收入在-11%至-18%区间进行比例裁量。鉴于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为122,506,173.20元,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上限-11%。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11%。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1%),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4%,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10万元×34%),得出处罚金额为34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8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