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50号
当事人姓名:白士海
公民身份证件号码:210122************
住址:沈阳市于洪区彰驿镇*********
我局于2025年7月11日根据关联案件线索对你经营的煤矸石堆存点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经营的煤矸石堆存点占地面积约10亩,无营业执照、环保手续及排污许可证。现场检查时,发现你经营的煤矸石堆存点存有三堆煤矸石,一堆类似长方体(长30m×宽14m×高4m),另外两堆类似三棱柱分别是(长25m×宽12m×高4m)、(长25m×宽18m×高5m),均未采取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未覆盖表面积共约1785平方米。因此,你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7月11日由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11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梁学军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煤矸石堆存点的位置、占地面积、堆存煤矸石的数量和未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1月7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梁学军制作,记录对你经营的煤矸石堆存点的现状、现存煤矸石的数量及苫盖情况等复查情况,证明你已完成整改);
4.《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1月11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梁学军制作,询问对象为你,记录对你的基本信息、你经营的煤矸石堆存点位置、占地面积、堆存煤矸石的数量、煤矸石的来源、去向、用途和未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存在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环境违法行为,同时你补充由于身体健康原因直到11月11日才配合制作询问笔录的事实);
5.《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11日由你提供,证明违法当事人身份信息);
6.《土地购买合同书》(2025年7月11日由你提供,证明堆存点占用土地的来源);
7.《煤矸石拉运台账》(2025年11月11日由你提供,证明你经营的堆存点煤矸石拉运情况)等。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5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十)》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密闭不严在10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21-30%,根据执法人员测量,实际未覆盖面积约1785平方米,按比例裁量,取值28%;
2.违法频次及持续时间:(1)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经营的煤矸石堆存点两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2)违法行为实施时段,非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或管控期的,裁量百分值为0%,违法行为实施时段属于一般时期,取值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配合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经营的煤矸石堆存点无投诉、举报、信访,取值0%;(2)违法行为发生区域为一般区域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经营的煤矸石堆存点位于一般区域,取值0%。
各裁量要素取值和为33%。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五项之规定,调整裁量如下:
1.按照当事人规模进行比例裁量: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为自然人,取值-20%。
2.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在调查终结之日前完成整改的,减少5%。经复查你已清运两堆煤矸石,剩余一堆煤矸石已苫盖,取值-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3%)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8%。裁量百分值总和(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万元),得出罚款金额为8000元。鉴于裁量得出的罚款金额应以法定最低罚款金额为限,我局决定对你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
你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