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49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润滑油厂(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士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117974888J
地址: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民屯镇北三台子村
我局于2025年9月23日根据信访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经营项目为润滑油、硫化异丁烯制造、化工产品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工业尾气经降膜吸收塔、碱液喷淋、三级碱液喷淋、脱硫塔和高效气旋喷淋进行吸收。因你单位危废恶臭异味较大,你单位转移危废时除了吨桶密封,还应进行塑料膜包装。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废气治理设施处于正常运行状态,转移时仅进行了吨桶密封。你单位转移危险废物未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刺激性气味气体等污染物的产生,防止其污染环境。当日我局委托沈阳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无组织排放臭气进行采样。根据9月28日出具的环境检测报告显示,你单位上风向点位臭气浓度12、下风向点位臭气浓度分别为50、93、25,超出《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1993)中标准限值(臭气浓度20),最大臭气浓度超标3.65倍。经对你单位环保员宋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因急于转移危险废物,未对包装桶进行二次封闭,未完全按照要求规范作业,故造成部分恶臭气体扩散。因此,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9月23日执法人员关永俊、梁学军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关永俊、梁学军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关永俊、梁学军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9月23日沈阳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采样行为及10月17日现场出示超标检测报告行为);
4.《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关永俊、梁学军提供,规范中要求的密闭为污染物质不与空气接触,或通过密闭材料、密封环境与空气隔离的状态或作业方式,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
5.《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关永俊、梁学军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负责人宋某,其承认你单位因急
于转移危险废物,未对包装桶进行二次封闭,未完全按照要求规范作业,故造成部分恶臭气体扩散,证明当日存在转移危险废物未采取防治措施的行为并造成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后果);
6.《李士遵身份证复印件》《宋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10月17日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宋某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7.《排污许可证》《关于沈阳市润滑油厂(有限公司)硫化异丁烯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审字〔2006〕209号)》(2006年12月18日)、《关于沈阳市润滑油厂(有限公司)硫化异丁烯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验字〔2009〕433号)》(2009年10月26日)(2025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现场负责人宋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手续,项目合法);
8.《社会保险缴费证明》(2025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负责人李某提供,证明你企业规模);
9.《情况说明》(2025年10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目前整改情况);
10.《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视频监控录像》(2025年10月2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存在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环境违法行为);
11.《检测报告》沈**环检2025第J129号显示你单位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上风向点位为12(无量纲)、下风向点位分别为50、93、25,超出国家规定标准20(无量纲)。(2025年10月17日由沈阳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无组织监测结果超标);
12.《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2025年10月17日由沈阳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具有相应检测及出具报告资质);
13.《环境检测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2025年10月17日由沈阳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相应采样分析人员具有从业资质);
14.《相关记录台账》《采样录像》(2025年10月17日由沈阳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证明你单位本次监测任务流程符合相应规范);
15.《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关永俊、梁学军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现场检查情况、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调查询问情况);
16.《检测报告》(编号为LNZM(检)字2025第F009-11号)(2025年10月17日由辽宁某环境检测有限公司提供,显示你单位无组织排放臭气浓度为14、14、15(无量纲),符合国家规定标准20(无量纲),证明你单位无组织排放达标)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9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4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37)》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没有按照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百分值为1%-20%,你单位未按要求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取中值10.5%;
2.违法频次: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积极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20%,你单位有投诉情况,违法行为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取中值10.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6%。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第六条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小型企业的裁量百分值为-1%至-10%,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规定,你单位从业人员为25人,2024年营业收入为13943359.69元,属于小型企业,以营业收入按比例裁量,取值-4%。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4%),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2%。裁量百分值总和22%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2.2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志军(06010015488)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