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87号
发布日期:2025年12月16日   来源:浑南生态环境分局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287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群益日用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普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0P43YH55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营城子街道孙家寨村

我局于2025年8月10日根据舆情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反映“白塔堡河支流白支排干内存在大量白色泡沫”。经执法人员现场排查,发现富禹依云澜汇居住小区附近白塔堡河支流白支排干内存有大量白色泡沫,且感官能够闻到类似于洗衣液气味的明显异味。执法人员沿白塔堡河支流白支排干向上游进行巡查,最终锁定你单位并进行检查。

经查,你单位主要以洗衣液、洗手液生产经营为主,厂区内建有原料混合搅拌车间1座和洗衣液、洗手液灌装车间1座,原料搅拌车间内建有搅拌机2台、净水设备1台、灌装生产线2条。生产车间及厂区周边存有生产原料,主要为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AES)、无加碘精制盐、纤维素和香精。每个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AES)桶装量为170KG,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AES)液体先装于白色塑料袋内,再置于包装桶内贮存。你单位洗衣液、洗手液生产项目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的规定属于豁免项目,无需办理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手续。你单位排污许可登记表有效期至2025年6月23日,截止检查当日已过期,未申请延期。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混合搅拌车间南侧紧挨白塔堡河白支排干周边(厂区内)发现露天存放用于盛装防腐剂、香精的空桶共计约45个,用于盛装AES的空桶共计约29个,总重量约0.2718。其中一个露天存放的用于盛装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AES)的白色塑料袋破损,塑料袋内仍存在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AES)液体残留。经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普军现场介绍,你单位生产过程中对桶内的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AES)液体抽取使用后,工人将白色塑料袋内的原料残留液体进行收集,因白色塑料袋破损,工人将塑料袋扔至混合搅拌车间南侧白塔堡河白支排干旁。刘普君现场使用清水对白色塑料袋内的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AES)的残留液体进行稀释,用手轻微揉搓,产生大量白色泡沫。由于2025年8月9日凌晨1时至6时,浑南地区因降中雨至大雨,导致泄漏的原料经雨水冲刷,排入白塔堡河白支排干内。

结合你单位生产工艺和《固定污染源分类与代码名录2024版》认定,属于化工行业中日用化学品制造,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生产利用价值的防腐剂、香精和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AES)废塑料桶及包装物,属于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你单位无视国家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标准要求,擅自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在无三防措施的河流沿岸,导致降雨将部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冲入河流并最终造成水体污染。因此,你单位存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你单位《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已于2025年8月11日重新登记,在整改期限内完成立行立改。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5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制作,记录你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和执法人员对证据采集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2.《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制作,记录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刘普军的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3.《现场影像(照片)证据》(2025年8月10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拍摄,记录你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和执法人员对证据采集情况,以及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刘普军的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4.《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025年8月10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刘普军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排污登记表于2025年6月23日过期)

5.《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8月11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刘普军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和责任人);

6.《现场检查(勘查)笔录》(2025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制作,记录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补证现场勘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工业固体废物的违法行为);

7.《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制作,记录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违法问题补证时,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刘普军的询问情况);

8.《现场影像(照片)证据》(2025年8月11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拍摄,记录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补证情况,以及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刘普军的询问情况);

9.《沈阳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近2年参保缴费证明》(2025年8月11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刘普军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数);

10.《关于沈阳群益日用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数和原料桶露天贮存重量的情况说明》(2025年8月11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刘普军提供,证明你单位从业人数以及露天贮存于混合搅拌车间南侧紧邻白塔堡河支流白支排干旁的生产原料空塑料桶的重量约为0.2718吨);

11.《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表》(2025年8月11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厂长)刘普军提供,证明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你单位排污登记表过期后,进行了重新登记,已经立行立改完成)等证据为证。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贮存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0月20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287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4日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申请举行听证会。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67号),告知于2025年11月6日13时30分举行听证会。2025年11月4日,你单位向我局提交《行政处罚听证延期申请书》,申请延期举行听证会。我局于2025年11月17日再次向你单位送达《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67-1号),告知于2025年11月27日13时30分举行听证会。

2025年11月27日,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普军参加听证会,并提出执行处罚适用款项和处罚十万元过重。理由如下:

1.案件调查中只提及了包装桶,没有提及企业的生产原料,到底哪个属于工业固体废物?

2.2025年8月9日开始下雨,雨量达到大到暴雨,我单位只是将包装物放到厂区内,如果没有下雨,就不会发生废弃原料排放河里的事故,我单位认为属于自然灾害。 

3.执法部门是如何认定包装物属于工业固体废物的?AES塑料包装桶是循环利用的,即使露天贮存也是密封状态。

4.这次的污染是由于我单位生产原料(AES)残留被雨水冲刷(大约2kg)到河道里产生的,和我单位存放在厂区的包装桶没有关系。

5.我单位认为AES是属于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对河道有一定的清洁作用,不会给河道造成污染。

6.按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得出处罚金额为1.5万元人民币,从轻处罚后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10万元人民币,我单位认为处罚过重。

经听证会研究,根据《固体废物分类与代码名录》规定,你单位露天存放的废弃AES、香精、防腐剂空桶及残留AES原料的破损白色塑料袋均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根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应满足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防雨淋等环境保护要求,你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规范贮存,擅自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在无“三防”措施的河流沿岸,才造成雨水冲刷入河,具有因果关系,不应认定为自然灾害造成。我局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中已充分考虑你单位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在整改情况方面调整裁量为0%,在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进行裁量时,已取法定最低值进行处罚。基于《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中裁量原则“(一)合法原则。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确定的裁量条件、种类、范围、幅度内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除有法定的加重或减轻处罚情节外,一律不得突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的规定,从轻处罚后行政处罚金额已为法定最低罚款数额10万元人民币。

综上,对你单位提出的执行处罚适用款项和处罚十万元过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予采纳。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5年10月24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普军提供,证明你单位申请举行听证会);

2.《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67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10月27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提供,证明我局已向你单位送达并告知你单位听证时间等情况);

3.《行政处罚听证延期申请书》(2025年11月4日,由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普军提供,证明你单位申请举行听证会);

4.《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沈环听通〔2025〕67-1号)及《送达回证》(2025年11月17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提供,证明我局在你单位申请延期听证后,再次向你单位送达并告知听证时间等情况);

5.《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听证笔录》(2025年11月27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提供,证明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刘普军参加听证会及听证会具体情况);

6.《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听证报告》(2025年11月29日,由执法人员仪孝剑、于鹤提供,证明听证会对你单位提出的听证内容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十)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和第二款“有前款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第七项行为,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对前款第十一项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辽宁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91)》的规定进行如下裁量:

1.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设计数量5吨以下的,裁量百分值为1%-10%,执法人员现场核实你单位露天堆放于厂区内混合搅拌车间南侧白支排干旁的原料废桶中,用于盛装防腐剂、香精的空桶共计约45个(1.4kg/个),用于盛装AES的空桶共计约29个(7.2KG/个),总重量共计:271.8KG(0.2718吨),属涉及数量5吨以下情形,因堆放重量远低于5吨,故取下限1%;

2.违法频次:首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5%,你单位系一年内首次违法,取值5%;

3.整改情况: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0%,执法人员于2025年8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补证调查时,你单位已经将露天贮存的原料空桶进行清理,原露天贮存地点已清空。其中用于盛装防腐剂、香精的塑料桶交由废品收购站进行回收,乙氧基化烷基硫酸钠(AES)塑料桶交由厂家置换返厂。同时,你单位将现有具备“三防”措施的空置仓房作为一般固体废物贮存仓库。属全面整改并停止违法行为的情况,取值0%;

4.配合调查取证情况:配合调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在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积极配合,并及时提供所需材料,配合执法人员进行取证,属配合检查的情形,取值0%;

5.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裁量百分值为1%-20%,你单位露天贮存生产原料废桶和塑料包装物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导致原料泄漏后因雨水冲刷进入白塔堡河支流白支排干,出现大量泡沫,造成重大信访网络舆情,属造成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的情形,取中值10.5%。

各自由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16.5%。

按照《辽宁省生态环境厅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经济承受度:个体工商户、微型企业和一般自然人自由裁量值调整幅度为-11%— -20%,你单位行业类别属于工业中的制造业,且经调查你单位员工共计8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仅1人,无论按照全部员工人员或缴纳保险员工人数,均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微型企业,经集体讨论决定,取值-15%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16.5%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16.5%-15%),调整后总计百分值为1.5%。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和(1.5%)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100万元人民币),得出处罚金额为人民币1.5万元整。鉴于从轻处罚后的罚款金额不得低于法定最低罚款金额,本案取法定最低罚款金额(10万元)进行处罚。故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市浑南生态环境分局207室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仪孝剑(06010015524)           电  话:024-84823802

        于  鹤(06010015060)                       

地  址:沈阳市沈河区长青街68号          邮  编: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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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公示期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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