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60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辽中区白冲畜牧养殖场
经营者:白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22MABQ126T71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朱家房镇朱家房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在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许家村租用他人牛舍1栋从事肉牛养殖,你单位建有三面1.5米高红砖水泥结构、地面水泥防渗、顶棚彩钢瓦、长宽均为12米的牛粪贮存池1座;在牛舍西侧建有长3米、宽2米、深度1.5米、底面及四周为水泥防渗并铺设塑料膜防渗、顶棚遮雨盖的牛尿暂存池1座;在牛舍南侧建有长约10米、宽6米、深度1.5米、铺设双层塑料防渗膜、顶棚遮雨盖的牛尿暂存池1座,已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现存栏肉牛295头。
现场检查时,发现在你单位牛舍北侧林带存有约2立方米的牛粪。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该牛粪是你单位雇佣的工人堆放在此处,你单位未能尽到监管责任。因此,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10月11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曲国深、李明柯制作,记录对你单位位置、养殖场周边、肉牛存栏量、养殖粪污贮存设施建设、环保手续办理、养殖废弃物排放去向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曲国深、李明柯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白某某,记录对白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肉牛存栏数量、养殖粪污去向、排放养殖粪污的原因及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11日由执法人员曲国深、李明柯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建设的牛粪暂存设施、牛尿暂存设施、向林带排放的牛粪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证明》(2025年10月11日由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六间房镇许家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肉牛存栏数量);
6.《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2025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7.《白冲身份证复印件》《白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10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和你单位经营者及被调查询问人的身份信息);
8.《畜禽尿液清运合同》《畜禽粪污清运服务合同》(2025年10月11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白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去向);
9.《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13日由执法人员曲国深、李明柯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整改复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已将排放至养殖场牛舍北侧的牛粪清理完毕,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7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6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排放的畜禽养殖粪污未经无害化处理,取值20%;(2)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排放至养殖场牛舍北侧林带内的牛粪未进入水体,已及时清理完毕,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3)涉案废弃物量在5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6%,你单位排放的养殖粪污约2立方米,按污染物排放量进行比例裁量,取值1%;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方面,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方面,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6%。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裁量百分值为-10%,我局于2025年10月11日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3日内将排放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13日复查时,你单位已将排放的养殖粪污清理完毕,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情形,取值-10%。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2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7%。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7%)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35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沈阳市辽中生态环境分局执法大队一中队办公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贾新克(06010015259) 电 话:87807539
谢士勇(06010015265)
地 址:沈阳市辽中区中心街南一路29号 邮 编:110200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30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