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撤罚〔2025〕273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28日 来源:康平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撤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撤罚〔2025〕273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博兴洗煤厂
投资人:姚宇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3096841110X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康平县三台子水库
本机关于2025年12月11日作出《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罚〔2025〕273号),对你单位作出了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经查,对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时,仅执法人员潘婷婷一人送达,送达后代签了另一名执法人员马思远的名字,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条行政执法程序中关于执法人员双人送达的规定,属于严重的执法程序错误。将此情况向领导进行了汇报,经本机关研究决定,依法依规对本案进行撤销同时重新立案处理。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2025年12月11日本机关做出的沈环罚〔2025〕273号《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