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不罚〔2025〕296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强强重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轶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98482351L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冶金十路四号
我局于2025年7月30日根据执法派单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经查,你单位成立于2007年4月23日,已取得环评批复及验收,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你单位主要经营范围包括黑色铸造、有色铸造等。生产工艺为机械加工、铸造、破碎、磁选、焙烧、沸腾冷却、振动等。你单位铸造车间、机加车间产生粉尘的地点必须安装引风机和布袋除尘器,除尘后经15m高排气筒达标排放。
你单位排污许可为简化管理,系一般监管单位。你单位取得的排污许可证规定,用于加热硅酸钠的0.7吨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需要每月进行一次自行监测。执法人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2024年年初至2025年6月,你单位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虽然经监测结果达标,但你单位却是每季度对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监测一次,未按排污许可证规定的频率开展监测。经对你单位环保工作负责人进行询问,其承认因对排污许可规定不了解,导致2024年以来对燃气锅炉排放的氮氧化物都是按照季度开展自行检测,未按月进行检测。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7月30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30日由执法人员宋维威、项洪水制作,记录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大气污染物排放监测频率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6日由执法人员宋维威、项洪水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委托代理人赵某,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对于监测频次的要求、你单位实际执行情况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4.《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7月29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接受调查人员身份信息);
5.《排污许可证相关页》《2023年10月-2025年6月的自行监测报告》(2025年7月30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自行监测的频次低于排污许可证要求,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
6.《2024年营业收入情况说明》《税收完税证明》《沈阳市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证明》(2025年8月15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企业规模);
7.《检测报告(编号:236WLHB250701)》(2025年8月6日由你单位提供,证明你单位完成补测、检测结果达标、已在5日内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和有关标准规范,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原始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不告〔2025〕29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和《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一)》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排污单位管理类别:简化管理的,裁量百分值为15%,你单位为一般监管单位,属简化管理,取值15%;(2)案涉污染物的类别: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大气污染物的,裁量百分值为1%-10%,涉案大气污染物仅为氮氧化物一种,取值1%;(3)违法行为持续时间:12个月以上的,裁量百分值为13%-20%,你单位违法行为自2024年至今,取值20%。
2.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能够配合检查,取值0%。
3.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1)无投诉、举报、信访等,裁量百分值为0%,关于自行监测频次不合格无投诉、举报、信访等,取值5%;(2)排污单位所处区域不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除外)或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无证从事经营活动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符合该条件,取值0%。
各裁量要素累计为41%。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七项、第十项以及《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对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你单位属于工业行业(黑色金属铸造),2024年营业收入约为2.3亿元,从业人员205人,因不同时具备中型企业标准,故属于小型企业,裁量百分值为-1%至-10%,经集体讨论决定,取中值-5.5%。
2.按照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进行比例裁量:在责令整改期限前完成整改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已在5日内补测完毕,检测结果达标,取值-10%。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41%)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5.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25.5%。裁量百分值总和(25.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20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5.1万元,故我局应对你单位处以人民币伍万壹仟元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及《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沈阳市生态环境领域部分免罚事项适用条件细化清单(试行)〉的通知》(沈环发〔2022〕66号)之规定,你单位系初次违法,责令整改后能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测,符合免罚条件,故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要认真学习《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熟悉并掌握相关要求,保留学习记录。
2.你单位要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要求依法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
3.经批评教育后,你单位如再次发生此类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你单位依法从严查处。
联系人: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7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不予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三个月)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