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373-1号
发布日期:2026年01月09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373-1号

当事人姓名:张铎

身份证件号码:210882************

住址:辽宁省大石桥市永安镇******

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根据审批部门转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教育服务,培养高等学历医药人才,你单位一期建设项目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沈北路81号,该一期建设项目内容为利用原有一栋教学楼改建为实验教学楼,内设实验室共13间。其中包括生化实验室、解剖生理实验室、病理实验室、细胞生物实验室、危免实验室。该建设项目配套建设了污水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暂存间,并与有资质的单位签订了转运合同,定期转运,确保不对环境造成污染,实验室安装的污水处理设施定期加入次氯酸钠进行消毒,确保达标排放。你单位一期建设项目于2024年3月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至今,共计20个月,2025年10月30日取得《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沈北审字〔2025〕44号)。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实验室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未能提供环保验收手续。经对你调查询问,你承认你单位因土地性质问题,无法按时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已于2025年9月2日与沈阳市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期工程实验室项目验收合同。因此,你单位一期建设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你作为你单位基建处工程科科长,系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一期建设项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负责办理环保手续工作,同样应当承担责任,故应当依法对你实施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环保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移交处理单》《执法派单》(2025年11月6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孙威、李洁、于宁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一期实验室建设及使用情况、建设时间、投入使用时间及现场未能提供环保手续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一期建设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3.《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1月6日由执法人员孙威、李洁、于宁制作,记录你单位一期实验室已投入使用,已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危险废物暂存间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一期建设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1月10日由执法人员孙威、李洁、于宁制作,被询问人为你,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一期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建设时间、投入使用时间、未能及时办理环保手续的原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一期建设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5.《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1月19日由执法人员孙威、李洁制作,被询问人为你,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一期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建设时间、投入使用时间、未能及时办理环保手续的原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是负责办理环保手续的直接责任人,你单位一期建设项目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

6.《授权委托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11月6日、2025年11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7.《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沈北审字〔2025〕44号)《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一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实质性审查意见》(沈环沈北查字〔2025〕22号)(2025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取得环评审批手续);

8.《技术咨询合同》(2025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已于2025年9月2日与三方签订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一期工程实验室项目验收合同);

9.《危险废物处置合同》(2025年11月1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处置情况);

10.《采购合同》《买卖合同》《购物合同》(2025年11月10日、2025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实验室设备及配套建设的污水处理设施采购情况);

11.《医疗垃圾意向合作协议》《实验动物尸体及相关废物集中处置合同》(2025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医疗废物、实验室动物尸体及感染废物的处置情况);

12.《废气治理设施活性炭更换台账》《污水处理设施加药记录台账》(2025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13.《人员名单》(2025年11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规模);

14.《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W1141700)(2025年11月2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一期建设项目排放的废气、废水、噪声符合排放标准);

1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2025年12月11日由执法人员李洁、于宁制作,记录你单位一期实验室已停用,等待验收合格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16.《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5年12月12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因土地性质未能及时办理环保手续);

17.《关于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一期建设项目》(2025年12月16日由沈阳市沈北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你单位一期建设项目环评类别);

18.《辽宁中医药大学杏林学院情况说明》(2025年12月17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签订处理合同及工作台账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3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373-1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7)》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裁量百分值为1%-10%,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五十、社会事业与服务业,有化学、生物实验室的学校”的规定,你单位一期实验室建设项目为报告表项目,取中值5.5%;(2)违法行为程度:配套建设安装治理设施,但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裁量百分值为1%-10%,你单位一期实验室项目已建设了危废暂存间和污水处理等设施,但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中值5.5%;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1%-20%,经执法人员调查与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进一步确认,你单位实验室于2024年3月开始陆续投入使用,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中值15.5%;

3.整改情况:是否完成整改,正在整改但违法行为未完全消除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实验室已停用,正在积极办理环保验收手续,因无从重或从轻因子,取中值3%;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是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信访投诉,违法行为未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9.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规定,你单位属政府部门下设事业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小型企业标准为10≤从业人员<100,裁量标准为-1%--10%,你单位从业人数为21人,属于小型规模,按照从业人员规模进行比例裁量,取值-8%; 

2.违法行为人是初次违法还是再次违法:初次违法的,裁量标准为-1%至-10%,你单位初次违法,取值-5.5%。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为-13.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29.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9.5%-13.5%),调整后百分值总和为16%,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3.2万元(20万元×16%),鉴于从轻处罚后的处罚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我局应对你处以伍万元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因土地使用性质问题无法取得环保手续,并非主观故意;且初次违法,现场检查时实验室配套的污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均已建设完成,并正常投入使用,并已于2025年9月2日与沈阳市某生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一期工程实验室项目验收合同,根据你单位提供的验收检测报告、危险废物处置合同、实验动物尸体及相关废物集中处置合同显示,你单位排放的污水能够达标排放;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物由辽阳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处置;实验室动物尸体及相关废物由沈阳瀚洋环保实业有限公司处置,未对环境造成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要加强认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法律法规学习,熟悉并掌握相关要求,履行企业负责人责任,保留学习记录;                                      

2.要组织你单位要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杜绝此类违法行为再次发生;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如再次发生建设项目未经验收投入生产情况,我局将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孙威(06010015115)          电  话:89603382           

        李洁(06010015220)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    邮  编: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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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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