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56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于洪区新德养殖场
经营者:葛鹏飞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14MA0U98CT9K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于洪街道全胜村
我局于2025年10月24日根据于洪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科转交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肉牛养殖,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你单位建有两间牛舍,南侧牛棚现有296头肉牛,北侧牛棚现有200头肉牛,现存栏肉牛共计496头,建有两个面积均为168㎡,已做三防措施的储粪场,并建有一个玻璃钢地埋式,容积约20m³的储尿罐,牛舍产生的牛粪收集后储存于储粪场,牛尿储存至储尿罐,有牛尿牛粪消纳协议。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西侧有自建未做三防措施的雨水沟,沟深约1米、长约50米、宽约1.5米,沟内水体长35米、深0.2米、水量约10m³。执法人员进一步调查发现,你单位饮牛水直排过程中掺杂少量牛粪,通过沟槽排入你单位自建雨水沟。经对你单位经营者葛鹏飞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自建的雨水沟内污水量大约10m³,有饮牛水直排到雨水沟的情况,这个过程中混入了场地中没有及时清理的少量牛粪,存在排放养殖废水的情况,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线索移交单》(2025年10月2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证据》(2025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王岩、孙潇、刘权圣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16、06010015110、06010015014,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牛舍建设、肉牛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环保手续办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外排地点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证据》(2025年10月24日由执法人员王岩、孙潇、刘权圣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16、06010015110、06010015014,被询问人为你单位经营者葛鹏飞,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牛舍建设、肉牛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环保手续办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外排至自建雨水沟及排放量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025年10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10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牛尿消纳协议》《粪污合同书》(2025年10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情况);
7.《排水量情况说明》(2025年10月24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营期间向自建雨水沟排放养殖废弃物量及自建雨水沟无防渗漏措施等情况);
8.《证明》(2025年11月19日由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沙岭街道全胜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养殖肉牛现场存栏情况);
9.《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29日由执法人员王岩、孙潇、刘权圣制作,执法证号06010015116、06010015110、06010015014,记录你单位已将自建雨水渠内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证明你单位积极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6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5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未建设收集处置设施或未经无害化处理的,裁量百分值20%,经现场调查,你单位属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情况,取值20%;未造成水体、土壤污染的,裁量百分值10%,你单位排水坑未连接水体,向环境中排放未经处理的养殖废弃物,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裁量百分值为1%-6%,经查,你单位未经过无害化处理陆续向环境中排放约10立方米掺杂少量牛粪的饮牛水,根据排放量按比例裁量,取值2%。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两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社会影响,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37%。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项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各类型企业在减少18%至增加10%之间进行比例裁量,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减少10%,我局于2025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你单位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9日复查时,你单位已将自建雨水沟内的养殖废弃物清理完毕,完成整改,属于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取值-10%。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29%。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7%)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37%-29%),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8%。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4000元(5万元×8%)。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于洪生态环境分局(202)室 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岩(06010015116) 电 话:25324816
孙潇(06010015110)
刘权圣(06010015014)
地 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45号甲 邮 编:11014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4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