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62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沈北康健医疗有限公司康健医院
负责人:徐校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MACQWLLWX2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福州路59-6号
我局于2025年7月4日根据信访投诉内容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5年7月4日,执法人员根据信访投诉内容,采用非现场检查的方式调阅你单位相关环评手续、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发现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未检索到你单位排污许可证相关信息。你单位主要经营范围为医疗服务,依托实体医院的互联网医院服务。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
2025年7月7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你单位正处于经营状态。经调查,你单位于2023年接手原沈北康健医院并进行装修,同年开始运营,经勘察,你单位现有建筑面积为2458.81平方米,现有病房9个、床位63个、放射线科X光及CT设备各1台、污水处理站1座。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序号107的内容,床位100张以下的综合医院需要填报排污信息,属登记管理项目。2025年7月10日,经对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进行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因此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信访截图》《执法派单》(2025年7月7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提供,证明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视频》《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7月7日由执法人员刘浩、刘欣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经营状态、环保手续、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改扩建项目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2025年7月10日由执法人员刘浩、刘欣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张某某,记录张某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的基本信息、改扩建项目基本情况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4.《调查询问笔录》《询问视频》(2025年8月26日由执法人员刘浩、刘欣制作,补充询问对象为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张某某,具体记录你单位建筑面积、总投资额、环保直接负责人等信息,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违法行为);
5.《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分别于2025年7月5日、7月18日、7月21日由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张某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及被授权委托人身份信息);
6.《年度纳税报表》(2025年7月18日由你单位被授权委托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的规模大小);
7.《关于沈阳沈北康健医院门诊部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的意见》(沈环保沈北审字〔2014〕0018号)《关于沈阳沈北康健医院门诊部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沈环保沈北验字〔2015〕0161号)(2025年7月18日由你单位委托代理人张某某提供,记录你单位原建设项目位置、建筑面积、项目设置等信息);
8.《检测报告》(沈北环检技服字(B)2025第(041)号)(2025年7月24日由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沈北分中心提供,证明你单位市政管网排口废水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排放浓度均低于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未对环境造成影响);
9.《排污许可登记回执》(2025年8月7日由你单位授权委托人张某某提供,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1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2025年10月14日申请听证,我局于2025年11月11日在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听证室公开举行听证会,你单位负责人在听证会上提出如下陈述和申辩理由:
一、1.主体沿革清晰,现主体无改扩建行为:我方主体前身为2008年10月成立的沈阳沈北康健门诊部(地址:沈北新区福州路59-6号1-5门,建筑面积976.7m),无住院病床,故无需办理环评手续;2014年8月26日取得环评批复(沈环保沈北审字(2014)0018号),建设内容为新设病床 20张,综合治疗椅2张;2014年10月23日,该门诊部注销,同日“沈阳市沈北新区康健医院”(以下简称“原康健医院”)成立,为一级综合医院;2015年5月29日完成验收(沈北环保验字(2015)0161号);2019年10月17日,医院升级为病床99张,并同步取得新的医疗许可证;2023年7月25日,原康健医院更名为现名称;2023年11月10日,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购现康健医院时,医院地址已扩展至福州路59-6号1-6门、59-7号1门、59-8号1-6门,建筑面积2458.02㎡,设床位99张、放射线科X光机、CT机各1台及污水处理站1座。自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购至今,医院建设项目的位置、面积、床位数、消防以及环保设施均未发生任何变更,不存在“新改扩建”行为。
2.原主体应已完成法定审批,责任不应转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规定,环评、消防批复手续是医疗机构合法经营的前置条件。该医院在2014年10月至2023年11月被收购前,近10年持续正常经营,从未收到与环保、消防等相关的行政整改通知或处罚决定,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购时,系依法承接医院的医疗资质及配套审批手续,原主体若存在审批手续遗漏责任应由原康健医院及其实际控制人承担,与现主体无关,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后仅进行常规装修改造,却被认定存在“违法行为”,并拟予以行政处罚,对此我们存在以下疑问:1.该医院此前近10年经营状态为何未被认定为“违法行为”?2.若该医院存在“违法行为”,其创办人王印又是通过何种途径取得所谓“合法经营”的批复手续?3.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改变医院原有经营条件,仅做装修改造为何被认定存在“违法行为”?
二、现康健医院已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弥补历史遗留问题
2024年1月,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仅对医院进行环境装修与设备更新(无新、改、扩建行为)。2024年9月,贵局检查发现医院环评手续与现状存在差异后,我方高度重视,立即启动历史手续核查与补办工作,目前已完成事项办理,具体如下:
1.环评批复办理:2025年8月21日,取得《关于沈阳沈北康健医疗有限公司康健医院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沈环保沈北审字〔2025〕28号),正式补正环评审批手续。2.排污许可登记:2025年8月7日,完成排污许可登记,登记编号为91210113MACQWLLWX2001X,符合《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关于排污信息填报的要求。3.环保设施验收:2025年9月9日,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链接:https://www.js-eia.cn/)公开配套环保设施竣工日期及调试起止日期,履行公示义务;2025年9月26日,依据《沈阳沈北康健医疗有限公司康健医院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结合国家法律法规、验收技术指南及环评审批要求,完成项目自主验收;2025年10月9日,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示平台全文公开验收监测报告表、验收报告及验收意见,公示期为20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验收程序合法合规。上述工作均为我方主动弥补原主体历史遗留问题的积极举措,已实质消除涉案“违法行为”的影响。
三、结论与请求
1.现主体无违法事实: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收购后,医院未实施任何新改扩建行为,告知书认定的“未批先建”“环保设施未验收投入使用”等行为,均发生于原主体存续期间,与现康健医院无关。
2.责任主体应为原康健医院:原康健医院作为历史经营主体,其审批手续遗漏的责任应由自身及原实际控制人承担不应转嫁至合法收购后的现主体。
3.已主动消除影响:我方已依法完成环评、排污登记环保验收等全部手续补办,未对环境造成实际危害,且积极配合监管工作。
基于以上事实,恳请贵局充分考量涉案行为的历史成因与责任归属,依法撤销对沈阳沈北康健医疗有限公司康健医院的涉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避免现主体承担历史遗留责任。同时,康健医院是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沈北新区投资的第一个项目,若本次行政处罚争议不能合理解决,将严重损害企业对沈阳尤其是沈北新区营商环境的信任基础。基于当前执法环境,公司不得不重新评估本地区的投资风险,拟推进的相关智慧医养项目投资计划只能停滞。
我局经复核案卷,作出如下结论:
1.排污登记是排污单位的法定义务,医院转让不改变办理排污手续的法律义务。你单位作为实际经营和排污主体,负有办理排污手续的法律义务,故你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应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这一违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不能以“历史遗留问题”规避 。
2.本案在对你单位实施处罚进行裁量时,已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45)》的规定综合考量你单位整改完成情况、配合调查取证情况等内容进行裁量取值。
综上,对你单位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145)》的规定予以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类型: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取值1%-10%。根据沈阳市生态环境事务服务沈北分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沈北环检技服字(B)2025第(041)号)显示,你单位市政管网排口废水水质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排放浓度均低于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排入污水处理厂的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因此你单位未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未对环境造成影响,取中值5.5%;
2.违法频次:二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二年内首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5%;
3.整改情况:配合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于2025年8月7日填报排污许可登记,已改正违法行为,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积极配合执法检查,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30%,你单位于2025年7月4日,产生信访投诉,造成社会影响;根据检测报告(沈北环检技服字(B)2025第(041)号)显示,你单位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环境违法行为对社会造成影响,未对生态造成破坏,故取中值15.5%。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26%。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企业经济承受度:当事人为小型、微型企业的,下调该处罚上限的20%至10%,参照《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规定《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你单位属于其他未列明行业类,10≤从业人数<100人,属于小型企业规模,根据你单位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经调查核实你单位年营业收21455196.25元,从业人员43人,从业人员数大于等于10小于100属于小型企业,因此你单位属小型企业,按比例裁量,取值-16%。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为(26%)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6%-16%),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0%),乘以法定最高罚款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5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沈北分局(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刘 浩 (06010015208) 电 话:89689828
刘 欣 (06010015218)
地 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贵州路66号 邮 编:110121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1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