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55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沣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曜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24MAE5326J2A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法库县五台子乡四台子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根据信访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信访内容为“沈阳沣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物料堆未覆盖扬尘污染扰民问题”。
经查,你单位于2025年7月在法库县五台子乡四台子村建厂,占地面积47362平方米,建筑面积10400平方米,主要从事生物农药技术研发、生物有机肥料研发、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等,已办理环保手续。你单位租用林前闲置库房进行生产活动,生产车间外有筛料机1台,生产车间内有上料机4台、制粒圆盘机3台、加固滚筒1台、加热滚筒2台、冷却滚筒2台、筛选机2台、传送带13条、出料口料斗1个、租用叉车2台、自有叉车2台、自有铲车2台、除尘设备2套、燃气锅炉2台,生产原料有腐殖酸、糠醛、草木灰、牛粪、鸡粪、膨润土和中量元素等,生产工艺为原料筛选-料斗-圆盘机-加固滚筒-筛选-加热滚筒-冷却滚筒-筛选-装袋-成品。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厂区内部分物料堆未全部覆盖,未覆盖面积约800平方米,为你单位的生产原料,原料中腐殖酸、草木灰、膨润土属于易产生扬尘物质,厂区内存在扬尘问题。经对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崔某某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由于物料堆的苫布被大风吹掉,导致部分物料未覆盖。因此,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登记表》《执法派单》(2025年10月22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影像资料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0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生产设备、环保手续、未覆盖料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22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崔某某,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范围、生产原料、未覆盖料堆面积等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0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
5.《厂房、场地及生活区域租赁合同》《厂房、门市及生活区域租赁合同》(2025年10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租用厂区进行生产,你单位存在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违法行为);
6.《沣禹公司2025年9月工资表》(2025年10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7.《关于钙颗粒、中量元素颗粒、猫砂、膨润土颗粒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钙颗粒、中量元素颗粒、猫砂、膨润土颗粒生产线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5年10月2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齐全);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王新、李俭制作,证明你单位物料堆已覆盖,完成整改)等 。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5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密闭不严在500平方米以上1000平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比为10%-20%,你单位物料堆未覆盖面积约800平方米,按比例裁量,取值16%;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比为5%,你单位系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裁量百分比为0%,你单位违法时段为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比为0%,你单位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会影响及其发生的区域,有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比为10%,你单位有投诉举报,取值10%;处于一般区域的,裁量百分比为0%,你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1%。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及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10人为微型企业,裁量百分比为-18%--11%,依据你单位提供的《沣禹公司2025年9月工资表》显示从业人员为7人,按比例裁量,取值-12%;
2.主动采取整改措施: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你单位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将物料堆进行覆盖,完成整改,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1%-12%-1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9%,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9000元整。依据《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十三条的规定,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以最低法定罚款金额为限,故本案取法定下限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兴法东路22号(沈阳市法库生态环境分局B503)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新(06010015339) 电 话:87123135
李俭(06010015344)
地 址:沈阳市法库县吉祥街道 邮 编:110400
兴法东路22号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16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