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4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社甲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李春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10122675344186M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冷子堡镇社甲村
我局于2025年9月29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建有生产厂房1栋,主要产品为有机肥,生产原料为外购畜禽粪便。主要生产工艺为:外购畜禽粪便、秸秆在厂区内进行储存,粪便进行发酵后,使用活性菌、秸秆进行搅拌、翻推,最后进行打包入库。你单位于2017年7月5日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2017年10月18日取得《关于辽中县社甲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辽中环审字〔2017〕37号),未办理环保验收手续,我局于2025年6月16日对你单位存在“未验先投”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沈环罚〔2025〕136号),罚款至今未缴纳。你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显示,你单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为臭气,行业类别及代码为肥料制造(C262),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二十一、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26、肥料制造262”的规定,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属简化管理,你单位应办理排污许可证。2025年2月19日,你单位向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申领排污许可证。2025年2月26日、2025年6月3日分局先后两次组织污防科、审批科、执法大队到你单位现场核实是否符合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时,发现你单位不符合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2025年9月8日分局污防科再次到你单位现场指导整改,你单位不配合指导仍未整改,你单位仍不符合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鉴于分局相关科室先后三次到你单位现场核实并指导你单位进行整改,但你单位均未进行整改,不符合发放排污许可证条件,因此未向你单位发放排污许可证。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执法人员发现在你单位厂区西侧露天存放约600立方米半成品,地面无防渗;厂区中间位置地面上露天堆存有机肥成品,约有200立方米,地面为水泥地面;厂区东侧围墙和厂房北侧,露天堆存有机肥成品约90立方米,地面为水泥地面,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春江不在现场,经电话联系,其表示拒绝配合执法人员检查,不配合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春江到达现场后仍表示拒绝配合执法人员检查,导致《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负责人处未签字确认,也无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情况由冷子堡镇政府副镇长张子南见证执法人员执法检查过程并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其他参加人员处签字确认。
2025年10月20日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函请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协助调查,后经公安部门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春江联系要求其配合环保执法工作,李春江仍然明确表示拒不配合执法。综上,你单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微信截图》《执法派单》(2025年9月26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生产经营地点、生产所用原材料、产品、生产工艺、生产状态、原材料堆放地点、半成品堆放地点、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春江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春江,记录对李春江与你单位的关系、你单位排污许可证办理、能否配合制作询问笔录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未办理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询问);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有机肥半成品堆放地点、有机肥成品堆放地点、生产设施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正在生产,证明你单位有机肥半成品和成品堆放情况);
5.《营业执照复印件》《李春江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从沈环立〔2025〕136号案卷中提取,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信息);
6.《关于沈阳市辽中区社甲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的说明》(2025年9月30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所属行业应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7.《关于辽中县社甲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辽中环审字〔2017〕37号)(2025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从沈环立〔2025〕136号案卷中提取,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8.《报告书》(2025年9月29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从你单位(沈环立〔2025〕136号)案卷中提取,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9.《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14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停产,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完成整改);
10.《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2018年)》(2025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提取,证明你单位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属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污染物);
1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第10页)(2025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翟光耀、李冲提取,证明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
12.《情况说明》《关于沈阳市辽中区社甲蔬菜种植合作社生态保护红线核查情况的复函》(2025年10月30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2025年11月4日由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证从事经营活动);
13.《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9月29日执法人员李冲、翟光耀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春江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李春江不配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证明你单位存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违法行为);
14.《协助函》(2025年10月20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局函请沈阳市公安局辽中分局协助开展执法工作)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2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4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一)》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裁量百分值为15%,2025年9月30日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提供的《关于沈阳市辽中区社甲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的说明》显示,你单位排污许可证为简化管理,取值15%;(2)案涉污染物类别: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百分值为1%-10%,依据你单位环评显示,你单位案涉污染物为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水污染物或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取中值5.5%;(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6个月以上12个月以下,裁量百分值为6%-12%,你单位于2025年2月19日申领排污许可证,至2025年9月29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仍在生产,2025年9月30日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局提供的《关于沈阳市辽中区社甲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排污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的说明》显示,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2025年10月14日执法人员复查时,你单位已停产,因此,认定你单位无证排污时间约8个月,因无从轻或从重因子,取中值9%;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不配合执法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拒绝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上签字,不接受调查询问,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10%;
3.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违法行为造成信访舆情,取值10%;(2)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裁量百分值为0%,2025年10月30日,2025年11月4日由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污染防治科、沈阳市自然资源局辽中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证从事经营活动,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共计49.5%。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六项和第十项的规定,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综合考虑你单位经济承受度和实施同类违法行为的次数,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制造业)工业行业,从业人员<20人、营业收入<300万元的属于微型企业,微型企业裁量百分比为-18%— -11%,根据你单位提供的《审计报告》(辽慧会内审〔2025〕137号)显示,你单位营业收入195.39万元,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13%;
2.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百分值为-1%— -10%,你单位系初次违法,因无从轻或从重因子,取中值-5.5%。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18.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9.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8.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31%,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31万元(31%×10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