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24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铁西区明亮动物养殖场
经营者:姚明亮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6MACU5FGW8L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四方台镇胜利村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根据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2025年9月5日,沈阳市铁西区明亮动物养殖场利用小提升泵和塑料管向位于养殖场南侧的杨家路南侧边沟内排放液体养殖粪污”。
经查,你单位从事生猪养殖,设计养殖规模350头,现存栏生猪约320头。建有一座猪舍,长约55米、宽约11.5米;一座砼制粪污收集池,长约58米、宽约2.5米、深约2米,并用防渗剂做了防渗处理。你单位养殖粪污储存在粪尿收集池内,猪出栏后再抽出来还田利用。
现场检查时,你单位负责人姚明亮对其排放养殖粪污的地点、排放用器材进行了现场确认,现场已进行清理。经询问,其承认以为清洗废水不是养殖废弃物,于是在2025年9月5日利用小提升泵将清洗猪产生的废水排放至养殖场南侧的杨家路南侧边沟内,排放量约3立。因此,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2025年9月9日由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9月9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制作,记录你单位地理位置、生猪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外排及办理营业执照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2025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制作,询问对象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姚明亮,记录对姚明亮的基本信息、你单位基本信息、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粪污处置去向及未经处理的养殖粪污外排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沈阳市铁西区明亮动物养殖场营业执照复印件》《姚明亮身份证复印件》(2025年9月9日由姚明提供,证明违法主体及违法主体身份信息);
5.《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9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的整改情况复查,证明你单位已完成整改);
6.《养殖证明》(2025年9月9日由辽中区四方台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生猪存栏数量);
7.《情况说明》(2025年9月9日由辽中县四方台镇人民政府提供,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8.《会议记录》(2025年9月9日由辽中县四方台镇人民政府提供,证明姚明亮曾于2024年2月参加了四方台镇政府组织召开的“四方台镇养殖户大会暨粪污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会议”并在倡议书上签字);
9.《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罚〔2025〕186号)(2025年10月17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提供,证明你单位本年度再次违法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养殖专业户应当建设防雨、防渗、防漏、防外溢的粪便污水收集贮存设施,采用堆肥处理等措施实现粪便污水综合利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4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2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辽宁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专业户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污染,可以处三百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的规定,你单位系一年内再次违法,且参加过镇政府组织的“四方台镇养殖户大会塈粪污综合治理工作推进会议”并在倡议书上签字,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你单位系明知故犯,性质恶劣,故本案取档次内上限进行处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