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沈环罚〔2025〕323号
当事人名称:沈阳市铁西区继成养殖场
经营者:郭继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06MA10B86X92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四方台镇胜利村
我局于2025年9月9日根据交办线索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线索内容为“沈阳市铁西区继成养殖场经营者郭继成利用自己的粪污拉运车,向胜利村东南角玉米地边沟内排放液体养殖粪污2车”。
经查,你单位主要从事生猪养殖,设计养殖规模1000头,现存栏生猪约1000头。建有长约100米、宽约15米的猪舍一座,砼制粪污收集池两座,一座长约10米、宽约3米、深约3米,另一座长约10米、宽约2米、深约1.5米,并配有一台容积约为8立方米储罐的粪污拉运车,场区内西侧南墙附近建有一台水泵。你单位养殖粪污约一周清理一次,用于还田,也运至储粪点。
现场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交办线索中你单位拉运养殖粪污的粪污拉运车,并对你单位排污地点进行了核实。经对你单位经营者郭继成调查询问,其承认你单位于2025年9月3日因储粪点关门了,储粪池已满,于是利用自己的粪污拉运车,向胜利村东南角玉米地边沟内排放液体养殖粪污2车,所排放液体养殖粪污量约15立方米,并与执法人员一同对你单位排放液体养殖粪污的地点和排污车辆进行了现场确认,对上述违法事实认可无异议。因此,你单位存在直接向环境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执法派单》《生态科线索截图》(2025年9月9日由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提供,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9月9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制作,记录对你单位基本信息、地理位置、猪舍建设、生猪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外排地点及排放所用车辆、环保手续办理等现场检查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3.《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影像资料保存证物袋》(2025年10月10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制作,询问对象为你单位经营者郭继成,记录对郭继成的基本信息、你单位基本信息、环保手续办理、猪舍建设、生猪养殖数量、污染防治设施建设、粪污处置去向、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养殖粪污外排地点、排放量、排放所用车辆及排放原因等调查询问情况,证明你单位存在向环境直接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废弃物的违法行为);
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2025年9月9日由你单位经营者郭继成提供,用来核实违法主体及相关人员身份信息);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2025年9月9日由你单位经营者郭继成提供,证明你单位环保手续办理情况);
6.《检疫证明》《养殖证明》(2025年9月9日分别由你单位经营者郭继成、四方台镇胜利村村民委员会提供,证明你单位生猪养殖数量);
7.《畜禽养殖场(户)粪污资源化利用台账》(2025年10月21日由你单位经营者郭继成提供,证明你单位粪污去向);
8.《现场照片(图片)证据》(2025年10月21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制作,记录你单位对排放液体养殖粪污地点的整改情况,证明你单位完成整改);
9.《情况说明》(2025年9月5日由四方台镇人民政府提供,证明你单位经营者郭继成利用自家粪污拉运车辆向胜利村东南角玉米地边沟内排放液体养殖粪污的违法事实);
10.《沈阳市生态环境局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沈环不罚〔2025〕125号)(2025年10月22日由执法人员项洪水、郑小宇提供,证明你单位本年度再次违法情况)等。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1月28日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沈环罚告〔2025〕323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时间内,你单位未提出申辩,也未提请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申辩和听证权利。
依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一条“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的规定进行处罚,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四十四)》的规定进行裁量:
1.对环境影响程度:(1)违法行为类型:已建设收集处理设施或经无害化处理,未规范运行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已建设收集处理设施的,取值10%;未造成水体、土壤等污染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未造成水体、土壤污染,取值10%;(2)涉案废弃物量:50立方米以下的,裁量标准为1%—6%,你单位向环境中排放液体粪污约15立方米,按照污染物数量进行比例裁量,取值2%;
2.违法频次:两年内违法次数,再次实施违法行为的,裁量百分值为10%,你单位两年内再次实施违法行为,取值10%;
3.配合调查取证情况:是否配合执法检查,配合检查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配合调查,取值0%;
4.对社会影响或生态破坏程度:无投诉、举报、信访等的,裁量百分值为0%,你单位无投诉、举报、信访的,取值0%。
各裁量要素百分值累加后共计为32%。
按照《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2023版)》第八条第十项、第十二条第一项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适用的通知》第三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调整裁量幅度如下:
1.经济承受度:自然人减少20%,个体工商户减少19%,你单位为个体工商户,取值-19%;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方面:在调查终结之日前完成整改的,减少5%,你单位在调查终结之日前完成整改,已将边沟内的养殖粪污进行清理,取值-5%。
调整裁量幅度共计-24%。
综合以上裁量要素,在处罚各裁量要素百分值(32%)基础上进行裁量幅度调整(-24%),调整后裁量百分值总计为8%,乘以法定最高罚款数额(5万元),得出处罚金额为4000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沧海路21号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分局204室领取缴款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通知书上的缴款方式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沈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郑天飞(06010015103) 电 话:25365917
地 址: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六号街18号 邮 编:110027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9日
(公示情况说明:该处罚信息为一般处罚信息,公示期为一年)
涉企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电话:024-31322823
