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83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30日   来源:沈北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83号

当事人名称:辽宁世领自营牧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立江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550799486J

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马刚乡柳条河村                       

我局于2025年7月24日根据举报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污水随意排放,请相关部门严查”。

经查,你单位经营的曙光牧场位于沈阳市沈北新区财落街道曙光村,主要从事奶牛饲养、繁育,环保手续齐全,现养殖奶牛2010头。你单位建有8栋牛舍、1间挤奶厅、1套固液分离系统、1座黑膜沼气厌氧池、1座沼液暂存池(自然好氧)。你单位环评报告书规定,产生的废水经收集后进入固液分离系统,然后进入黑膜沼气池经过28天的厌氧周期后再进入沼液暂存池进行自然好氧处理,经过180天的好氧周期后形成有机肥。

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未按环评要求对沼液进行黑膜沼气池厌氧发酵28天+沼液暂存池(自然好氧)180天。2025年7月29日,我局现场委托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对你单位的氧化塘沼液采样检测,《检测报告》(标普检字(2025)第313号)结果显示,你单位沼液中的粪大肠菌群值为4.0×10-5,不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中粪大肠菌值(10-1—10-2)的要求。我局已于2025年8月5日向你单位告知检测结果,你单位对检测结果无异议。经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沼液日产量250立方米,你单位建设的黑膜沼气池(厌氧发酵)3000立方米,只够暂存12天,无法满足环评黑膜沼气池经过28天的厌氧周期后再进入沼液暂存池的要求,今年6月开始产生的粪污经固液分离后未经黑膜沼气池厌氧发酵,直接进入了沼液暂存池后由罐车运输直接还田。2025年7月份使用该沼液对多块玉米地块进行还田,累计达3757.77立方米,对上述违法事实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舆情处理单》《执法派单》(2025年7月24日、2025年8月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视频》(2025年7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郭岩、王志强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污染设施建设、还田去向及对你单位产生舆情情况核实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勘察视频》(2025年8月5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郭岩、王志强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采样情况、沼液处理工艺、告知检测结果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2025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郭岩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记录高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养殖品种、养殖数量、污染设施建设、环保手续办理、粪污尿液处置过程、畜禽粪污发酵及排放等情况,证明你单位畜禽粪污不符合还田利用要求及限值,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5.《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6.《辽宁世领自营牧场有限公司曙光现代化奶牛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关于辽宁世领自营牧场有限公司曙光现代化奶牛养殖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沈环沈北审字[2020]0061号)《辽宁世领自营牧场有限公司曙光现代化奶牛养殖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2025年9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及你单位沼液有机肥应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的要求,即粪大肠菌值应达到10-1—10-2);

7.《粪肥/沼液还田协议书》《2025年7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2025年9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2025年9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还田去向信息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2025年9月12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高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土地承包情况);

9.《检测报告》(标普检字(2025)第313号)(2025年8月4日由辽宁某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出具,证明你单位沼液中粪大肠菌值不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10)的要求);

10.《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郭岩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高某某,记录你单位因用印审批流程未能及时提供2024年度营业收入证明及被检查人郭某某授权委托书及其身份证复印件,目前正在走用印审批流程,承诺2025年10月23日能提供以上材料);

11.《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勘察视频》(2025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李奎宁、郭岩、王志强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奶牛转场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

12.《辽宁世领自营牧场有限公司情况说明》(2025年11月18日由你单位提供,记录你单位经营的曙光牧场已于2025年11月16日将场内所有牛只清空,证明你单位曙光牧场处于关闭状态);

13.《技术咨询合同》《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报告》(2025年12月10日、2025年12月1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积极开展生态损害赔偿,已对还田地块土壤进行清理)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2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8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6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11月3日向你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68号)通知你于2025年11月18日到我局听证室参加听证。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依法公开举行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你单位提出如下意见陈述和申辩理由:“1.2025年7月曙光牧场降雨量激增,现场氧化塘将出现沼液外溢爆塘风险,为了避免造成更大环保风险,牧场向我司自营农业地块进行沼液还田。2.鉴于牧场生产条件、环保工艺及还田模式暂时无法从根源消除环保风险,为彻底解决问题,我司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曙光牧场所有牛只全部调转至其他牧场,彻底关闭,不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望以支持企业发展的角度免除对企业的处罚”。

经听证,针对你单位提出的陈述申辩理由,我局经复核案卷,作出如下结论: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一点,根据《调查询问笔录》显示你单位2025年1月-8月沼液还田量33171.8吨,同时,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粪肥/沼液还田协议书》《2025年7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2025年9月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均能证明你单位还田去向信息及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足以证明你单位2025年1月-9月均存在沼液还田事实,且你单位氧化塘应满足牧场经营的日常需求,故该意见不予采纳。

针对你单位提出的第二点,听证会后,经执法人员现场核实,发现你单位已关闭曙光牧场,不再从事奶牛养殖活动。且根据你单位提供的生态损害赔偿评估报告,你单位清理整改后,土壤补充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土壤各项污染指标均未超过基线水平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风险筛选值要求,已完成修复治理工程。

综上,经我局集体讨论,你单位完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决定采纳你单位申请免罚的意见。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予以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已建设收集处理设施或经无害化处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百分值为10%,经查你单位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沼液)中粪大肠菌群4.0×10-5菌值/mL,不符合《畜禽粪便还田技术规范》(GB/T25246-2025)的要求(10-1—10-2),故你单位排放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沼液)经无害化处理未规范运行,取值10%;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20%,你单位向环境中排放不符合还田标准的养殖废弃物,取值20%;(2)涉案废弃物量:200立方米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3%-20%,经查你单位7月23日向郎士屯路北地块还田养殖废弃物约422立方米,7月份累计还田量3757.77立方米,按照污染物数量进行比例裁量,取值20%;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有投诉、举报、信访等的,裁量百分值为10%,2025年7月23日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在网络上产生舆情,故取值1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6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中型企业裁量标准为0%,按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的规定,你单位属于农、林、牧、渔业行业,500万元≤营业收入<20000万元属于中型企业规模。经查,你单位2024年营业收入50278144.55元,属于中型企业,取值0%。

调整裁量幅度总计为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65%)的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65%-0%),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6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32500元(65%×5万元)。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叁万贰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鉴于你单位已关闭曙光牧场,不再从事养殖活动,产生的粪污经固液分离后未经黑膜沼气池厌氧发酵,直接进入了沼液暂存池后由罐车运输直接还田的行为,已通过对还田地块土壤清理整改,土壤补充调查数据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鉴定评估报告显示目前土壤各项污染指标均未超过基线水平和《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中风险筛选值要求,且已对污染进行清除,完成修复治理工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加强法律法规学习,明确知晓《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相关规定;

2.建立健全环保相关机制,严格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相关制度执行杜绝此类行为的发生。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如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李奎宁 (06010015149)         电  话:89689828

        郭  岩 (06010015216)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       邮  编:1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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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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